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

本世纪初,强世功教授曾豪情万丈地写下了《法律共同体宣言》一文,他说:“现代法治决不是一台自动运行的机器,它要法官掌握方向盘,当事人不断加油,律师踩住刹车,法学家指挥方向。法律共同体是我们现代法治的保护神。”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4页。时至今日,应该没有人会否认,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

虽然律师不属于传统观念里“体制内”的职业,但是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制度又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这决定了律师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不同于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中介业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必须对很多问题的合法性作出判断,这就带有一定的政治属性。所以,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相同的法治理念。

律师与公、检、法等法律职业最大的区别,仅在于职责分工的不同,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公安等侦查机关的职责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法院负责审判,律师的任务则是辩护。实践已充分证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越激烈,离案件真相就越接近,法院的审判就会越公正。“他们之间的争执、对立,不是为了远离公正,而是为了向对方表明自己更接近公正。还原事实以及向对方提出异议甚至抗议,也都是为了求得公正。”徐显明:《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由此,公、检、法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虽有着不同的分工,但都是在追求同一个目标,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尤其在诉讼活动中,律师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有助于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使司法公正不缺席、不迟到。黄文艺:《中国司法改革基本理路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

最近,张文显教授写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他们无论是负责立法的,还是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还是为当事人做代理、做顾问、做辩护的,他们的职业目的都是为了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救济权利、保障公平、促进和谐”。张文显:《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载中国法学创新网:http://www.fxcxw.org/index.php/Home/Miaowen/artIndex/id/14665/tid/6.html。(2017年4月7日访问)为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应当彻底改变传统的观念,即认为公、检、法是高高在上的“官”,律师是“民”,前者与后者之间是“官”与“民”的关系,后者时常与前者作对甚至找茬,进而被视作“刁民”。这样的误解,会严重忽略、甚至歪曲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所应发挥的巨大作用。其实,法官和律师之间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律师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维护争议双方之间的公正,这种目标上的差异导致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分歧:法官认为是公正的裁决,可能在律师看来失之公正,因为法官的裁决可能会让律师的预期落空喻中:《法学是什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页。

事实上,律师无疑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主力军,律师兴,则国家兴。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在现代社会,律师与法官等其他法律人一起,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着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对推进社会的法治进程、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王利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载《中国律师》2015年第6期。一位美国法官曾说过一句名言:“我们之所以能写出精辟且经典的判决书,是因为我们有一支出色的律师队伍在法庭内外‘帮助’我们。”转引自蒋惠岭:《司法改革能否改出强有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3页。

诉讼是律师尽情发挥其才智的主要舞台,舞台的镁光灯无疑是射在法庭上的。

但长久以来,中国律师在法庭上,多少有不被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其他成员尊重的经历。“听你的还是听我的?!你是法官还是我是法官?!不服?!不服你来审?”法官说这类话的潜台词其实是,“不是因为正确我们才有权力,而是因为有权力我们才正确”;“总之是你错的:因为我说你错!”(详见张建伟:《羞于称博士》,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6~108页)这是过去个别法官在法庭上呵斥律师时说的话,甚至是有些年轻法官对老律师说的。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在构建司法公正之大厦的工程中,梦想一样宏伟,使命同样重大,其人格当然应是平等的,每位成员都应被尊重。针对长久以来不少法官在法庭上不尊重律师的情况,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要求广大司法人员要率先放下“官”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律师的人格和权利,不能嘲讽、训斥律师,不能对律师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随意打断或制止,不能对律师提出的正当申请、合理意见置之不理,不能对律师采取歧视性安检等措施。律师也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不能不服从司法机关的正常安排,不能不服从司法人员对自己违规行为的劝阻,更不能诋毁、谩骂甚至侮辱、诽谤司法人员。这是无比振奋人心且温暖人心的讲话。

