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516题
- 韩祥波
- 13610字
- 2024-06-03 17:00:55
二、民事权利及其保护
10.原来住在A小区的甲,曾经因为醉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甲为重新开始生活,换了B小区居住。乙曾经因为工作原因与甲发过矛盾,恰好居住在B小区,一次偶遇甲后,在小区业主群里发消息说,小区里住进了一个罪犯,并明确指明了甲的姓名。众人对此议论纷纷,给甲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仿真金题,多选,2022年回忆版)
A.乙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B.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甲可请求乙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考点]名誉权、隐私权、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解析]《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个人即使曾经因为刑事犯罪被判刑,但在承担过刑事责任后,就不再是罪犯,乙在小区业主群中发布消息,称甲为罪犯,属于虚假信息,且按照人们的一般思维习惯,必然会带来对于甲的不良评价,进而给甲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故乙的行为对甲构成名誉权的侵害,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关于个人的信息是否构成私密信息,通说认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统一的思维加以判定。首先,要构成隐私,客观上是一种私密信息,不为他人所知;其次,主观方面,权利主体不愿为他人所知。就本题涉及的曾经犯罪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符合主客观两方面的要求,故乙擅自在小区业主群中公开的行为构成对甲隐私权的侵犯,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甲主张乙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选项正确。根据上述分析,D选项错误。(ABC)
[知识点还原]图表176;图表177
11.某法考培训机构,未经名师甲许可,使用甲的照片作为宣传资料的封皮照片。该市晚报记者看到该机构宣传后,以一线名师甲加盟某法考培训机构为题进行了报道,并配有甲的照片(面部做了马赛克处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仿真金题,多选,2020年回忆版)
A.法考培训机构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B.晚报不侵犯甲的肖像权
C.法考培训机构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晚报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考点]肖像权、姓名权
[解析]《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据此,未经许可的使用,无论是否营利,均可构成对当事人肖像权的侵犯。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侵权。故法考培训机构的行为构成侵权;晚报报道新闻,构成合理使用,不侵权。故A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培训机构并未使用甲的姓名,故不侵犯姓名权,C选项错误。(AB)
[知识点还原]图表176
12.某日,甲得知前不久某路桥工程公司在朱楼村公墓附近修路时,不慎挖到了其舅舅的墓地,将其舅舅的骨灰盒碰裂。甲恼羞成怒,向公司索赔,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公司认为,修路是为公共利益,确有碰裂事实,但及时修复,不应支付高额赔偿费用。甲于是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仿真金题,单选,2019年回忆版)
A.支持甲的全部请求
B.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C.不予受理
D.支持甲的部分诉讼请求
[考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具有一定综合性,除了考查民法典中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外,还需要民诉法的常识。《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当死者相关利益受到侵害时,只有其近亲属范围内的主体才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本题中,甲与其舅舅之间,并非《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关系,故甲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对于甲的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C)
[知识点还原]图表177
13.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0,单选)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人格权,属于必考点
[解析]身份权是指基于婚姻、家庭等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本题不涉及上述权利的侵犯,故A选项错误。名誉权的侵犯,是指捏造虚假的信息,进而导致他人外在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本题不具备此种法律事实,不侵犯名誉权,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据此,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益,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均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题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个人信息权益,C选项正确。作为买方的公司,通过购买获得他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C)
[知识点还原]图表176
14.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21,单选)
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
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C.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考点]人格权、著作权,属于必考点
[解析]李某为丁某拍摄生活照,照片作为摄影作品,李某享有著作权。李某经丁某同意上传到社交媒体,李某不构成对丁某权利的侵犯。蔡某将照片上传于营利性网站并获得报酬的行为,构成双重侵权。一方面,侵犯了丁某的肖像权,因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营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最典型的形态。另一方面,蔡某也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具体来说,这种通过网络进行的传播,是侵犯了著作财产权中的作品使用权,故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据此,身体权的客体是人的身体本身。本题中,不存在对于身体侵犯的情形,故AC选项错误。(B)
[知识点还原]图表176
15.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2016-22,单选)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考点]人格权,属于常考点
[解析]《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通常指人健康利益的支配、劳动能力的保持。身体权,通常指身体完整性的维护和身体的自由支配。本题中,A选项是对于身体完整性的侵害,侵害了身体权,错误。B选项侵害了生命权,尽管是应丁的要求而采取的措施,但是依然构成对于生命权的侵犯,正确。C选项自民法角度而言,由于没有剥夺被侵权人的生命,造成重伤是对于健康权的侵犯,故错误。D选项是属于错误出生的侵权类型,至于这种侵权到底是侵犯了什么权利,我国法律当前没有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人认为是侵犯了父母的生育选择权,有人认为是侵犯了父母的知情权等,不一而足,但是,肯定不是对于生命权的侵犯,故D选项错误。(B)
