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课题组
- 3791字
- 2021-03-24 22:37:45
(三)深圳中院分权集约改革
深圳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桥头堡和对内改革的排头兵、试验田,不仅经济建设发展迅速,在法治建设、公正司法方面先行先试,同样取得丰硕成果。深圳法院早期围绕执行工作的探索包括: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执行与立案分离、执行人员与评估拍卖事务分离、执行机构与执行款项分离等制度;改变执行组织形式,将过去的执行员“个人执行制”改为“合议庭执行制”;创新执行方式,率先推出财产申报、新闻曝光、悬赏举报、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推动建立协助执行联动制度,将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查封、解封办文窗口引入法院,与在深圳的内资银行签订《统一办理司法协助公约》,建立起统一查询、统一冻结、统一扣划机制等;强化执行威慑机制,装备执行防暴车、执行指挥车、执行运兵车和相关通信、取证、防爆设备;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资源装备共享,人力物力协调联动;将执行信息录入征信系统;改善执行环境,在电视和公交上发布执行公益广告,在报纸登载执行故事进行法律宣传;完善执行立法,推动深圳出台全国第一部执行工作地方性法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修订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探索和借鉴作用;推行执行公开,建设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实行执行公开听证制度等。上述改革措施起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效果,但是执行体制机制并未彻底理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尚未实现。
自2011年起,深圳的执行工作主要围绕执行分权—集约改革展开,对执行权力进行科学化配置,并依靠网络技术和大数据,提升执行力度和执行效率。执行权重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分权,二是集约。所谓“分权”,就是将执行权分为实施裁决权、实施事务权和审查监督权,分别由执行局的裁决处、实施处和监督处行使,实现权力配置科学化。所谓“集约”,是指在执行分权的基础上,将不具有决定权的各类执行事务剥离出来集中交由执行实施处的查控组、集约行动组和综合信息组等各个专业工作组,由其通过鹰网查控系统和极光集约系统办理,依托信息化提高执行效率。
1.执行分权
法院强制执行权的性质比较特殊,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特点,既有对执行依据和执行异议的判断与裁判,本身又主要是通过强制手段对法律文书的执行。传统的执行模式未对执行权进行细分,主要有一人包案和分段执行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一人包案模式是指执行法官负责每一个案件的财产查找、控制、处分、异议审查、裁定决定、信访维稳、结案归档全部流程,其优势在于责任明确、效率高,但弊端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分段执行模式是指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分等环节分别由不同部门、不同法官负责办理,其优势是各个环节执行的专业性强,但弊端是需要各部门无缝对接和密切配合,如果执行案件在各个环节之间流转不畅会导致整体的效率低下。
2010年,深圳中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的基础上,对执行实施权予以细分,将该权力再分为由法官行使的实施裁决权和由辅助人员行使的实施事务权,并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分权—集约模式的执行权运行机制。2011年年初,深圳中院在执行局内部进行机构改革,构建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裁决处、执行实施处和执行监督处(见图1),分别行使上述实施裁决权、实施事务权和审查监督权。为了明确各内设机构相关工作规程及人员分工,确保机构职能调整后执行机制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深圳中院执行局于2011年5月制定了《分权集约执行规程》, 2013年11月进行了修订。
图1 深圳中院执行局组织框架
(1)实施裁决权
实施裁决权是执行法官的决定权,主要是指查控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处分措施(组织评估、拍卖被执行财产,决定、制作分配方案)、处罚措施(罚款、拘留等)、执行结案(中止、暂缓、终本)等重大执行事项的权力。实施裁决权是执行权的核心权能,直接决定执行案件办理程序的启动、推进和终结,直接决定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直接决定对被执行人和义务协助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司法处罚。实施裁决权主要体现在执行法官制发查封、扣押、冻结及划拨执行裁定书和拍卖裁定书、搬迁公告、拘留决定书、财产分配表、结案裁定书等方面。
(2)实施事务权
实施事务权是执行事务办理权,主要是指落实执行法官的决定和命令,开展执行事务性工作,包括执行案件的现场查封、扣押、拘留、搜查及诉前和诉讼保全、组织重大执行活动、调配本地执行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协调维稳工作及协助其他地区法院执行等工作。实施事务权是对执行法官已经做出决定的事项的贯彻落实,是执行事务性工作的具体经办。
