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也属于一种“股份”吗?
现实困惑
2013年春节,刘某的亲戚张某从西藏送来一些冬虫夏草作为新年贺礼,刘某见虫草生意利润可观,且亲戚张某拥有稳定的货源,于是刘某和亲戚张某、张某表弟贡布三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虫草的初级加工及销售。刘某出资20万元人民币,张某出资人民币10万,贡布则以价值20万元的虫草货物出资。除去各种费用,年终净收益20万元。刘某和贡布按比例各分配收益8万元,张某按比例分配收益4万元。贡布对按股分红的做法持有疑问,我们的公司同那些股份有限公司一样都有股份,都按股分红,那不就都一样了吗?经咨询律师得知,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内部存在股份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存在较多方面的差异,二者不能混同。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也属于一种“股份”吗?
律师答疑
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组织机构的设立还是审批手续方面都相对简单,因此一直受到创业者的青睐。为了保证股东的出资和利益成比例,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贡布等三人的虫草有限责任公司,年终根据三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是合法有效的。但需注意这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资方式、对外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不能因股份划分的共同特点而将二者混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法律解读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做约定情况下的分红问题以及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问题作出了规定,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避免纠纷的发生。此外,通过该条,也充分说明了法律尊重出资者关于红利分配方式等的约定,仅在无特殊约定时,法律确定根据缴纳的出资决定股东收益的分红规则,借此保护股东的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