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财务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第59条 公司监事会(监事)

为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或者监事会〔如果本法及(或)公司章程规定了监事会的选举〕。

监事会(监事)的职责范围包括对公司的全部或者几个方面的活动进行监察或者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代表处在一个方面或者数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的活动或其一段时间之内的活动进行监察。

公司董事会成员或者集体执行机构成员以及行使公司单人执行机构职权的自然人不能担任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被检查的人无权参与相关问题的监督或检查。

公司监事会由主席领导,主席在股东大会结束当天举行的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上从监事会成员中选出,该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股东大会主席组织并召开。主席组织监事会工作,包括召集和召开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领导监事会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监督和检查结论的作出。

任何一个监事会成员(监事)的职权可以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

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监事会成员(监事)履职期间可以向其支付报酬及(或)开支补偿,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确定。

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职责是进行:

年度监督——在由章程依照法律确定的期限内对会计年度的财务和经营活动的结果进行;

监督或检查——根据公司管理机构的决定并在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监督或检查——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并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公司股东的要求进行。

公司监事会(监事)有权在任何时候根据自己的动议进行监督或检查。如果章程未作其他规定,监督或检查持续的时间不应当超过三十日。

根据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要求,公司管理机构的成员和因职权和劳动关系及与劳动相关的关系而被赋予决策权的员工,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所必需的财务和经营活动的相关文件,以及给予口头及(或)书面的详尽解释。

公司监事会的人数和监事会(监事)对于本法未作规定的问题的权限,由章程及(或)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

第60条 公司监事会(监事)的结论

公司监事会(监事)根据监督和检查的结果出具结论,结论应当包含:

确认财务和经营活动的数据的记账和报表是否真实,及其是否在会计(财务)报表(收支登记簿)和其他文件中得到了正确的体现;

所发现的违反规范公司活动的法律、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对于如何防范和消除此类违反的建议;

对于损害赔偿的建议。

公司监事会(监事)的结论应当由监事会执行了监督和检查的成员(监事)签字。监事会任何成员如果不同意监事会结论或者其个别结论和建议,则有权对于产生的分歧表述自己的观点。

在发现违规行为时,公司监事会(监事)必须:

向公司管理机构提供监督结论或者检查结论或者其个别结论和建议,使其按照职权在两周之内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

如果针对监督或者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事实只有股东大会才能作出决定,则要求召集临时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监事会(监事)就年度监督所作的结论提交股东大会在批准年度报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收入和支出账簿数据)以及收益亏损分配时审议。

第61条 公司审计和常设内部监督

为了对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及提供其他审计服务(包括对公司的分公司和代表处在内),公司有权且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依其程序必须引入审计组织(个体经营的审计师)。

审计依据提供审计服务的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进行。按照合同支付审计服务的金额和来源由依照章程被授权的公司机构按照法律确定。

公司管理机构必须依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行为。

就公司年度会计(财务)报表(收入和支出账簿数据)进行审计的结果所作的结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在批准年度报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收入和支出账簿数据)以及收益亏损分配时审议。

公司必须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且依其程序公布就公司年度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结果所作的结论。如果审计结论公布后监督机构或者审计机构(个体经营的审计师)发现违反事实,构成对公司年度会计(财务)报表进行修改和对审计结论进行重新审视的依据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计机构(个体经营的审计师)应当编制新的审计结论,公司应当公布新的审计结论。

为了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经常性的内部监督,可以成立监督-监事部门,其工作程序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相应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