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个易招非议的职业

纵观全球,也许没有哪种职业像律师这般毁誉参半。即使在法治发达的美国,律师受人们羡慕的程度与律师在社会上受人尊重的程度也有差距。

律师职业在美国非常热门,美国律师协会2016年的数据表明,全美的律师大约有131.6万多人,数量是全世界最多的,平均每250个美国人中就有1名律师。并且律师的地位显赫,历任总统有半数以上是律师出身,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都曾从事过律师工作。追溯到1776年美国建国时,56名《独立宣言》的签字人当中,25人是律师;1787年在费城起草美国宪法的55位先贤里,30位是律师;在美国宪法最后起草的文本上签字的39人中有24位是律师;在第一届国会上,29名参议员中有10人是律师,56名众议员中有17人是律师。毕竞悦、赵玮玮:《法治美国》,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42页。上世纪40年代末,美国人自己对律师地位、影响的评价也很高。一个权威的评论意见说:“正是律师决定着我们的文明……大多数立法者都是律师。他们制定我们的法律。大多数总统、州长、政府官员以及他们的顾问和智囊团都是由律师担任的。他们执行着国家的法律。在律师范围内是不存在权力的分离的……正如学生们所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律师的政府,而不是人民的政府’。”[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180~181页。

然而,美国律师的社会形象并不佳。曾有一个笑话,进入天堂的人在入口处照例要接受天使的询问,当回答者回答道职业是牧师、教师时,天使头抬也不抬便打个手势:“进去!”当问到一个人的职业是律师时,一时间入口处的天使们个个欣喜若狂。进入天堂的人都住在一栋栋的别墅里,大部分别墅都朴实简易,惟独有一栋富丽堂皇。初来乍到之人不解详情,遥指这皇宫般的别墅问天使:“那一定是上帝住的啰?”天使回称:“不是,上帝跟我们住的一样。那栋是给律师住的,我们这边难得有律师来,当然要好好招待!”

世人往往愿将牧师、教师和律师这三种工作名称中含有“师”的职业放在一起比较,因为三者具有不少相似点,尤其是三种职业对学识的要求都比较高。但很明显,牧师和教师拥有更好的口碑。仔细想来,牧师和教师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是纯粹的,直接体现了人性中善的一面。牧师传播上帝的福音,净化人的心灵,利于社会和谐;教师传道,授业,解惑,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人才资源决定一个国家和民族生存空间的今天,教师几乎是美誉度最高的职业。剩下的律师(尤其是诉讼律师)是个争议较大的职业,很容易受到非议,原因主要有以下主客观两个方面

从客观方面看:

先看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诉讼好比一场战争,除非双方握手言和,否则必有输赢。由此,一方胜诉必然导致另一方败诉。而律师在一起案件中只能接受一方的委托,以己方当事人的利益作为代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就会不可避免地“得罪”对方。这便是律师工作极强的对抗性。虽然业内有“不以胜败论英雄”的说法,可一旦己方败诉,律师往往会沦落至“两头不讨好”的境地,即对方当事人当然不会因此对对方律师产生同情或者好感,而无论己方当事人有多理智多开明,失望是必然的,若不幸遇到蛮不讲理的当事人,律师也许还会遭受无端的指责甚至谩骂。所以,律师不被理解,并非一定是律师的人品有多败坏,道德修养有多不堪,而是因职业存在特有的对抗性以及案件结果有一定的客观影响因素(案件的胜败须以事实依据、法律为准绳),而非绝对由该代理律师的个人能力、社会地位等决定,致使律师有极大的招致不满的可能性。

并且,律师必然同时处理多个案件,而当事人只需要面对这一个官司,不少当事人可能一辈子也只遇到了这么一件官司。为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就有两个客观存在且无法克服的矛盾。第一个是时间与精力投入上的矛盾。面对同时办理的多起案件,律师会根据案件的进展以及轻重缓急来安排工作。有些时候,可能不同的案件发生了时间上的冲突(最糟心的莫过于开庭时间的冲突,但法官不通融,无法调整开庭时间),这时律师必须要作出选择。但对当事人来说,这段时间里,这个官司就是他的全部,他当然希望律师为之付出与他一样多的时间与精力。举例来说,刑事案件里,律师必须会见在押被告人,但如果要求律师天天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明显是强人所难。除非这位律师没有其他业务,当事人能够支付足够多的费用使律师在一段时间内可以不办理其他案件。易胜华:《别在异乡哭泣:一个律师的成长手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7页。第二个是利益上的矛盾。相较于律师的理性严谨,当事人多是感性冲动的。为了自己案子上的利益,当事人会全力以赴,奋不顾身,有时能够不惜一切代价。但绝大部分律师不可能(也不应该)为了某一个案子葬送自己的职业前途,因为通过合法执业获得事业上的成功无疑是律师最为长远的利益。分析了上述两个矛盾,我们就会明白,为何再专业、再敬业、再有名望乃至口碑再好的律师,也会遭遇当事人的投诉。

