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语语言政策

《维莱科特雷法令》(Ordonnance de Villers-Cotterêts)的颁布、法兰西学术院的(Académie française)成立、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是法语发展史上的重要节点。法语与法国语言总司认为1539年的《维莱科特雷法令》、1992年《宪法》的第2条第1款以及1994年的《法语使用法》(Loi n° 94—665 du 4 août 1994 relative à l'emploi de la langue française)14三大文本是法语语言政策史的重要标记。

1.《维莱科特雷法令》

16世纪,拉丁语仍保持着宗教、行政及司法语言的主导地位。为了摆脱教会的影响并巩固王权,1539年,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颁布了《1539年司法法令》(Ordonnance du 25 août 1539 sur le fait de la justice),又名《维莱科特雷法令》,它是第一部规定在行政和司法领域中要使用法语的立法文件。法令共有192条,其中第110、111条正式确立了法语在官方文件中的使用地位。

第110条

为免上述法令的合理性遭受质疑,希望并规定法令行文清楚明白,无模棱两可或似是而非之处,无须另行解释。

第111条

鉴于此类事情常发生在法令中包含的拉丁词语上,希望从此,关于最高法庭及其他下属机构、登记簿、调查、合约、授权、判决,或者其他任何司法法令,应使用法语母语宣布、记录和颁发,而非其他语言。

2.法国大革命确立了法语民族语言的地位

法国大革命是奠定法语民族语言地位的历史界碑。大革命前,法语只在少数精英阶层中使用。乡下及边境地区倾向于使用本地方言。1789年7月14日大革命爆发后,革命者要克服的首要困难便是如何在缺少一种通用语的情况下向民众传达革命消息和思想。大革命提出的理念与“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及颁布的大量法令法规都是用法语宣布的,但民众囿于语言隔阂而无法很好地理解。

最初,《宪法》规定全部法令被译成各种本地方言,张贴在公共场所供人阅读15。然而国民公会面对译员匮乏、翻译成本高昂及过程冗长的局面,最终决定放弃翻译革命文件而选择消灭地方方言。1791年,塔莱朗16向制宪议会提交了《公立教育报告》(Rapport sur l'instruction publique),要求成立小学并教授法语。孔多塞17在其向国民公会提交的报告中将拉丁语排除在初等教育之外,倡导只使用法语18。1793年,国民公会成立公共教育委员会(Commission d'instruction publique),目的是在整个法国领土内组建小学,教授法语和人权思想。

1793年6月,高度崇尚中央集权和民族统一的雅各宾派推翻了吉伦特派的统治,将语言与民族联系在一起,认为民族统一必须推行语言统一。1794年1月27日,公共安全委员会委员拜雅19发布了《公共安全委员会关于国外方言与法语教学报告》(Rapport du Comité de salut public sur les idiomes étrangers et l'enseignement de la langue française)。此举导致同年7月20日热月法令(Décret du 2 Thermidor)的出台。该法令规定:在共和国领土内的任何公共法律只能使用法语;任何政府工作人员,如使用法语以外的方言行使职权,撰写、书写笔录、合约等,将被移送至其居住地的轻罪法庭处以6个月监禁,并免职。几天后,随着罗伯斯庇尔被送上断头台,此条法令被中止。

1794年6月,基于拉卡纳尔20向国民公会提交的《关于法国民众教育计划的报告》(Rapport sur l'organisation des écoles primaires),国民公会颁布了《拉卡纳尔法令》(Décret Lakanal sur l'instruction publique),并于同年11月决定成立24 000所小学。法令规定在小学教授学生《人权宣言》、共和国构成、共和国道德教育、法语等,并规定所有的教育使用法语,地方语言仅作为辅助使用。

3.法语进入小学公立教育

1833年基佐21创立了小学教育体系,为通过公立教育体系确立法语民族语言的地位奠定了基础。然而学校数量不足、师资匮乏、经费短缺等都阻碍了法语教育的推进。

1879年儒勒·费里22出任教育部部长,大力宣传共和的思想,使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1881年6月和1882年3月分别颁布了两部初等教育法,又名《费里教育法》(Lois de Ferry sur l'instruction publique),前者宣布在公立小学、幼儿园及师范学校实施免费教育,后者规定6至13岁的儿童,无论男女,应当上学。这两部法律统称为《费里教育法》,是法国历史上施行最久的教育法,奠定了法国初等教育义务、免费和世俗化的原则。1885年费里开始进行教育改革,教育内容包括法语和法国文化。

费里义务教育法是法语教育的分界线。此前,推广法语的进程十分缓慢。一项统计显示,1883年,在37 000个乡镇中,超过10%的小学生不会说法语,50%的学生不会书写法语23。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法语以摧枯拉朽之势取代了地方语言,成功确立了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起初,学校的首要任务是将法语推行为唯一的民族语言,随着时间演变和任务完成,学校又被赋予了新的任务——在年轻一代中推行法语的正确用法。

4.法语入宪

1992年以前,法国《宪法》中从未出现过关于语言的条款。1992年《宪法》修正案添加了一些新内容,如同意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第1章第2条“主权”下第1款插入一项条款:“法兰西共和国的语言是法语”(La langue de la République est le français)。最初的表述为“法语是法兰西共和国的语言”,但遭到其他法语国家的反对,因为法语不仅属于法国,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官方语言、行政语言和生活语言。这一条款所处的位置表明法语如同国旗、国歌一样,是法国的象征之一。

1991年12月签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盟成立的基础。法国将法语作为官方语言明确写入《宪法》,为后期法语成为欧盟官方语言之一奠定了基础。

5.《法语使用法》

1994年,《法语使用法》,又称《杜邦法》(Loi Toubon)出台,其前身是1975年出台的《巴—洛里奥尔法》(Loi Bas-Lauriol)。《法语使用法》规定对法语的使用可实行强制措施——个人罚款可达
3000至10 000法郎,公司罚款可达15 000至50 000法郎。强制措施主要涉及消费者保护、就业、教育、视听交流及学术会议等5个领域。

《法语使用法》经过数次修改,1995年正式生效。其出台时间与多个时间点吻合:一方面前述各类法律法规效果欠佳;另一方面,经过多年协商,乌拉圭和谈在1994年落幕,各国大幅降低了关税壁垒。法国此时出台《法语使用法》,规定商标、价格、展览、使用说明、财产担保、产品说明、服务说明等必须使用法语,为进口外来商品间接设置了门槛,不仅有利于减少贸易逆差,同时也进一步保护了法语并促进了法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