(3)审查监督权
审查监督权是监督实施裁决权和实施事务权的权力,主要包括执行异议审查权、申诉信访审查、督促权、恢复执行、结案审查权等。执行监督处的主要职能包括:对执行行为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执行申诉和信访等案件进行审查;恢复执行审查;沟通协调重大执行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督促下级法院执行、对下级法院执行进行指导;组织调研、制定规范性指导意见。在运行流程上,以执行裁决机构的法官为中心,执行裁决机构的法官发出任务指令后,由执行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具体办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移交执行监督机构进行审查。
2.执行集约
执行事务性工作本身具有可分类、可集约的属性。执行集约就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和科学化的流程管理,按照执行事务的类别和流程集中办理执行事务,解决因执行分权可能引起的效率降低问题。执行分权解决的是权力配置和有效运行的问题,执行集约是通过资源优化整合解决执行效率问题。
深圳中院在执行分权基础上,将不具有决定权属性的各类执行事务剥离出来,按照事务类别和外出地点,交由执行实施处的查控组、集约行动组等各个专业工作组集约办理。执行事务集约化是通过鹰眼查控系统和极光集约系统两大工作平台完成的。查控组配置了13人,专门负责鹰眼查控网的运行,将执行裁决处决定提起的“五查”(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和股票)作信息化处理;集约行动组配置了12人,通过极光集约系统将两级法院的拘留、清场、送达等任务进行分类、统筹集约处理。
(1)鹰眼查控系统
鹰眼查控网是深圳法院首创的通过网络与联动协助单位联通互动,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查询和控制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其主要功能是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和股票。鹰眼查控网的运行模式为:全市各个法院执行法官将查控请求统一上传至鹰眼查控网,鹰眼查控网以“点对点”的模式将请求内容发送至协助单位,协助单位办理完相关事项后将结果反馈。
鹰眼查控系统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节约人力。过去深圳市两级法院由54人完成的查控工作,现在仅需5人即可完成;第二,节省设备。深圳两级法院原来用于外出办理查控工作的车辆需要20台以上,现在通过网络将查控请求发送至协助单位即可;第三,缩短周期。执行案件的查控周期原来需要15个工作日,现在2天即可;第四,丰富财产查控种类。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种类由原先的4项扩展到现在的28项;第五,拓展查找范围。通过与广东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范围也由原来的深圳市扩展到整个广东省,部分财产如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股票基金信息已扩展到全国。
(2)极光集约系统
极光集约系统是深圳法院联通办案法官、各区法院外勤执行员、当事人、代理人的终端平台,是实现司法事务网络化、集约化办理的综合信息流转系统。极光集约系统是深圳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和发展的产物,是深圳法院事务集约化管理改革的机制创新。极光集约系统作为司法事务集约化办理的新模式,是执行事务集约化管理发展的结果,有助于办案法官、助理和当事人、代理人及时、高效处理各类司法事务。
极光集约系统具有院内集约、跨辖区集约、网络送达三大功能。院内集约是将深圳中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诉前、诉讼保全、执行外勤任务通过极光集约系统汇总,并按照任务地点指派人员合并执行。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系统运作已经集约办理深圳中院的诉前、诉讼保全、执行外勤任务共计25129次。跨辖区集约是汇总全市法院的跨辖区(含市外)任务,经过统筹后发送到各辖区法院执行局在辖区内处理。例如,全市各区法院如有需在宝安区执行的任务,各区法院将任务上传至极光集约系统后,系统自动将任务汇总并发送至宝安区法院,由宝安区法院的集约部门派员完成并反馈结果。截至2014年12月31日,极光集约系统已完成深圳跨区送达任务414宗,完成深圳市外送达任务198宗。网络送达是将适用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通过网络发送给诉讼当事人,并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回证,由执行法官打印入档。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深圳法院通过网络专线方式连接了全市20家较大律师事务所、7家商业银行,电子送达1131次。
极光集约系统将制度与科技进行有机结合,对司法事务进行合理分类、筛选、合并,对工作程序进行科学解构、简化、重组,将全市法院所有常规司法事务全部集中到一个集约部门。极光集约系统凭借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利用率和能动性,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以两级法院执行实施力量垂直管理为效率保障核心,减少管理冗余层次,实现了扩大管理幅度的扁平化管理。极光集约系统通过对深圳市两级法院所有司法事务的集约管理、统一办理,实现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