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司记账和报表,公司文件,关于公司的信息

第62条 公司记账和报表

根据法律及公司形成的记账政策,公司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代表处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会计和其他记账(收支记账簿),编制并提交会计(财务)、统计和其他报表。

公司记账和报表的组织、状态和真实性、会计(财务)、统计和其他报表向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提交的及时性由公司及其执行机构依照法律和章程负责。

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上述会计(财务)报表(收支登记簿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由监事会(监事)或者审计组织(个体经营的审计师)确认。

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其程序,公司必须编制合并会计(财务)报表。

第63条 公司文件

下列为公司文件:

设立大会纪要(由一人设立的公司的设立人关于本法第12条第1部分和第68条第1部分列明问题的书面决定);

公司章程;

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登记的对于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和补充;

公司国家登记的证明;

证明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财产(收支登记簿上登记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文件;

证明土地权利的文件;

公司股东大会纪要(在由一名股东组成的公司为该股东的书面决定)和计票委员会纪要以及公司其他机构的会议纪要;

调整公司活动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公司关于分公司和代表处的管理条例;

公司设立的单一制企业的章程;

本公司为其唯一股东的公司的章程;

证明货币出资的支付单据和其他单据,及(或)对于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评估结论及所附具的评估报告,及(或)对于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评估的真实性的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财产价值评估文件;

年度报告和会计记账和会计(财务)报表(收支登记簿)文件;

统计和其他报表;

公司监事会(监事)结论、审计结论以及监督机关的文件(证明);

证明公司有价证券发行(发放)的文件;

包含了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应当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披露的信息的文件;

公司关联人清单;

本法、章程和调整公司活动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文件,以及根据法律必须具备的文件。

公司必须按照关于档案的法律规定的办法,将公司文件在公司执行机构所在地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地方保存。

第64条 关于公司的信息

关于公司的信息由公司自己依照法律在本法、其他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情形下提供和披露;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可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提供和披露。

除本法有规定的情形之外,经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应当根据章程确定的办法和在章程确定的范围内,向股东提供包含在公司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除本法有规定的情形之外,关于公司的信息,可由公司依照章程向潜在投资者和其他感兴趣的人在为其妥善作出参股公司或者进行其他能够影响公司的行为的决定所必需的范围内提供。

本条第2和第3部分列明的人,可以直接在公司查阅关于公司的信息,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邮政通信或者章程或公司相应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保证信息真实性的方法获取此等信息。公司依照本部分规定以文件复印件形式提供信息可以收取费用,但收取的费用金额不得高于制作和发送文件复印件的开支。

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并按其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关于公司的信息应当由公司在大众媒体上披露。

对于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及时和真实地提供和披露关于公司的信息的责任,由公司相关员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