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任式创新:科技进步与发展永续的选择
- 梅亮
- 4375字
- 2021-03-27 11:17:43
2.3 责任式创新的内涵与辨析
2.3.1 责任式创新的概念界定
在政策层面提出责任式创新概念的基础上,目前的研究基于责任式创新内涵关注点的不同,形成了内在属性视角、创新过程与管理视角、创新结果评估视角三大类。
基于责任式创新的内在属性视角:Van den Hoven认为责任式创新是一种创新活动,其引导创新过程中概念世界、物理世界、制度世界要素的延伸与协同,以扩展创新主体的认知与行动选择; Von Schomberg认为责任式创新涉及一种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战略,其驱动创新以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作为概念内涵的反面,包含四种典型的非责任式创新——单纯依靠技术推动的创新、忽视伦理规范的创新、单纯依靠政策拉动的创新以及忽视技术预见与危机防范的创新; De Saille则从范式属性视角,认为责任式创新是欧盟研究领域内基于新的社会契约所建构的,面向科学、社会、政策三者之间的责任共享范式,是对创新本身的再创新(innovating innovation); Stahl则从元责任(meta-responsibility)角度,指出不同于责任式发展多关注技术的风险,责任式创新是更广泛的创新政策与科学治理议题,其强调一种高阶的创新责任,致力于塑造、维持、开发、协调、适配现有研究与创新活动相关的主体和过程,从而确保满意的创新结果; Wilford聚焦行为主体的责任属性在研究与创新过程中的核心作用,认为责任式创新创造了一种变化,使行为主体需关注自身实践创新的潜在影响并承担责任。
基于创新过程与管理视角:欧盟政策委员会首先从政策层面对责任式创新作出解释,认为责任式创新是实现所有利益相关者创新活动早期参与的综合性方法,其使利益相关者了解创新活动的过程,有利于对创新活动的结果是否满足社会与道德需求进行有效评估,从而为创新过程的设计与发展提供价值; Stilgoe等则认为责任式创新本质上是指通过对现有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集体管理以探索未来; Davis和Laas进一步描述了责任式创新的过程内涵,认为责任式创新是一种以公众期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伦理可接受与可持续发展),实现科技创新过程与社会理念融合,以及创新行为主体与社会其他行为主体相互负责的透明与互动过程;国内学者梅亮和陈劲认为责任式创新是一个包含多利益攸关主体协同决策,基于现有知识前瞻性评估创新目标与结果,并构建科技治理的适应性制度体系,以引导创新朝社会需求满足与道德伦理要求方向演进的动态过程; Spruit则认为责任式创新是一种集体协同与包容的过程,其实现了对创新过程期望目标评估向创新过程质量评估的转移。
基于创新结果评估视角:Sutcliffe认为责任式创新是一种对创新问题与结果前瞻性的分析尝试,即在创新活动开始前与过程中考虑社会、道德、环境等结果评估准则,创造弹性响应系统以应对创新的未知结果; Von Schomberg认为责任式创新是行为主体承担责任的透明与交互的创新过程,其实现创新过程与市场输出产品的(道德伦理)可接受、可持续及社会满意(符合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等标准; Owen等人认为责任式创新是一个基于特定创新活动未来导向的复杂集体行动,创新活动的结果应当有效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与道德伦理准则; Van den Hoven进一步强调责任式创新使创新利益攸关主体能够在创新活动早期了解创新行动的相关知识与可能结果并对行动作出选择,这一选择的基本依据在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行动的道德伦理可接受,并主张应当将这两个标准作为科学研究设计与创新开发行动的功能准则。
基于此,表2.2对三个视角的责任式创新内涵基本聚焦点进行了总结。
表2.2 责任式创新内涵的基本聚焦点总结
来源:梅亮,陈劲,李福嘉.责任式创新:一个“内涵-理论-方法”的整合框架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8,36 (3):521-530.
