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新时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思考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这一命题带有明显的法律方法论属性。从方法论的角度解题,“融入”是找到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要求的融合和包含。立法过程本质上是法律所蕴含的道德理想形成的过程,而守法过程是法律的道德理想实现的过程。立法具有规范、引导、教育和保障等多项功能,是最为简单高效的融入方法,可以直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到法律规定中。但立法无法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常态化问题。因此,通过司法、执法、普法等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也是重要和关键的环节。

新时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分析,需要从“全方位贯穿、深层次融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不仅是政策性问题,还具有实践论的意义。一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部要素全面融入法治社会建设,即把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公民价值准则全面系统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环节,即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三是要提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现、评估、解决法治社会建设中突出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引领、评价和校正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发挥立法主导和先行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就是在尊重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以平等为特征的公平正义。而立法环节,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次分配。实践中,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是互相交融的,相比较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更有优势来引导社会道德层面的问题。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总纲,以“根本法”的法律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逐步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加强见义勇为、尊崇英烈、尊老敬老等方面立法。新制定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国歌法、民法典、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慈善法、国家安全法和新修改的公务员法、广告法、公共图书馆法、教育法等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命题写入法律文本。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也生动体现了民主、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近年来,各地积极发挥立法主导和先行作用,进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的实践创新和探索。例如,自2015年起,天津、昆明、贵阳、银川、青岛、无锡等城市先后制定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这些条例通常都在第1条把“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和目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以法治的方式推动社会公民意识的养成。又如,2018年1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该条例对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既要引导、激励、约束,又不能超出高限、强人所难。立法在介入道德问题时须特别谨慎,只有当某些不道德行为已明显伤害或冒犯了他人的利益时,道德性立法才有必要。如果通过立法片面的强调公民践行某些道德要求,会有道德的法律强制之风险。在地方性法规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及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融入其中,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法律保障。如果简单地将法律视为提升道德的工具,会使社会生活泛道德化,甚至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法律与党纪的区别。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具有弹性标准的价值导向和价值原则,在融入法律的时候,要对社会文明程度和平均道德水平进行深入调研、科学研判,做到与当下的社会文明程度相匹配,与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相适应。否则,强行规定高于绝大多数人的道德认知和文明程度的义务性规范,强制人们去遵守,将会导致要么难以有效实施,法律失去其尊严和权威;要么以高昂的执法成本去强制实施,浪费大量的人财物力。法律是面向全民的行为准则,不可能推定假设“人皆可以为尧舜”,应当把体现价值导向与设定道德底线结合起来考虑,处理好法律的引领性与规范性的关系。

(二)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在公共政策中,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提高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实现公共政策和道德建设的良性互动。政府带头守法,老百姓才会守法。诚信原则乃民法典中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在我国自古就不仅是对“民众”的要求,同样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要求。改变公职人员的观念,督促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执法过程中具有讲法说理的柔性,让行政当事人心悦诚服,让执法不再简单粗暴,使执法成为法治宣传。对于诚信政府也提出了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新官也要理旧账,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投标、招商引资、借款融资等领域,对于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行和兑现,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行政领导更替为由单方面毁约,如果造成相对人损失,要建立必要的赔偿或者补偿机制。对于公务员群体应有更高的诚信要求,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司法公正引领社会道德风尚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者纵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不公平。在现实社会中,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最好的普法教育。比如,对见义勇为等利他性行为的风险分担问题,“彭宇案”作为典型案例曾被媒体和百姓热议。

【典型案例】

南京彭宇案

2006年,彭宇乘坐公共汽车时,看见前面有位老人摔倒,就把老人扶起来,送到医院去救治。后来老人徐寿兰的家属去法院起诉,要求彭宇支付医疗费。一审法院南京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笔录原件客观上无法提供,但是有接警警官确认笔录照片,结合彭宇自认与人相撞的陈述,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双方皆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院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并签保密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因为二审调解结案,没有公开调解书的内容,以至于民众都以为,好心扶起来老人,却反而要承担责任。

有时见义勇为的成本太高,好事没做好,还容易给自己招惹麻烦,“英雄流血又流泪”。因为这个案例,“不敢扶”成为一段时间内民众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

【典型案例】 《女子见义勇为致老人死亡被告上法庭,法院宣判后,人民日报发声了》,载搜狐网2020年1月1日,https://www.sohu.com/a/364042587_120412158。

女子见义勇为致老人死亡事件

2019年9月23日,河南信阳发生一起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老人死亡的事件。当天,一位骑车老人撞伤一个孩子后,想要逃离现场,好心的孙女士上前阻止,却不想被老人破口大骂,尽管孙女士并无过激举动,可老人却出现了心脏骤停,孙女士紧急拨打了120,但老人最终还是猝死了。

老人猝死之后,孙女士的噩梦也由此开始,本来是想见义勇为,结果却闹出了人命,死者的家属不仅对孙女士动粗,还将其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这让孙女士的情绪几近崩溃。

2019年12月30日上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可能因为长时间的压抑,听到判决结果之后,见义勇为的孙女士开始痛哭。12月30日晚,《人民日报》以“阻拦肇事老人无责 不因人死‘和稀泥’合乎法治本义”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见义勇为者对见义勇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时即无须担责,“死者为大”也不等于就站在有理的一边,就该受到法律天平的倾斜性保护。说到底,见义勇为作为人们的道德义务和天然权利,必须被善待。

我国各级法院强调,在司法裁判中弘扬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法官将24个字的道德语词转化为法律话语。比如:民法典已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目的,推动了道德的法律化,提供了通过司法裁判建设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契机。

民法典总则编里,确定了七大民事原则。从形式逻辑上看,核心价值只能有一个,但24个字包含12种价值,形成了一套价值谱系,这意味着诸多价值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和分歧。法官在司法裁判时需要作出判断,是优先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还是公序良俗原则,如2001年发生的“四川泸州‘二奶’告‘大奶’遗赠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是每一届法学生学习《法与道德》篇章时老师的必讲案例,也是中国近年来社会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之一。虽然已经二审终审,尘埃落定,但是判决结果依然不被理论学界所接受。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保护善意之人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而“诚信、友善”是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

(四)将社会诚信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近年来,社会碰瓷事件、医闹事件、非接触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高发,导致陌生人之间缺乏信任感,出现社会信任问题,以至于民众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很难诉诸信赖的组织协调解决。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清晰的信用法律底线,对于失信行为没有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和惩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为了给民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使建立诚实互信的人际关系,使社会有良好的信用秩序与环境,生活的有安全感和幸福感。

我国自2000年开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重点领域推进。2020年11月25日,时任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要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产生了积极的连锁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司法失信人联合惩戒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联合60多家单位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采取限制购买飞机票、购买列车软卧和高铁一等座以上车票等方式,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高违法成本。多部委已联合签署了几十个信用备忘录,涉及公司上市、坐飞机、办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建立征信中心,提供个人征信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和登记服务。由央行主导建设的央行征信系统,立足全国范围内个人和企业信贷信息全面共享应用,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人口最多、收集信贷信息种类最全的征信系统。截至2022年8月末,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金融机构4081家,收录11.5亿自然人信息,日均提供查询1084.4万次。 《征信系统居世界前列!央行最新发文:为每一个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载《证券时报》官方百家号2022年10月11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6317893088494129&wfr=spider&for=pc。有部分省市,如上海市通过《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创造性地把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社会建设应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结合实际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组织诚信主题实践活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了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顶层法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