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制单实务(第四版)
- 陈广 李 珊主编
- 432字
- 2024-12-25 16:53:47
二、完整
单证的完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单据的种类必须齐全。各种所需单据必须齐全。如FOB合同,卖方必须提供装运单据,而CIF合同,卖方除了提供装运单据外,还必须提供保险单据。
第二,单据内容必须完备。单据都有其特定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单据本身的格式、项目、文字、签章等来体现的。如果格式使用不当、项目遗漏、文理不通、签章不全,就不能构成有效文件,也不能为银行所接受。如UCP600规定,提单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一栏的签署方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还须标明其身份,即标明是承运人(As carrier)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As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承运人的名称)]。若只签字而漏标其身份,即签章不全,银行将视作交单不符处理。
第三,单据份数必须齐全。每种单据的正副本份数要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不得遗漏。即使信用证未规定具体份数,如提单要求提供“Full set”(全套),必须提交提单表面注明签发的正本份数的全部数量的正本提单,如果只签发一份正本提单,提交这一份正本提单也构成全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