不仅如此,要想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从心底里真正尊重在诉讼舞台上凭借其法律知识和能力扮演正义守护者的律师,其必须要正确地看待律师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的角色。江平教授曾介绍道,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在审判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律师和检控方是平等的,控辩双方是站在同样的位置上,而法官则代表法院,高高在上而且绝对中立。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完全一样的。江平:《律师兴则国家兴》,载腾讯网:http://view.news.qq.com/a/20101102/000017.htm(2015年9月24日访问)。而这一完美的“等腰三角形”式的诉讼构造,正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位成员都应致力于打造的。律师介入案件,虽已能体现程序正义,但欲实现最彻底的正义,辩方的充分参与是必需的;也只有控、辩、审在诉讼中汇成不同角色的合力,程序正义才能真的实现,实体公正方能水到渠成。由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应该尽心、尽职地扮演好各自专业的角色,各尽其责,才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公平正义。

当然,为了鼓励和激发律师在诉讼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律师的执业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当前,刑辩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三难”问题尚未解决,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问题便接踵而来。不能否认,这是我们这片土地上出现如此之多的“死磕派律师”的重要原因之一。“死磕派律师”也许是个中性词。因为“死磕派律师”有两种,一种是为达目的无理取闹型,另一种是被逼无奈型。曾有人三问,有哪个律师不希望顺顺利利地办理案件?有哪个律师不愿意与公安司法人员融洽相处、彼此尊重、相互支持?有哪个律师愿意“拉下脸”,冒着风险与公安司法人员“死磕”?但是,如果律师在执业中处处碰壁,常常被责难,又投诉无果,走投无路,那么,他们不在“被欺负”中忍受,就在“被欺负”中“死磕”。因此,律师执业权利的改革已势在必行,这不仅涉及律师群体的职业心理健康,更关系到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和谐发展。可喜的是,中央第十六次深改会议提出要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邹碧华法官生前说过:“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尊重是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代表着法治的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代表着社会的公正程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法治燃灯者:邹碧华》,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4页。法官与律师互敬互重,才是理想的、和谐的法治环境。这种“和谐”不是彼此间的“妥协”,而是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为的是彼此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我在《律师,一个易招非议的职业》一文中谈到了法官应当理解律师,在《律师给予法官的理解与尊重》中也呼吁律师务必尊重法官。

其实,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措施应是不断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成员间职业的良性互通。

不少同行认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终极标志应该是全部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一律从优秀的执业律师中选拔,改变从大学本科、研究生中招收法官、检察官的传统做法。张勇:《律师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07页。英美法系国家历来有重视律师职业经历的传统。例如在英国,法官必须从律师中挑选,而且必须从英国四大律师公会的成员中任命。一般来说担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必须有7年以上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级法院的法官必须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资历,且年龄必须50岁以上。担任上诉法院的法官或上议院的常任法官,必须有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师资历或2年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通过这样的法官选任制度,可以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体制化流动,从而加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也有效地将那些缺乏法律实务能力的人排除在司法之外,进而保障审判质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这实际上是提出了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选拔法官和检察官的机制,从而推进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2016年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在中国,从知名律师到高级法官,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汪利民。汪利民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在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工作了几个月,之后的18年一直从事律师工作,而且做得很好,担任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等职务。2002年,他的职业轨迹发生了转折,迎来了职业生涯的一次华丽转身。15年来,除了在巢湖和马鞍山挂职担任市政府副市长,汪利民一直担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我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过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的审判长贾清林法官亦是从律师队伍中走出来的,他主持的庭审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2014年,法学博士、时任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贾清林,经过遴选,开始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审判长。

对于从律师中选法官的做法,汪利民认为:“首先,律师是相对开放性的职业,能够长期直接运用法律和当事人、法官接触,对司法的程序非常了解。在律师长期执业中,一个人的品行和业务能力能够被发现。在律师中选择一些相对优秀的同志当法官,是对律师职业经历和职业能力的肯定与认同,也有利于改进法官队伍的结构。其次,选拔优秀律师做法官,是一条低成本培养法官的有效途径。律师在社会化服务期间已经完成经验积累,而将一名大学毕业生培养成相对比较优秀的法官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做法官要有生活阅历、工作经验等等,还要树立自己的形象,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发现有些人不适合做法官。最后,财富的积累,但这不是主要方面。就是说有了钱再去当官,或者有了钱以后腐败的机会少一些。但选律师做法官,主要是律师长期的经验积累,在一个竞争的环境里面,职业经历能够比较直接验证一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人品,这可能最主要的。”谭世贵等:《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研究——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为对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5~136页。