[知识点还原]图表176
16.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22,多选,根据新法调整)
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考点]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常考点
[解析]欢欢和欣欣医院之间有医疗合同关系,在履约过程中,医院非但没有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造成了欢欢既有利益的伤害,构成加害给付,此时医院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但是,《民法典》生效后,新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删除了原第18条的规定,故继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失去了规范依据。因此,虽然欢欢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欢欢的继承人继承缺乏规范依据,故B选项错误,当选。《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题中洋洋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构成编造虚假信息,属于诽谤行为,根据人们通常的道德观念,显然会造成外在社会道德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权的侵犯,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欢欢的母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欢欢已经死亡,不再是权利主体,因此,不能再以欢欢的名义提起诉讼,故D选项错误,当选。值得说明的是,C选项也不够严谨,因为欢欢已经去世,直接表述为名誉权被侵犯有失准确,按照《民法典》的表述应该是名誉被侵害。[BD(原答案为D)]
[知识点还原]图表3;图表108;图表176;图表177
17.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22,依据《民法典》调整为多选)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考点]人格权,属于常考点
[解析]《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通常认为,侵害姓名权典型情形有三:干涉他人命名之自由、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本题中,显然是属于盗用之情形,构成姓名权的侵害,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据此规定,名誉权所保护的范围,不仅仅限于社会品德与声望,还包括才能、信用等。《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据此,信用评价是民法典界定名誉的重要内容,若因他人过错行为,导致不良信用评价的,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将信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本案情形,应当认定甲侵犯乙的名誉权成立,故B选项正确。信用权,在大陆法系的民事立法中没有这种权利类型,通说认为,信用权是指经济上的评价,是以经济活动上的可信赖性为内容的权利,往往和名誉权密切相关,是一种兼具财产和人身双重性质的权利。本题中,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因此,对于乙的金融信用确有影响,但由于大陆法系目前尚未将信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C选项不当选。银行在办理和发放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甲用的身份证并不属于其本人,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乙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AB(原答案为A)]
[知识点还原]图表176
18.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1,单选)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考点]主从权利的关系、诚信原则、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属于常考点
[解析]首先,自民法原理看,张某因借款和抵押分别与银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银行分别获得了债权和抵押权,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依据民法原理,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关系中,当主权利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而消灭,反之,当从权利消灭时,不影响主权利的存在。本题中,房屋被冲毁,抵押物彻底灭失而且没有代位物,因此,抵押权随着客体的灭失而直接消灭,但是,主债权不受影响。其次,从相关规定看,《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据此,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金钱债务的,除非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或者债务人破产)或者金钱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否则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该支付金钱的债务。《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能够冲毁商品房的洪水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该不可抗力对于张某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不产生影响。综上,张某对银行负有支付金钱的义务,张某虽生活困难,但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依据诚信原则,张某应继续向银行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D)
[知识点还原]图表2;图表4;图表108
19.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66,多选)
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人格权,每年必考
[解析]《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据此,肖像权和名誉权均是受民法保护的重要人格权。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的维护权。乙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甲女的肖像做广告,侵犯了其肖像权,故A选项正确。照片作为摄影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本题中该照片的著作权属于乙公司。丁男将照片中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的行为,属于对照片的歪曲和篡改,侵犯了乙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故B选项正确。通常认为,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丁男的行为,造成了甲女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的后果,而且属于严重的后果,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故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上所述,本题中丁男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故D选项正确。(ABCD)
