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

正确是单证工作的前提,单据不正确就不能安全结汇。这里所说的正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各种单据的内容必须与相关的贸易合同、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矛盾并与卖方所交的货物相符;二是各种单据必须符合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令和条例规定。

(一)各种单据“四相符”要求

一是单证相符。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证相符”是指单据的内容应符合信用证的条款、UCP600的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虽然UCP600不要求提交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仅要求“不得相互矛盾”(must not conflict with),但这并不表明银行审单放弃了“相符”的原则。例如,制单时将“model 321”写成“model 123”,实质上改变了商品的型号,与原型号相矛盾,属于单证不相符;又如,信用证规定“blue cotton wears”,而发票显示“colored cotton wears”,则视作单证不符;对于信用证上将“model”写成“modle”,将“apple juice”写成“aple juice”,诸如此类属于单词拼写或录入错误不构成另一个单词,从而不构成歧义的,受益人无须要求修改,在缮制单据时,按照正确单词拼写不会导致不符点,信用证“相符交单”的原则不变。为了使缮制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在制单过程中,应掌握以下5个原则:

(1)当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时,如果卖方不能接受,应要求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直至“证同相符”,即当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时,才能备货装运以及制单结汇。

(2)如信用证出现原则性差错,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并在出口方(受益人)接受后,方可备货装运以及制单结汇。例如,来证规定“From Chinese Port to Hong Kong”,由于香港是中国的领土,将香港与中国并列会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应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为“From×××(国内具体港口名称)to Hong Kong”。

(3)可改或可不改的内容,如不要求改证,就按信用证条款缮制单据。

(4)单据内容在逻辑上要与信用证的规定保持一致。单证相符并不意味着在缮制单据时必须原文照搬。信用证常常规定在某单据中证明某项事情,例如,在提单条款中规定“Stating/Evidencing/Indicating 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Seattle not later than March 20,2022”,是强调受益人必须在提单上像信用证所要求的那样去证实“装运港和目的港及装运的时间”这一事实。受益人在缮制提单时,不能照搬原文,而是要在上海装运,运到西雅图,提单的装运港填“Shanghai”,目的港填“Seattle”,且提单的装运日不能迟于2022年3月20日,这样单据内容与信用证的规定在逻辑上就保持了一致。

(5)卖方(受益人)出具的各种单据的名称、正副本份数和出证机构应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二是单单相符。“单单相符”是指缮制的各种单据之间相应的内容需相符,不能相矛盾。例如,发票的数量为“100 Cartons”,提单上的数量为“100 Cases”,提单上的包装单位“Cases”与发票上的包装单位“Cartons”就构成了单单不相符。“单单相符”还反映在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必须保持合理,符合逻辑及国际惯例等方面。

三是单货相符。“单货相符”是指单据的内容和实际装运的货物情况相符。如信用证规定“Packed in cloth bag”(布袋包装),实际货物用麻袋(Gunny bag)包装,单据上如按信用证规定制单,船方无法按布袋签发,就会导致单货不符而造成提单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符。

四是证同相符。“证同相符”是指信用证的条款和合同的条款相符。因此,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交易中,出口企业制单和审单的标准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货相符”“证同相符”,其中“证同相符”是其他三个相符的前提。

(二)单据必须与相关的惯例和法律规定相符

各种单据不仅要与信用证规定相符,还必须与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和进口国(地区)的法律规定相符。信用证上往往会注明适用“UCP LATEST VERSION”(适用UCP最新修订本),则银行在审单时,以现行的UCP600作为审单的依据。因此,在缮制单据时,应注意不要与UCP600的规定有抵触,否则,也会被银行当成出单不符而退单或拒付。在缮制单据时,还应注意满足进口国(地区)对贸易单证制作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