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516题
- 韩祥波
- 5756字
- 2024-06-03 17:00:54
第一章 总则(含人格权编)
一、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1.绘画爱好者甲向画家乙购买一幅画,价款50万元。约定先付5万元定金,剩下的45万元,如甲对画满意再支付。下列选项错误的是:(仿真金题,多选,2021年回忆版)
A.违反自愿原则
B.违反诚信原则
C.显失公平
D.属附期限的约定
[考点]基本原则、显失公平
[解析]本案中,买卖协议由双方自愿达成,不存在权利滥用,也不存在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不公。余款支付的前提为买方对画满意,本质是附条件,不是附期限。故ABCD选项均错误。(ABCD)
[知识点还原]图表2;图表21
2.某艺术大师甲制作了一个精美的五层陶瓷吊球作品,在接受某电视台采访时,说目前世界上绝无第二个人能够做出此吊球作品。主持人问,如果有人能做出来呢?甲说,如果有人能做出来,我将自己工作室里面的全部艺术品连同房子一起赠送给他,并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后来,一陶瓷作品爱好者乙,仿制了该作品,一般无二。乙主张甲履行承诺。对于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仿真金题,单选,2019年回忆版)
A.戏谑行为,不构成法律关系
B.构成法律行为,但显失公平
C.赠与合同,但甲有撤销权
D.悬赏广告,甲应按承诺履行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构成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表示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意图。赠与合同,是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合同,本题中没有这样的合意,C选项错误。显失公平的发生,以一方利用另一方出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为前提,本题不存在这样的前提,B选项错误。悬赏广告,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公告发布时发生效力。要构成民法上的悬赏广告,需要有承担法律责任意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甲参加电视采访,本无意发布悬赏广告,只是出于对自己技术的自信,做了一次夸张表达而已,当时其真实的意图应理解为,让主持人相信他当时真的如此认为而已,故D选项错误。此行为当解读为戏谑表示,没有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故A选项正确。(A)
[知识点还原]图表17;图表21;图表73;图表118
3.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2017-1,单选)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考点]民法基本原则,偶尔考查
[解析]这是第一次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基本原则。对于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民法典》均有明确规定,解析此题,关键在于对基本原则的理解。《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据此,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理念的集中体现,唯有在自愿的基础上,方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自愿原则在民法制度中的体现在于,通过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活动,即主要是法律行为,如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均是此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侵权中的过错责任、个人责任等,是自愿原则的反向体现。本案中涉及的行为并非通过自己意思去设立法律关系,而是因为自己建墙的事实行为直接导致的侵权关系,而且,本案例中法律事实,乙之所以需要承担责任,不是因为过错,而是因为对于权利的滥用,故不是对于自愿原则的违反,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体系上看,公平原则是对于自愿原则下进行民事活动时所产生结果的监督,其目的是,在自愿原则下可能导致结果不公平时,矫正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因此,公平原则是对于自愿原则的补充,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本案显然并非合同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据此,平等原则旨在强调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人格的平等性。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志。本题案例发生在邻居之间,显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更深层意义上看,平等原则是民法对于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关系时的规范设定,不是对于民事主体具体行为的要求,故不存在个人行为违反平等原则的问题,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据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是君临所有法域的帝王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目的在于,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也使得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据此,禁止权利滥用,是诚信原则一个方面的表现。本案中,在靠近自己享有权利的土地上建设5米的高墙,使得邻居深感处于牢狱之中,故乙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故D选项正确。(D)
[知识点还原]图表2
4.甲乙是夫妻,后来感情不和离婚,约定孩子归甲方抚养,但是甲方不得再生育。关于不得再生育的约定,违反了民法中哪项基本原则?(仿真金题,单选,2019年回忆版)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考点]民法基本原则,偶尔考查
[解析]平等原则确立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均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权利受到损害均受平等的保护,故普通主体之间建立合同关系时,不会违反平等原则。本案中,甲乙为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是平等协商的结果,不违反平等原则,故A选项错误。自愿原则,在进行法律行为时,体现为当事人的意思真实自由,本案中,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属于自愿签署,不违反自愿原则,故B选项错误。在体系上,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补充,只有当体现自愿原则精神的制度被滥用的情形下,为矫正利益的失衡,考虑到公平的价值,恢复失衡的利益。若应当对于失衡利益进行矫正却不矫正,则违反公平原则。本题中,甲乙协议达成的过程,未违反自愿原则,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导致的利益失衡,故没有公平原则适用的空间,更谈不上违反公平原则,故C选项错误。本题中虽达成协议时为自愿,但由于内容本身不当限制了甲方的人身自由,为当前社会公序良俗所不许,故该协议中关于不得再生育的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故D选项正确。(D)
[知识点还原]图表2
5.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1,单选)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属于常考点
