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予法官的理解与尊重

相较于法官,人们普遍觉得没有体制做“靠山”的律师是弱势的。因此,每每爆出“律师被法官逐出法庭”或者“律师的衣裤在法院内被扯烂”等新闻时,社会上有不少声援律师、抨击法院的声音。

的确,基于律师职业的特性及职责,律师需要被各界理解,法官更要尊重律师。但是,尊重是相互的,单向的尊重必定无法维持长久。人生而平等,职业也无尊卑高下,如果律师(潜意识里)不尊重法官,则无法要求法官单方面地尊重律师。

理解是尊重的前提,律师首先要理解法官。

我国并没有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惯例与制度,因此从科班培养来看,法官和律师在接受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接受的法律知识是一致的,其前职业阶段有很多的相似或共同经历。这是律师能够理解法官的重要基础。但二者的职业毕竟有区别,各自的立场肯定不同,而立场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必然不同。

以民事诉讼为例:律师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一方的代理人,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诉讼活动。当事人所期望的利益最大化,也就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来实现被代理人的最大合法利益。基于律师“无需中立”的立场,尤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这种特殊角色,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向法院提供的事实材料和向法院所作的陈述都是从有利于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尤其当法律存在解释空间时,律师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规定。因此,律师的视角是单一和单向度的。张卫平:《律师与法官:不同与相同》,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8期。

法官则不同。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主要工作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后作出裁判。法官在诉讼中应处于绝对的中立地位,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因此法官必须全盘地考虑整个案件,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在许多情况下,法官甚至会将案件置于整个社会的宏观背景下来考虑案件的处理。当法律的规定存在解释空间时,法官的解释将是基于一种衡平和中立的立场。张卫平:《律师与法官:不同与相同》,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8期。所以,法官的视角是全面的,不偏不倚的。

这时,律师岂能简单地因判决不利于己方就一味地迁怒于法官,觉得是法官在你通往大律师的道路上使了绊子?

必须看到,近些年,一些律师的不当做法甚至违法行为导致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常被抹黑。例如,一些律师只要一输官司,第一反应就是在当事人面前将败诉的责任一股脑儿全部推给法官,把自己的责任撇得干干净净。我在《律师,一个易招非议的职业》一文中已经谈到了这个现象,也解释了这样做不仅会破坏法官在人们心中本应公正不偏私的形象——“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语),也无助于给律师本人争光添彩;若舆论中的司法丧失了公信力,最终的结果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皆输”。

还要关注另一个现象。在我国当下的诉讼中,许多案件的审理结果往往是胜败皆怨——胜诉的一方有时也会有怨。为何?胜者由于未必是百分之百胜诉,即使百分之百胜诉,也未必能够获得百分之百的执行而对法院的审判和执行不满。张文显:《司法的实践理性》,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7页。这时,律师在已经取得一定诉讼效果的基础上所要做的更应该是悉心帮助当事人排遣内心的不满,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疏导,为其剖析部分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的原因,或尽力找寻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配合法院的执行,绝不能给本就心有怨气的当事人火上浇油。这样才能渐渐引导当事人正确、客观地看待法官的工作。

不仅如此,律师还要理解法官。法官难做,中国法官更难做,中国的基层法官最难做。

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纠纷,是法院的基本职能。为了将争端最大限度地化解在萌芽阶段,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承担了化解矛盾纠纷的繁重任务。也因此,中国的基层法官们常常被争执、抱怨、愤恨甚至人身威胁所裹挟,法官职业的安全性也令人忧虑,以至不少基层法官付出了年轻的生命。

尽管大部分的案件最终可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可剩下的疑难杂症才是真正耗费法官们精力与光阴的症结所在。平心而论,这剩下的无数缠扰纠结中,当事人闹访、缠访的背后有没有律师在推波助澜?有没有无理取闹或只为演给当事人看的“死磕派”律师在法庭上兴风作浪的原因?若无理的当事人与无良的律师终日结伙,沆瀣一气,则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口碑和社会安定祥和的现状便会时刻受到威胁。法律人在这时应展现出正义、沉稳、无邪的基本素质。面对难缠的案件,不仅法官要悉心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时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律师也要通情达理,只有尽心支持法院依法、依情、依理地定分止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在这个互动的过程中,公众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评价也会逐渐提高。

另外,中国的基层法官办案数量多,责任大,压力重,晋升空间有限,薪资待遇的水平依然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在一股股挡不住的离职浪潮中,许多即使真心热爱审判岗位的法官也不得不为了适当改善生活而被迫下海,也有部分法院工作人员感到进入员额遥遥无期便失去了信心或排队等待的耐心。

律师也很辛苦,但高回报的可能性还是相当大的。法官职业更大的吸引力可能是职业的尊荣,而如果享受不到这种尊荣时,法律职业的生态就会失衡。当我们在陪伴家人享受假期时,无数的法官和法官助理可能还在挑灯伏案办公——一线城市不少法院的“加班季”从每年的十月中旬持续至年底。当我们通过案源的不断拓展和社会影响力的持续扩大,创收、所内职务、行业地位等会不断攀升,但与此同时很多法官依然在基层法院的最基层领取着不高的收入,体味着平凡的工作岗位。

抛开职业生态,从更有人情味的角度来看,这些勤劳却过得未必愉快的法官中,也许就有我们的亲戚、好友、同学、校友以及曾经上下铺的兄弟。

现如今,大家普遍认为法院是公共权力体系当中的“弱者”,法官成为了“弱势群体”,更遑论检察院和检察官。这是极不正常、极不健康的一种社会乱象。在成熟的法治社会里,掌握判断权和裁判权的法官应当(也必须)享有至高的权威,因为法官的地位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程度。

律师更应在理解法官的基础上尊重法官。邹碧华法官生前说过:“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尊重是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代表着法治的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代表着社会的公正程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法治燃灯者:邹碧华》,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4页。法官与律师互敬互重,才是理想的、和谐的法治环境。当一位律师代理完一个案件后能发自肺腑地感叹:“这位法官判得真是公平公正啊!”这位法官,就已收获了律师的尊重;当一位法官在判完一个案子后由衷地赞道:“这位律师的技艺真的精湛,案子由他(她)代理,真好!”这位律师,便已得到了法官的尊重。

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法官与律师互敬互重,才是理想的、和谐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