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改进边疆寺庙教育暂行办法蒙字第二三〇三〇部令公布1940年7月15日

一、边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遵照本办法,切实督导当地寺庙,推进国民教育。

二、边疆各地喇嘛庙或清真寺,应视地方需要及该寺庙经济能力,办理下列各事项:

1.附设民众教育馆或阅书报室。

2.附设小学民众学校及各种补习学校。

3.举行通俗讲演,并在讲经后作精神讲话及识字运动。

4.举办壁报。

5.装设无线电收音机。

6.其他切合社会需要之教育。

三、寺庙举行盛大典礼时,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利用适当之实践与地点,办理下列各事项:

1.举行联欢会或座谈会。

2.举行通俗讲演。

3.放映教育电影或幻灯。

4.举办内地文物展览会。

5.印赠总理遗像、总裁照片、画报及各种宣传品等。

6.其他切合社会或适应时宜之教育。

四、福拜寺附设之阿文学校,每日必须增加国语常识各一小时。

五、寺庙办理各种教育具有成绩者,得由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酌予补助,或转呈教育部蒙藏委员会核准补助之。

六、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必要时,得分别召集当地各寺庙喇嘛阿訇等开各种问题研究会或讨论会。

七、教育部视察人员,蒙藏委员会驻外各调查组,边疆各省县旗宗督学或指导员视察边疆教育时,应考核并指导各寺庙办理教育成绩。

八、边疆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于每年度终了时将当地各寺庙办理教育成绩编成报告,汇呈教育部及蒙藏委员会备案。

九、本办法由教育部及蒙藏委员会同公布施行。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教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95-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