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课题组
- 1074字
- 2021-03-24 22:37:45
(二)广东高院的探索与努力
1.深入推行审执分离
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于2000年试点启动之后,各地法院逐步改变了执行庭设置模式,普遍建立了执行局,涉及执行的事项均由执行法官负责,实现审判事项与执行事项在法院内部的初步分离。然而,执行程序仍然会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审查事项,如对债权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事项的审查,如果均由执行法官负责,鉴于其既是执行官又是裁判官,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执分离。
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正式推行将执行程序中的实体裁决权交由审判部门行使的改革。通过执行实体审查模式改革,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审查事项统一交由审判部门负责,执行部门只能执行审判部门的裁决结果,实现进一步的“审执分离”。
2.首创执行指挥中心
广东的执行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广东高院在全国率先建成以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为核心、三级法院联网同步实施的执行指挥与查控体系。广东高院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2008年,广东高院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联合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发展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十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加强执行联动,明确执行联动的适用范围,完善社会协助执行体系,建成全国第一家执行指挥中心,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3.尝试推进主动执行机制
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法院在一定程度上的消极被动甚至不作为是原因之一。为了有效推进执行工作,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能动司法的要求,广东高院尝试由“被动执行”改为“主动执行”,并于2008年年底启动主动执行制度改革,并确立了一系列试点法院。2009年,广东高院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全省正式推行主动执行制度。广东高院推行的主动执行制度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超过履行期限的相关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需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的制度。主动执行是通过主动征询、主动立案、主动推进三个环节,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将主动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快速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广东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快速主动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