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按章程规定认缴出资额吗?

现实困惑

2014年1月,李某想投资成立一家物业服务公司,经过咨询得知注册资本最少要50万元,李某由于资金不足只能拿出30万,于是,李某找到了朋友赵某,希望赵某出资20万,两人合开一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某考虑后同意与李某合作,两人签订了公司章程,李某资产占公司60%,赵某占40%,并约定一周内筹齐资金到公司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赵某说只能出资10万,剩余资金李某解决。那么,在此情况下,赵某未按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怎么办?

律师答疑

公司章程是为了约束股东行为,是为了维护股东利益而制定的,每个股东都应该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自己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和赵某签订了公司的章程,那么,赵某就应该按照章程履行自己的承诺,按时将资金筹齐。赵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准备好资金是违约行为,在缴足资金的同时,还应对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了股东认缴出资额是法定义务。公司股东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诺,未按期认缴出资额的股东,不仅要补齐出资额,还应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