2.3.2 责任式创新的内涵辨析
【责任式创新的内涵辨析一:责任还是创新】
如本章2.2小节所述,责任式创新概念最早的明确界定来源于欧盟委员会学者Von Schomberg 2011年对“责任式研究与创新”的界定;Stilgoe等2013年将责任式研究与创新的概念进一步泛化,界定了“责任式创新”的内涵。在总结比对国际责任式创新学者的定义基础上,梅亮和陈劲2015年界定了责任式创新概念,认为责任式创新是一个包含多利益攸关主体协同决策,基于现有知识前瞻性评估创新目标与结果,并构建科技治理的适应性制度体系,以引导创新朝社会需求满足与道德伦理要求方向演进的动态过程。然而,已有的关于责任式创新的定义并没有解释“责任”与“创新”分别之于责任式创新的意义,也并没有有效区分“责任式创新”与“责任式研究与创新”的内涵区别。
作为一种新兴研究范式,责任式创新的内涵应包含如下属性:第一,基于广义视角,更准确的概念界定应聚焦责任式创新。创新的本质在于知识发明到产品/服务商业化的全过程,包含基础研发向应用研发转化的全过程。基于这个意义,责任式研究从属于责任式创新的范畴之中,责任式创新为广义层面更准确的概念。第二,责任式创新不应当被理解为创新研究与实践的子领域,相反,其应当解释为创新不论以何种情境出现,都需要以负有责任的方式呈现。第三,责任意味着一种结果导向的价值判断与评价,即创新应当在传统范式关注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经济效益两方面之外,同时实现伦理可接受以及社会期望两个评估标准。最后,责任式创新的内涵影射了情境属性,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责任式创新,即各类创新活动是否负责任的评估准则是嵌入特定技术、社会、制度、伦理、价值观的共演之中,反映科学与地区发展的社会情境之中,并受到情境依赖的创新伦理、制度、政策等影响。
【责任式创新的内涵辨析二:责任式创新的研究聚焦】
责任式创新反映创新主体对社会生态与伦理价值需求的关注,并将创新置于更大利益攸关主体共同学习与治理的范畴内,预测创新的潜在问题与价值反馈,从而构建主体共同参与的响应性机制。已有责任式创新的研究将研究问题聚焦于创新产品、创新流程以及创新目标三个维度,但作为创新的新兴范式,这种三维度问题聚焦的分类模式存在一定的系统性偏差,缺少关于创新空间与创新范式的讨论。全球创新管理的经典研究分类框架基于创新的4P维度,即范式(paradigm)、产品(product)、流程(process)、空间(position)。范式指代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技术、价值观、信仰等集的合,是某一科学的研究群体所共同遵循的世界观和行为模式,同时用于衡量某个研究领域成熟的标志,至于创新的视角,即创新行为主体共同的价值观、信仰承诺及相关的行为模式。而创新的空间指代特定产品创新(包含服务)与流程创新所嵌入的情境与地域等。由此表2.3基于国际创新分类的经典4P模型,总结了责任式创新的研究聚焦。
表2.3 责任式创新的研究聚焦
资料来源:梅亮,陈劲,李福嘉.负责任创新:内涵辨析与启示.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 (2):49-53.
