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增订6版)
- 周丽霞
- 2765字
- 2024-05-31 17:57:52
第二节 录用通知的发放
经过前期的招聘和面试后,用人单位一般会在决定录用应聘者后,向其发出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录用通知书中一般包括工资待遇、试用期、社保、福利、报到时间等与工作相关的全部主要事项。但是,关于录用通知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录用通知书的设计、发送及撤销方面都很随意,容易引发大量劳动争议。
解读: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发生冲突,以哪个为准?
实务中,一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对之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做任何处理,这就引发了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哪个文件的规定为准的问题。因为这两份文件都是企业提供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很可能会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使企业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企业有必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录用通知书失效,或者应约定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以案说法
2.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刘某是上海某大学的大四学生,毕业前经过两轮面试,他被一家知名外企看中。第二次面试结束后,负责面试的HR直接向刘某出具了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上写明了刘某的职位、月工资标准、年终奖、其他福利待遇和报到时间。刘某觉得很满意,因此此后便没再参加其他招聘,开开心心地过完了在学校最后的一段时光。毕业后,刘某如期去公司报到,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被告知公司因故需要临时裁员,对于新一批的员工都将不再聘用。刘某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向刘某所发的录用通知书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于送达刘某时即已生效,用人单位就应该受到该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刘某在该通知上写明的报到日期前如期报到,即表明双方已经就该录用通知书的全部内容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某放弃继续求职,完全是基于对该通知的合理信赖,因此,该公司因自身原因不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刘某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项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全部特征,其由公司向刘某发出,包含和明确了与工作相关的全部主要信息,因此,其构成要约,也就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刘某接到录用通知书后,以如期报到的行为表明了接受录用通知书全部内容的意思表示,属于对该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因此,该录用通知书对公司和刘某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录用通知书送达劳动者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该通知即不会产生“要约”的法律效力。但是,一般情况下录用通知书是不能撤销的,因为录用通知书上往往载明了期限,而且应聘者可以主张自己相信录用通知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做好了上班的准备,从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HR应对】
1.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时,应十分谨慎,在确需录用该员工的前提下,才能发出录用通知书。HR应在录用通知书中逐一列明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以保留一定的录用主动权。录用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单位不得随意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
2.用人单位在制作和签发录用通知书时,应尤其注意两点:其一,明确应聘者应予承诺的期限。如收到录用通知书的应聘者不能按期确认,公司有权取消此职位或另招新人。其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就录用通知书达成合意后,应聘者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录用通知书与体检的先后顺序。一般来说,对应聘者相关信息的审查,是贯穿在整个招聘过程中的,但最终的具体核实及签署和保留相关书面文件,往往是在员工入职时才进行的工作(下节“拟录用员工的入职审查和管理”将详细介绍)。但笔者建议,对应聘者的体检一定不要等到入职时才进行,应先让劳动者参加入职体检,在体检合格以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这样,用人单位既可以根据体检结果来决定是否录用员工,又能避免涉嫌就业歧视,引发劳动争议。
4.录用通知书只表明用人单位愿意以一定条件接纳劳动者为其工作的意向,它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区别的。因此,单位一旦录用员工,应尽快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