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概念界定

一、国家公园治理

“治理”的概念存在于多学科领域中,且定义有一定的差异。本书将“治理”的概念置于公共行政语境下进行理解,并采纳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即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或机构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共同事务进行管理,使矛盾得到缓解、利益得到调和、行动得到认可的持续过程。与统治和管制不同,治理强调共同目标下的集体行动,包含多样化的组织、制度、行动者及其之间的资源流动。

“自然保护地治理”的概念出现于21世纪初。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与会者对治理及善治在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作用做出了论述(陈劭锋等,2008);2003年,在南非杜班举行的“国家公园与保护地大会”将治理作为大会主题之一,治理对于国家公园及保护地质量的关键性作用得到有效重视,并渗透到政策制定执行、行为管理、融资安排和影响评估等方面。IUCN在自然保护地治理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的辨析中提出,治理强调“谁决策”和“谁执行”,侧重权力架构;管理强调“在何时何地应做什么”,侧重行为内容(Borrini-Feyerabend et al.,2016)。

结合治理定义与自然保护地治理关注的重点,本书将国家公园治理界定为: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管理国家公园公共事务的方式总和,减少或调和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培育多元主体的趋同利益,促使多元利益主体将精力投入到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的集体行动中。

二、国家公园治理模式

模式是指对生产、生活、管理过程中的基本经验和规律的概括、抽象与提炼,是对解决某类问题的经验与方法的凝练总结,并归纳为参照性指导方略,包含事物之间隐藏的相互关系与基本规律(李静,2013)。治理模式作为治理的研究对象与着力点,涉及公司、地方、城市、区域、社会、国家和全球等多个领域。研究路径和理论取向的差异导致人们对治理模式存在多种理解(郑杭生、邵占鹏,2015)。Hansmann(1996)认为治理模式一方面可以表明谁拥有正式决策权,另一方面可以反映收益和成本如何分配;王臻荣(2014)认为治理模式是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间权力分配的结构、制度和主体间关系的互动模式,是价值、责任、制度和行为的表现;Williamson(2000)系统阐述了治理模式的内涵,认为治理模式是给定制度环境下实现特定目标选取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形式,涵盖不同行动者的权责关系和运行保障机制,从而起到创造和维持秩序、缓解和消除矛盾冲突、增进共同利益和协调共同行动的作用(王荣宇,2019)。

本书将国家治理模式定义为国家公园治理过程中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间关系的权力分配方式,主要包含国家公园利益主体及其组成的治理结构。国家公园作为全球重要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已经在各国本土化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治理模式(张海霞,2010)。本书以多元主体为分析视角,侧重治理模式所表达的决策权归属,与IUCN基于大量案例提炼的政府、共同、私人和社区4种治理类型具有一致性。因此,以IUCN提炼的4种治理类型为基础,据此演化和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公园治理模式。

三、国家公园治理机制

机制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多义词,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主要是指协调社会各组成部分、要素之间实现稳定性和规律性运行的基本原理,用来表征它们之间稳定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以及协调运行的基本方式(褚添有,2017)。在公共治理语境下,治理机制被看作达成治理目标的必要手段,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以科学有效的决策、激励和监督手段对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也可认为是在既定治理结构下,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动态协调过程(陈晓光,2016)。

基于此,本书将国家公园治理机制定义为:在国家公园治理模式安排下,促进多元主体有秩序地投入国家公园集体行动的运行规则,主要解决国家公园治理的运行、动力和约束问题。治理机制与治理模式是国家公园治理体系中相互关联的核心部分,若将治理模式看作静态的结构性安排,治理机制则是治理模式运行过程中的动态协调方式,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既定的治理目标。本书的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治理运作机制和治理保障机制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