诚哉此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常被称为推动法治进步的“三驾马车”,选拔优秀的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不仅实现了法官、检察官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职业的良性流动,更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对彼此身份、能力、人格、品格的认同。试想,如果一位法律人既有律师的从业经历,又有法官的任职经历,且这样的法律人越来越多,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裂痕无疑会加速变小,法律职业共同体这座宏伟大厦的地基必会愈加牢固。

补记:

写此文时,正是法治燃灯者——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法官(1967~2014)去世两周年的日子。

邹碧华生前尤为关注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他曾说:“法官应当确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司法公正是我们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任务,单靠法官是难以完成司法公正与高效的重任的,法官应当把律师当做自己的职业助手。在法庭上,律师通过充分阐述事实、证据之间的联系,可以协助法官发现关键的事实和真理。如果缺少了律师的参与,法官在法庭上只能上演‘独角戏’了,要么就是和检察官一起演‘二人转’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写,严剑漪执笔:《邹碧华传》,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4页。2000年,邹碧华在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担任研究员期间,一次庭审经历让他印象深刻。

那天,他跟随一位地区法院法官去开庭。开庭前,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我有一位中国的法官朋友来美国观察我们的庭审,我邀请他坐在我边上,你们有没有意见?”

两位律师毕恭毕敬地站起来回答:“没有意见,法官大人。”

庭审进行到一半,律师之间的火药味儿开始变浓。法官用手一招,将律师叫到审判台前,小声提醒律师:“你们注意点形象好不好?”

庭审结束后,那位法官告诉邹碧华:“法官不能在当事人的面前指责律师,律师在法庭上是法官的助手,依靠他们的努力,法官能够更快地弄清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是法官延伸的眼睛和手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法治燃灯者:邹碧华》,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5~66页。

邹碧华被震撼了,回想在国内看见法官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法官对律师提出的要求或请求不置可否的情形,他第一次感受到了“法官与律师之间互相不尊重,会破坏法治的根基——信任”这句话的意义。2010年,就在《要件审判九步法》问世的同一年,邹碧华所在的长宁法院推出了一个令很多法律人刮目相看的举措——推行《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

将《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附于此,谨以此纪念邹碧华法官。

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法官尊重律师的意识,更好地促进法官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良性互动,特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共同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应以适当方式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对于律师主动、自愿地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的,应予支持、鼓励。

三、法官在庭审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避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如确有必要,法官可以使用平和语气提示律师发言简明扼要,避免不当言辞,或者主动归纳要点,再询问是否有补充。法官还可视情休庭与双方律师进行交流,提醒律师注意言行,或请双方律师到审判台前进行适当的提醒。

四、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气和语言;也不宜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批评律师,更不得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

五、法官在庭审中如不同意律师的观点,一般不宜当庭与律师争辩,必要时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辩论。

六、在有律师参与的案件中,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整庭期安排的申请,法官在审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对具有庭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的,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可能作出相应调整。

七、法院应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方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停车、休息、阅卷、复印等方面的便利。

八、法院应畅通与律师的沟通渠道,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为律师与法官的正常沟通交流创造条件,包括提供联系信箱和电子邮箱等。

九、法院应当注意保护律师在法院期间的人身安全。在案件出现矛盾激化或可能激化情况时,法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知公安机关等,保护律师安全离院。

十、法院应当定期听取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对于律师反映法官在廉政、审判作风方面问题的,应当认真核查并注意对反映问题的律师身份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同时,应当定期向律师协会通报律师在代理活动中的总体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不足。

“专业”与“专业化”成为律师成长过程中两大引人注目的关键词。专业,是公众对律师提出的基本要求,专业能力是律师的核心竞争力;专业化则是通向专业的捷径,在法律服务不断精细化的今天,专业化成为律师业务高质、高效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