[知识点还原]图表3;图表176
20.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2,单选)
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
[考点]人格权,每年必考
[解析]明星的个人写真属于摄影作品,无特别约定时,著作权属于摄影师,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据此,肖像权与名誉权均是民法保护的重要人格权。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的维护权。本题中,广告商的行为属于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肖像做广告,侵犯了肖像权,故B选项正确。根据民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加害人实施了侮辱或者诽谤行为;第二,侮辱或者诽谤指向特定的人;第三,侮辱或者诽谤已经向第三人公开;第四,造成了被侮辱、诽谤者的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广告商没有实施侮辱或者诽谤行为,不可能造成该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名誉权的侵权,故C选项错误。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B)
[知识点还原]图表176
21.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68,多选)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考点]人格权,属于每年必考点
[解析]《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据此,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均是民法保护的重要人格权。网民的行为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牛某的姓名,仅有公开行为不侵犯姓名权,曾用名只是披露的隐私信息的组成部分,因此未侵犯牛某的姓名权,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据此,未经许可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故B选项正确。牛某的家庭背景、恋爱史、曾用名、儿时相片等均属牛某的隐私,网民未经牛某允许擅自公开的行为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故C选项正确。有网民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构成诽谤,且向第三人公开,会降低牛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对牛某名誉权的侵犯,故D选项正确。[BCD(原答案为CD)]
[知识点还原]图表176
22.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69,多选)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考点]人格权,属于必考点
[解析]《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据此,生命权和健康权均是民法保护的重要人格权。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医院误将张某的肾脏摘除,同时侵犯了张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医院还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故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张某对医疗机构享有赔偿医疗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该权利不具有专属性,张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故B选项正确。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人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该权利在行使上具有专属性,故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但是,《民法典》生效后,新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删除了原第18条的规定,继承精神抚慰金请求权失去了规范依据,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据此,自然人享有亲属权。被侵权人因侵权而死亡的,构成对其近亲属之亲属权的侵害,近亲属有权就亲属权(身份权的一种)遭受的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据此,被侵权人死亡后,近亲属可独立诉讼,主张其精神损害赔偿,D选项正确。(ABD)
[知识点还原]图表3;图表176;图表177
23.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1,单选)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考点]民法调整对象、权利的类型,属于常考点
[解析]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本题甲乙之间的纠纷是因侵权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关系是典型的财产关系,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故A选项错误。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是在行使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故B选项错误。民法中,除了例外的特别规定,债权请求权均受时效限制,本题中请求损害赔偿是普通的债权请求权,适用时效限制,故C选项正确。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利,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本题中,乙提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是对甲请求权利的否认,而非行使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值得说明的是,民法理论中,直接否认对方的权利,也被称为不需要主张的抗辩,既然不需要主张,当然也就不存在行使抗辩权的问题。(C)
[知识点还原]图表1;图表4;图表26
24.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单选)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要素,属于常考点
[解析]很多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当事人自主设立,如不当得利关系、无因管理关系、留置权关系等,所以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B选项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以D选项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选项正确。(C)
[知识点还原]图表1
25.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5,单选)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考点]人格权,是必考点
[解析]肖像权与名誉权均是民法保护的重要人格权。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是未经许可擅自制作他人肖像、使用他人肖像、丑化他人肖像等行为。本题中,张某无论是整容还是表演都是使用的自己的肖像,而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使用赵某的肖像,因此,不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因此,AB选项错误,不选。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于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侵犯名誉权,通常是指捏造虚假信息,造成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时,并未使用赵某的名义,也并未对赵某在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造成侵害,因此,也不构成侵犯赵某名誉权,C选项错误,不选。因此,本题选D选项。(D)
