教育部公布边远区域劝学暂行办法蒙字二四五九五号部令公布1940年7月27日

一、教育部为谋边远区域教育之发展起见,制定本办法。

二、边远区域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视各地方之需要,酌聘当地负责政教人员或地方热心教育人士,充任劝学员。劝学员为无给职。

三、劝学员之职务如下:

(一)关于边远区域教育法令之解答及宣传事项。

(二)关于地方政教人士之联络及劝导兴学事项。

(三)关于地方教育经费来源之调查及劝募事项。

(四)关于地方学龄儿童之调查及劝募就学事项。

(五)关于学生待遇之考查及建议事项。

(六)关于当地师资之调查报告事项。

(七)关于主管机关委办事项。

(八)关于其他有关劝学事项。

四、劝学员工作成绩优良者依下列之规定奖励之:

(一)每年劝导学生三十人以上入学者,授予铜质奖章。

(二)每年劝导学生六十人以上入学者,授予银质奖章。

(三)每年劝导学生一百人以上入学,并劝募经费达二千元以上者,授予五等奖状。

(四)每年劝导学生一百五十人以上入学,并劝募经费达三千元以上者,授予四等奖状。

(五)每年劝导学生二百人以上入学,并劝募经费达四千元以上者,授予三等奖状。

(六)每年劝导学生二百五十人以上入学,并劝募经费达五千元以上者,授予二等奖状。

(七)每年劝导学生三百人以上入学,并劝募经费达六千元以上者,授予一等奖状。

(八)成绩特别优良或连得一等奖状二次以上者,题给匾额。

(九)各机关职员受有五等以上奖状者,得由各该机关酌量予以论功加俸或晋级。

劝学员如有酌给奖金必要者,由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呈明教育部核准后办理。

五、旗宗县政府设治局主管长官,寺庙主持教主、土司、土官及地方文化团体兴办各项教育事业,依下列之规定奖励之:

(一)设立单级小学或民众学校一班,自筹经费每年达六百元以上者,授予五等奖状。

(二)设立小学或民办学校四学级,自筹经赞每年达二千四百元以上者,授予四等奖状。

(三)设立小学或民众学校六学级,自筹经费每年达三千元以上者,授予三等奖状。

(四)设立小学或民众学校达十五学级,自筹经费每学年达一万元者,授予二等奖状。

(五)设立小学或民众学校达三十学级,自筹经费每年达二万元以上者,授予一等奖状。

(六)设立小学或民众学校达五十学级,自筹经费每年达三万元者,除授予一等奖状及题给匿额外,并由教育部明令嘉奖。

(七)设立小学或民众学校达五十学级,并办有中等以上学校自筹经费每年达五万元以上者,除授予一等奖状及题给匾额外,并由教育部呈请国民政府明令嘉奖。

六、以私有财产创立或捐助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关者,依捐资兴学褒奖条例补充办法办理,但各省教育厅得径呈教育部核办,教育部于办理后函蒙藏委员会备查。

七、奖章由旗宗县政府设治局核明授予,四等以下奖状由省政府核明授予,三等以上奖状及题给匾额,由省教育行政机关列明事实,呈请教育部核办,或由蒙藏委员会咨请教育部查酌办理。

八、边远区域学生就学内地酌照下列规定优待之。

(一)就学小学及民众学校之学生,得酌给津贴奖金或免除相当徭役,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酌量当地情形订定规章,并分呈教育部蒙藏委员会核准备案。

(二)就学中等学校之学生,由各教育行政机关酌予补助。

(三)升学专科以上学校之学生,照修正教育部补助蒙藏回升学内地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纲之规定办理。

九、边远区域教育工作人员,照下列之规定优待之:

(一)学校附设于寺庙者,得就学行优良之阿訇喇嘛中选充为教职员,其薪额得视学生人数多寡规定之。

(二)边远区域各级学校及民众学校教职员之俸薪,应酌量提高,由各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就实际需要定之,并呈报教育部审核备。

(三)边远区域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之年功加俸办法,由各该省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就当地情形拟定,呈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四)边远区域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满四年者,准以公费进修,其期间以一年为限,仍支原薪,由各该省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视其需要酌量定之。

十、本办法自呈准行政院公布施行。

《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蒙藏教育司编,

教育部蒙藏教育司,1943年版,第166-1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