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买的房子出资的,其他出钱的股东可以故意压低房子的评估价格吗?

现实困惑

2014年7月,杨某、白某以及黄某三人打算成立一家主营外贸服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市场调查,需要投入的资金至少也得70万。三人对出资分配进行了商议,杨某和白某每人可以拿出25万元,而黄某因家庭条件不好,最近又刚买了房所以拿不出太多钱。于是,黄某决定以新买的房子出资。根据市场评估该房子的价格是不少于40万元。但是杨某与白某都认为,现在房价不稳,不能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来评估,该房最多也就值35万元。请问,以新买的房子出资的,其他出资的股东可以故意压低房子的评估价格吗?

律师答疑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黄某的房子根据市场估价是不少于40万元的,但是杨某与白某只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对该房进行估价,价格低于市场估价,这么做是不合法的,是不客观的,杨某与白某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该房子的实际价值,不能故意压低价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解读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不仅规定了成立公司时,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还能以实物、权利等出资,但前提必须实物或权利等是能依法评估和依法转让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时,应当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