[知识点还原]图表176
26.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51,多选)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考点]权利的分类,属于常考点
[解析]民事权利根据作用划分,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所谓的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而具有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A选项中要求还款的权利就是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中丁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说法正确,当选。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C选项中一般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行使的是先诉抗辩权,C选项正确,当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D选项中撤销权是债权人撤销权,此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性质。由于其具有形成权的性质,故适用的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选项。(ABCD)
[知识点还原]图表4;图表29
27.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四川-66,多选)
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
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
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人格权,是必考点
[解析]《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据此,隐私权和荣誉权均是民法保护的重要人格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本题中,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因此,A选项正确。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并保持因荣誉带来利益的权利。本题中,吴某撰写文章公开报道黄小某是私生子的事实,并未导致黄小某的某种荣誉称号被非法剥夺。因此,该报道并未侵害黄小某的荣誉权,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题中,吴某作为星星报社的专职记者,撰写文章报道黄小某是私生子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应由其用人单位即星星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吴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AD)
[知识点还原]图表155;图表176
28.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21,单选)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考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常考点
[解析]侵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中最有效、也最理想的就是使受侵害的民事权利恢复到未受侵害前的状态,因此,在侵权民事责任承担上,如果能够恢复原状的尽量恢复原状。本题中,文某倒车时撞坏了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也就意味着该车是可以经修理而恢复原状,因此,文某无须赔偿冯某一部新车,只要将冯某汽车修好即可。故A选项不当选。本题中,冯某内心的痛苦是显然的。但是,并非任何内心痛苦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冯某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基于以下两个理由:第一,由于文某的肇事,致使冯某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从而导致分手,使其精神受到打击。但是,文某的肇事侵犯冯某财产权的行为与冯某失去女友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文某不应承担这一损失;第二,文某撞坏了冯某的爱车,致使其精神受到打击。我国所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一般是自然人的人身权,而对于财产受损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属于《民法典》第1183条所规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本题中冯某的轿车既非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也没有因文某的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因此,文某不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侵害,本题中文某侵害的是冯某的财产权,因此,不适用赔礼道歉,故C选项错误。(D)
[知识点还原]图表3;图表146
29.甲因为车祸,双腿截肢,安装了科技含量高,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一日与乙发生口角,乙一怒之下,将甲的假肢打碎。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仿真金题,多选,2019年回忆版)
A.甲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B.甲可就假肢向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甲的身体权受到了侵害
D.甲可主张所有权受到了侵害
[考点]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常考点
[解析]本题中涉及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均是《民法典》第110条中规定的重要的人格权。生命权被侵害,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必须产生死亡的结果,方可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健康权是指自然人身体、心理机能方面的健康状态的维持;身体权是对于身体完整性的维护,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本案中假肢的性质认定也是问题的关键。假肢作为一种产品被制造出来,是民法上的物。但是,当假肢装在人的身上,尤其是在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拆卸的状态存在,作为人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时,应当视为人身权保护的对象。本案中,乙将甲的假肢打碎的行为,构成了对甲身体完整性的破坏,损害了甲的身体权,故C选项正确。乙打碎甲假肢的行为,也导致甲不能正常行走,身体机能不能正常发挥,侵犯了甲的健康权,但没有造成死亡的结果,故没有侵犯生命权,A选项错误。既然假肢作为身体有机组成部分时,是身体权保护的对象,就不再视为民法上的物,所有权的客体是民法上的物,故甲不能主张所有权受到了侵害,D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乙打碎假肢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身体权、健康权,对于一个截肢的人而言,此时,失去行动自由,甚至只能以手代脚,进行活动,这会极大损害甲的人格尊严,故甲可向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B选项正确。(BC)
[知识点还原]图表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