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增订6版)
- 周丽霞
- 1727字
- 2024-05-31 17:57:58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在劳动关系中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组织。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八种形式:
(1)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2)依照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述单位采用合同制或聘用制用工时,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解读:非法用工单位用工的,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主要是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这三种情况。实践中,只要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承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公司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其是否具有独立的用工权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分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总公司委托后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
6.民办医院医生属于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吗?
某民办医院的医生王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后,收到了医院发出的“严重违纪开除通知”。王某对此很不满,经和医院交涉无果,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王某的仲裁申请。
7.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属于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吗?
张某受聘于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办公室文员,2007年“五一”期间张某因为加班工资问题与主管发生争执,为此向有关部门咨询能否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告诉张某,如果申请仲裁,将有可能不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律师点评】
上述两个案例均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之前,由于根据之前的《劳动法》界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不包括民办非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等这类主体,因此,对于上述主体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者也就享受不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保护。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实践中,这一类单位也是一支庞大的用工主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明确纳入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与上述主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相关劳动争议不会再出现状告无门的问题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