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任式创新:科技进步与发展永续的选择
- 梅亮
- 1483字
- 2021-03-27 11:17:43
2.2 责任式创新的概念源起与假设前提
人类的创新潜力远超过实际的创新产出本身,并产生对社会的持续影响。研究被看作人类知识的延伸,也反映道德观念和公众利益。科学解放背景下,科学家制造可靠知识的责任与其社会范围内更广泛的责任间存在冲突。好奇心驱使的研究能产生新知识,但这些知识只涉及可以做什么,而其创造进步的同时会产生危害性的结果这一事实被广泛忽视。基于对波兰尼科学共同体自治的质疑,科学家在创新的同时缺少对社会责任的自我审视,同时对自身创新实践缺乏一种预测未来结果的能力,由此引发科学与社会边界问题,以及科学对社会责任议题的关注与讨论,强调科学家需要在专业自治与公民职责间寻找平衡。20世纪下半叶,科学与创新在研究政策中的交互性更强,技术创新同时产生收益与危害,纳米技术、转基因、电动交通、干细胞研究、在线社会网络、生物技术、机器人、核能、军事与安全技术被界定为争议性技术创新,关于新知识、新技术的目的性和非目的性影响,使创新的责任议题受到重视。
美国2003年颁布了21世纪纳米技术研究与发展法令,最早提出了“责任式发展”概念,关注最大限度提高纳米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同时降低技术创新的负面影响,以解决国家最紧迫的社会需求。而后,关于“责任式创新”的讨论兴起,并展开了10多年的研究与政策讨论。欧盟政策委员会负责人Von Schomberg于2011年提出“责任式研究与创新”,意指行为主体承担责任的透明与交互的创新过程,其实现创新过程与市场输出产品的(道德伦理)可接受、可持续和社会满意(符合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等属性。欧盟委员会“地平线2020”框架计划进一步将概念确定为“责任式创新”,强调其是指通过对现有科学与创新的集体管理以探索创新的未来的活动。核心概念的总结如表2.1所示。
表2.1 责任式创新的相关概念比对
来源:梅亮,陈劲.创新范式转移——责任式创新的研究兴起[J].科学与管理,2014,34(3):3-11.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创新与政策》2014年第9期转载。
不同于责任式发展关注技术与风险属性,责任式创新关注更广泛的创新政策与科学治理问题,排除了对研究与创新未来结果的简单预测,强调未来固有的不确定性,并认为科技创新与治理模式不能再用传统的科学与研究方法应对。技术创新的同时,政策制定者与民众等其他主体需要了解创新的正向与负向知识,明确科学与技术的发展方向与未来目标、新兴科技领域的未来挑战,并对技术创新的未来意义、价值、收益等作出解释,从而推进负责的科学治理模式,实现科技创新对社会需求与伦理价值的满足。
同时,责任式创新关注研究过程的参与与自省,以推动科学与技术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研究范式的推进需要一些共同的基础,从而建立科学研究的哲学核心。责任式创新的概念提出与演化伴随前提假设:(1)科学与技术能够增加我们对未知与不确定性的感知,但会产生无法预知的危害,现有的科学与技术主要的创新模式开始出现问题,其并没有考虑到社会的需求、影响与价值;(2)科学与技术创新长期作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因素,但其对于社会价值的贡献鲜有被讨论过; (3)科学本身的自治属性赋予科学家独立于社会、经济、政治而制造可靠知识的职责,然而创新更广泛的社会价值意味着科学与知识所承担的社会道德义务,科学家独立的知识创造与更广泛的社会道德义务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以上的前提成为责任式创新内涵的基础。责任式创新的提出,其本质目的不是成为创新的障碍,而是激励创新的成功,从而使创新真正驱动增长,并获得嵌入社会远景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一目标下,责任式创新关注两个根本焦点:(1)创新的利益相关者是否有能力界定研究与创新的适当结果和影响?(2)如果支持某一项创新活动,如何成功地引导创新结果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