再看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法官和律师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不同的。法官追求的核心目标是公正,法官希望在讼争双方之间保持一个中立的姿态,并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决。无论是从理智上还是在情感上,法官都不能偏向两造之间的任何一方。但律师不同,诉讼过程中律师必须服务于他的当事人。按照职业伦理的要求,律师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律师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维护争议双方之间的公正,这种目标上的差异导致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分歧:法官认为是公正的裁决,可能在律师看来失之公正,因为法官的裁决可能会让律师的预期落空。喻中:《法学是什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页。这是法官与律师之间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而且,这样的分歧永无消除的可能性。也正因此,律师和法官都应更加注意与彼此的相处之道。例如法官不应在法庭上(尤其是当着当事人的面)训斥律师,律师在收到败诉判决后不应不加区分地将所有责任推给法官,使法官的形象丑化。这两种行为都会大大降低律师的职业形象。

针对前者,仅在2016年,我就看到过两起挨了法官训斥的律师在庭后被当事人立即解聘的辛酸故事。殊不知,普通公众往往通过诉讼来认识法律,通过律师来运用制度。律师能否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取决于他的立场以及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质量。“一个好的律师就是敢于为客户利益而较真的律师。律师越较真,案件审理的失误就越少,司法的信誉就会越来越高。”季卫东:《法治中国》,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98~99页。

对于后者,最为恶劣的是律师一味地指责法官,猜测法官袒护了对方,甚至告诉当事人:一定是对方把法官“搞定了”。蒋勇律师曾分析到,让法官背了“黑锅”,损害了法官的形象,律师也绝不会因此受益。虽然在当时的案件中,律师在当事人面前似乎洗脱了责任,但这将导致客户对法官、对法院,乃至对律师的不信任。他会觉得,既然律师也认为给法官送钱就能搞定案子,那要律师还有什么用呢?律师既然没有用,那自己干嘛还找律师啊?甚至,下一次再遇到纠纷,他可能就不会再选择诉讼这种救济途径了。蒋勇:《律师,不要为败诉而哭泣》,载“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2015年10月23日)。这样的情形多了,又有谁会找律师代理案子了呢?律师在社会上又该扮演什么角色呢?

我想,当前中国的司法环境依然有待改善,但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虽客观存在,但绝不是普遍现象)不应成为律师在败诉时找的借口或逃避责任的理由。只有我们真正地信仰法律,尊重法官,始终用法律人的专业精神对待案件,法官和当事人才会同等地尊重律师,渐渐地,社会才会给予律师专业人士的评价。

从主观方面看:

律师界的一些不良风气以及律师自身的不当行为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律师的职业形象难以良好地树立。江平先生曾经说过:“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首先离不开他的职业。如果一个职业形象已经被社会否认,那么,我们在从事这个职业时,就不会感到有多大的光荣。只有我们从事的职业的形象光荣,我们每一个人才会有光荣的感觉。”江平:《法治必胜》,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8页。一个职业的形象是由从事这个职业的每一个人的形象逐渐加起来形成的,如果每个从事这一职业的人都不注意自己的形象,那么这个职业的形象也就坏了。

时下不少律师孜孜不倦地追逐金钱,“敬钱”的态度远胜于“敬业”的精神。许多大咖级律师只热衷于办理标的额大的财产纠纷案,或竞相为豪门、财阀争取经济利益,而对涉及人权及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案件敬而远之。要知道,2013年上映的韩国电影《辩护人》产生了巨大的轰动,不少观影者被主人公宋宇锡律师(原型为韩国前总统卢武铉)的人生跨越所触动。他曾是一名“两耳不闻家国事,一心只赚律师费”的商业律师,因“釜林事件”走上了为民主辩护的人权律师之路。人们被他在为受害学生艰辛辩护过程中宁受人身安全威胁而毅然身赴险地调查取证,情愿冒着“以身试法”的险境却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据理力争的职业精神所感动。正是这股正气与正义,赢得了当地律师同行的支持与社会的拥护,律师作为人权捍卫者的形象得以诠释。季卫东教授曾写道:“律师等需要专门学识和使命感的自由职业的定义,原来同神圣托宣在一起,具有话语共同体的指向,是与一切以货币为评价尺度的市场经济原理格格不入的。……对于从事律师、医生以及牧师等职业的人来说,最根本的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其职业义务的内容尤其强调利他主义和伦理性。”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增补版)》,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29页。我在《律师爱财,取之有道》一文里更加深入地探讨了“律师与金钱”这个话题。