【责任式创新的内涵辨析三:责任式创新的主要理论议题】
传统创新范式在技术负外部性、创新伦理、隐私安全等方面的局限性引发了责任式创新的讨论,其理论议题的溯源可从“技术-社会”关系、“经济-社会”关系、“创新治理”等方面展开。首先,从“技术-社会”的关系角度出发,创新往往过分关注技术的先进性,其引发了过多强调技术进步而忽视技术社会属性意义下的“现代化偏见”,科学与技术的社会建构议题由此引发了理论界的关注。同时,针对特定技术的管理控制,技术创新引发科学与实业界面向“科林格里奇困境”的持续探讨,即人类无法在一项技术生命周期的早期有效预料该技术的社会后果,相反,当负向影响的结果出现时,技术因嵌入经济社会结构本身而难以被有效控制;第二,从“经济-社会”的关系角度出发,创新在驱动发展的同时往往引发“技术创新双重性”,即技术创新在产生正向经济效应的同时往往引发面向道德伦理、环境保护、社会民生等方面的危机,如转基因工程引发的社会伦理危机、医药与病毒研究实践的健康安全、环境与能源创新的可持续性议题、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隐私安全等;第三,从“创新治理与政策”的角度出发,旧有的创新模式、科技创新政策、管理方法、科学社会契约线性模式在应对技术创新,尤其是新兴技术在道德伦理、环境保护、社会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存在功能缺失与制度空白(institutional void)。探索新兴技术的管控与治理模式,并将道德伦理与公共价值嵌入创新治理与政策规范的建构过程,成为责任式创新公共治理与制度建设的理论议题核心。
【责任式创新的内涵辨析四:责任式创新研究的时域、空间、层次】
责任式创新作为一个动态演化的概念嵌入特定的时域与空间情境,并在不同的研究层次上展开。
从时域视角出发,责任式创新意味着主体通过对现有科学与创新的集体管理探索未来。然而,创新的本质强调行为主体过去与现在的经验与资源无法为未来提供合理的引导,创新固有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排除了主体对创新结果的简单预测,传统科学范式和静态的治理体制存在局限。同时,责任式创新的道德伦理满意、社会期望满足等价值嵌入伴随时域演变而存在差异,特定创新的科学与技术基础依赖于地区发展阶段的价值属性,并对不同发展阶段责任式创新的技术关注点与创新模式产生影响。由此,责任式创新应当关注时域属性,即作为一种面向未来的前瞻性逻辑与面向过去的回溯性逻辑在当下决策的交织,聚焦特定的创新,行为主体应整合过去经验、未来愿景以及当下的关注焦点等,综合开展创新活动的管控与运作。
从空间视角出发,责任式创新是欧盟发展的社会进程下提出来的概念,是欧盟政策与民众对于创新及其共同价值观的反映。以公共价值追求为目标,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体制的价值取向差异及其潜在的价值冲突引导责任式创新的空间情境的异质性。譬如发达国家创新模式更多关注以生物科技、纳米科学、人工智能等为基础的高技术产业及其责任演进,而发展中国家更多聚焦于符合其经济增长的基于社会创新的责任式发展,同时创新模式更多呈现“借、模仿、拷贝”,或者“草根创新,自主创新,包容性发展”等。再如发达国家强调创新驱动发展的可持续性、环境友好、社会满意,而发展中国家更多聚焦于创新驱动发展而带来的稳定就业、民生保障、经济结构转型等。由此,情境驱动的科学研究与责任式创新将问题嵌入地域发展的属性之中,同时引导技术进步与科技向符合地域文化、价值观、伦理体制等相协调的责任路径演进,并实现更广泛、更平等的社会普适意义。
从研究层次视角出发,责任式创新作为公共价值的背书,反映了个人、群体、社会作为一个基本系统单元,如何影响特定创新作用于公共关系的结果,研究由此涉及国家、产业、组织、个人等多个层面的议题讨论。国家层次的责任式创新面向国家政策的指导意义、国家与区域价值体系的引导意义;产业层次的责任式创新面向纳米科学与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人工智能及相关产业、通信与信息技术产业等;组织层次的责任式创新的议题聚焦于责任式创新与企业社会责任议题的整合,并与企业环境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等层面的战略设计与整合,实现企业与异质性社会主体间共享的责任协调,实现企业责任式创新面向社会层面的价值创造;个体层次的责任式创新面向民众价值观、科技社会活动的参与、社会包容与科学社会满意度的延伸等,以及责任式创新涉及民众参与与社会包容过程的程序公平性与透明性,抑或成本与收益的分配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