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新思维
- 李小草
- 1246字
- 2024-06-03 17:08:13
三、创新之处和有待研究的问题
(一)创新之处
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以电商平台全球开放的实践为视野,基于电商平台的形成和演化实践,针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展基础性和体系化研究。已有研究主要针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一方面进行探讨,且大多是在《电子商务法》通过实施之前进行的,关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和体系,特别是《电子商务法》体系发展和实施后的体系难点的研究,仍存在诸多空白。本书研究揭示了电商平台角色定位和特点、内在结构和身份变化、主体地位性质及其演化、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及其体系发展、相关义务和责任机制的展开、跨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对策等。提出了在当前电商平台权力崛起和持续增强的趋势下,以拓展平台保护义务和责任为趋势的知识产权积极治理模式转型亦在不断深化;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清晰和司法实践适法困难的问题,基于“积极治理模式”新趋势,总结梳理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立法成果和实践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法律环境的解决方案和思路,为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好理论准备,以期有利于我国电商平台的长期繁荣发展和国际经营。
(二)有待研究的问题
现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精细的法律制度,其发展和演化于平台技术发展和商业应用之中,始终涉及法律与科技两个领域,学科交叉密切,理论难度大,产生的法律问题多,且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由于篇幅所限,本书只是在整体研究的粗略目标下,选取基本制度机理和基本体系构建作为主攻方向,除此之外,仅就与之密切相关的重要机制、规则、问题等方面展开有限的研讨,许多方面做了简略处理,乃至忽略不计,也没有就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真正展开区分、细化研究。同时,在研究中,亦认识到,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体系,随着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还会进一步演化,但究竟会如何演化,目前还难以预测;为此,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眼下尚可预期的平台技术发展和应用的范围内,对于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走向作出分析、预判。所以,前瞻性有限,不能囊括未来新技术经济的广阔天地。
[1] 参见郭锋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2页。本书使用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概念,区别于广义上“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概念,后者也可以翻译为“电子事务”,是指各行各业包括政府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
[2] 参见《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 参见郭锋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页。
[4] 参见孙军工:《推动形成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共治格局》(2018年5月15日),载新华网,http://www.js.xinhuanet.com/2018-05/16/c_112284000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9日。
[5] Peter S. Menell,Economic Analysis of Network Effec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34 Berkeley Tech. L. J. 219,219(2019).
[6] See Giancarlo F. Frosio,Internet Intermediary Liability:WILMap,Theory and Trends,13 Indian J. L. & Tech. 16,1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