[解析]A选项错误,因为纳税、退税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此关系非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B选项正确,因为乙之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悬赏广告,通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悬赏广告,对于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人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的关系,故正确。CD两项均错误,C选项之内容属于生活中的友谊关系,没有法律意义,D选项是道德行为,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此选项很可能被考生判断为帮工关系,但是,帮工关系,若构成法律事实,以帮工过程中发生侵权为前提,如果没有侵权之事实发生,只是说定期去帮工,此种行为不构成法律事实,因此,此种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由民法调整。(B)
[知识点还原]图表1
6.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1,单选)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考点]此题在民法上缺少明确的依据,需要借助价值权衡的观念进行评判。本题涉及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中。
[解析]当薛某因侵权而造成损失的时候,根据侵权法原理,机动车对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造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无疑。但此时,如果没有权利人,向谁赔偿是个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本题中,交管部门代收了6万元的赔偿金,如果一直没有发现权利人,此时赔偿金应当归属于哪一个主体呢?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一种认为交管部门占有赔偿金缺少正当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交管部门收取赔偿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因此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有一定道理。另一种观点认为,造成了他人利益的侵犯,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具体的权利人,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位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这样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进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有促进作用的,故上交国库的主张也有充分的合理性。就我国的传统而言,一方面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公共利益实现的需求,通常公共利益的考虑是优先的,因此司法部公布的答案D选项正确,是符合我国的传统的。另外,代收赔偿费根本就不是行使行政职权,故C选项是错误的。所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是说对于一个主体而言,享有权利一般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一般要享有权利,而薛某履行义务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属于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违反,A选项明显错误。(D)
[知识点还原]图表2
7.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4,单选)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解析]此题没有考纲列举的考点,可参照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来处理。没有直接的立法依据,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多有发生,而且学界充满争议,但是将余款用于同类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合理性。根据民法原理并参照相关立法分析如下:捐赠属于赠与范围,但是关于赠与,法律有很多事项没有规定得这么细,比如没有规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受益人的问题,就要参照其他相同的、相似的法律关系来进行分析,《公益事业捐赠法》第5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即捐赠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又根据该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救助个人的募捐,也可以算作公益事业,因此,剩余的钱不应该作为遗产继承,而应该用于同类的公益事业。为医疗目的的捐款,受捐助人病愈或死亡后,余款的处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违背捐助行为发起时的宗旨,不得违背捐助人的意愿。捐助余款由受捐助人的父母作为受捐助人的遗产继承,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参照这一规定及法理,当年公布的答案是有道理的。解析本题还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终止的规定进行理解。《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虽然本题中不是非营利法人的终止,但是从目的角度看,也是为公益目的进行的捐赠,未使用的财产,用于同类公益事业,与公益法人终止时将剩余财产用于公益目的,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D)
[知识点还原]图表12
8.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1,单选)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只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补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乙的请求权要得到支持必须甲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并不是所有平等的社会关系都受民法调整。本题A选项甲应允同看演出而爽约、D选项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道德范畴,因此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B选项转述听闻的消息产生的损失,乙作为成年人应自己承担该风险,也不能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只有C选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虽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此种限制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而且有利于促进公序良俗的实现,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故C选项当选。(C)
[知识点还原]图表1
9.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6-1,单选)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A选项尚未开始商谈,未产生法律权利与义务;B选项属于道德范畴,非民法调整的对象;C选项中,极力劝酒的行为,虽无故意,但对于乙的损害发生具有过失,构成侵权,成立侵权法律关系;D选项中,甲乙均为成年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责任应自负,乙对于甲的损害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法律关系。故C选项当选。(C)
[知识点还原]图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