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边远区域教育督导员暂行办法蒙字第二四五九五号部令公布1940年7月

第一条 本部切实推进边远区城教育便利随时督察指导起见,设边远区域教育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

第二条 督导员得视边远区域各省交通情形分区设置之。

第三条 各区督导员设置之先后视其需要定之。

第四条 督导员承本部部长之命办理下列各项事宜:

(一)关于边远区域教育法令及计划之推行事项。

(二)关于边远区域教育兴革事宜之建议事项。

(三)关于边远区域教育经费筹措及交配之考查事项。

(四)关于边远区域教育工作人员之考查及指导事项。

(五)关于边远区域各级教育机关之视导事项。

(六)关于督促边远区域教育机关之设立子弟之入学及劝学成绩之考查事项。

(七)关于边远区域各级教育机关咨询之解释事项。

(八)关于边远区域学生升学之指导事项。

(九)关于本部临时交办事项。

第五条 督导员分兼任及专任两种,兼任之督导员由本部就现任边远区域教育重要人员选聘或派充之,任期一年或二年,专任督导员以具有荐任文官资格且曾从事边远区域教育二年以上或研究边远区域教育确有心得者,由本部派充之。

第六条 督导员应于每学期视导该省区内各级教育机关一次,区域辽阔不能一次视导完事者得分期视导。

兼任督导员得每学年视导一次。

第七条 督导员于出发视导前先行拟定视导计划及旅费预算呈报核定。

第八条 督导员视导时得适用教育部督学规程第七条至十三条之规定。

第九条 督导员于每次视导工作完毕后应造具详细报告并附改进意见呈送部长核咨。

第十条 督导员经本部许可后得召集本区内各教育机关人员举行小组会议,商讨教育改进事宜。

第十一条 兼任督导员为无给职并不支办公费,惟因公出差时得按本部规定发给旅费。

第十二条 督导员对于下列各事项每学期至少须呈报一次:

(一)边远区域各级教育机关之设立与停办。

(二)边远区域各级教育机关学级数及学生数之增减。

(三)边远区域各级教育机关经费之增减与支配。

(四)边远区域各级教育机关教材之选择与训练。

(五)边远区域各级教育机关人员之动态(附名册),如有工作成绩特别优良者应开具事实呈报本部。

(六)地方自筹教育经费及中央补助教育经费之收支情形。

(七)地方政教人士对于教育推进工作成绩及其意见。

第十三条 督导员对于区内临时发生事项及改进意见应随时呈报本部。

第十四条 督导员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呈准行政院后公布施行。

《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蒙藏教育司编,

教育部蒙藏教育司,1943年版,第170-1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