又例如,我曾听说过一位收费很高但口碑很糟的律师,同行们甚至公检法等办案机关都私下称他为“三没律师”。“三没”源自这位律师的口头禅。接案时,哪怕是天大的事情,他都敢信誓旦旦地对当事人说“没问题!”当案子出现一些不好的苗头,当事人表述担忧,他大手一挥:“没关系!”等到案子最后的结果出来,当事人找到他问怎么办时,他却摇摇头说:“没办法……”试问,若社会上存在大量这样不诚实、不负责的忽悠律师,那律师群体专业、敬业的职业形象如何树立得起来?其实,当事人找到律师,他们往往只有一个朴素的愿望:希望律师能帮他打赢官司。但是,作为律师的我们能做的是帮助当事人向法官尽量还原案件的法律事实,阐明法理,最终的输赢从根本上取决于当事人诉求的合理与否。因此,在接案之前,我们就应当坦诚地为他们分析哪些期望可能得到满足,哪些无法得到满足,帮助他们形成对案件结果的合理期待。这样,即使案子输了,他们也更容易接受。蒋勇:《律师,不要为败诉而哭泣》,载“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2015年10月23日)。在办案过程中,当案件的形势对己方不利时,我们只能在法律上不懈地寻求解决之道,既不能无所作为,更不能采用非法方式,例如将案件“炮制”成一起群体性事件并进行死磕,否则,国法不容。周世锋就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他的例子给全国律师们敲响了警钟。若是经过持续的努力,案件的结果还是不理想,在分析裁判文书之后,如果法官判得有理有据,不太有“翻案”的可能,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帮助当事人接受这个结果,并竭力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后续服务。有位当事人就曾对我说过:“案子是输了,但还是要谢谢你,我清楚的,如果不找你们,我会输得更快更彻底,现在的结果我接受,因为你们已经尽了力,用了所有办法,这就说明终究是我理亏了,我还是找老陈再谈谈,争取和解了吧,要是能和他再签一份协议,我再来麻烦你啊!”

总之,尽管律师职业队伍中也会有极少数人为了私利而罔顾职业精神和使命,但我们坚信这只是极小部分,无损于整个职业群体的光辉。律师职业精神的本质就是崇尚法律,以专业奉献和牺牲之精神去追求公平正义。一个充满这种精神的法律人决不会迷失在自己或客户的私利之中,一个具有这种法律精神的群体也一定能在社会发展的伟大时刻凸显自己的独特价值和意义。[美]罗伯特·N.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王俊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后记第158页。

律师职业易招致非议,但也不乏如履薄冰,勤勉努力的律师。

十多年前,杭州有位H律师代理了一起标的额巨大的海事案件,涉及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H律师当庭提供了一个刊载在最高人民法院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里的一个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类似案例。法官觉得该案非常具有可比性,准备参照此案,采纳H律师的观点。

然而,对方请的上海律师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不久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而改判。于是,H律师输掉了这场官司。

十多年来,H律师一想到此案,就会陷入深深的自责中。我对H律师说:“这个案子输了,其实不能完全怪您啊。作为代理律师,您不仅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从近百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挑出了一个可参照的案例,已经尽心、尽力、尽责了。何况,又有谁会想到《人民法院案例选》里收录的案件会在刊登后通过再审程序改判?之后《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部也未刊登声明。所以这实在是小概率事件。”

H律师说:“话虽如此,但如果当初向上海法院了解一下,就不会导致弄巧成拙地提供这个案例。”

我经常扪心自问:

●如果我在茫茫案海中找寻到了一个对己方有利的案例,会想到向终审法院去了解、核实这个案子吗?

●如果我遭遇了和H律师相同的经历,会像H律师一样特意赶到江苏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退还所有律师费吗?

●如果我身上也发生了这般经历,还会在面对其他律师和接受媒体采访时不断地讲述它,以自己的失误来告诫各界职场新人们在工作中要细心!细心!再细心吗?

这即是H律师的人格、品格与风格。他就是胡祥甫律师,我的指导老师。

律师是个容易招致非议的职业,同时,律师是一个现代国家法治

文明的标志,律师兴,则法治兴,国家兴。就像张思之大律师所说的:“要搞好律师的事业,不能轻艺品,艺要高超;更应重人品,心要纯正。二者兼顾兼得,我们的队伍定能群星闪耀。”张思之:《我们律师》(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为此,我们要以精湛的专业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向社会持续传递来自律师界的正能量。

胡乔木先生说律师是带着荆棘的王冠而来,是的,头顶王冠,我们感到无上的荣耀;同时,遍布的荆棘也表明,律师的执业之路不会一帆风顺,必是崎岖坎坷;虽使命重大,却任重道远。

当一位律师代理完一个案件后能发自肺腑地感叹:“这位法官判得真是公平公正啊!”这位法官,便已得到了律师的尊重;当一位法官在判完一个案子后由衷地赞道:“这位律师的技艺真的精湛,案子由他(她)代理,真好!”这位律师,就已收获了法官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