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制作说明】

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所制定。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是公安机关在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时所制作使用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法律凭证。

2.该文书应在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制作并使用,且该文书制作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一是为了监督执法办案部门规范执法,避免出现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等现象。二是为了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避免出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错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

3.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分为正本、副本和存根。其中正本送交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收执。副本是公安机关已向人民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凭证,向人民检察院送交正本并由其签收后由办案部门留存副本。存根是公安机关签发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的凭证,由公安机关留存备查。

4.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正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检察机关名称及其要求说明理由文书的时间和文号、案件名称、不立案理由等内容。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案件名称”时,一般填写公安机关已确定的案件名称。如果案件名称未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概括写明案件的主要内容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中所涉及的案件名称。

(2)在填写“不立案理由”时,可以参照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填写。

5.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副本填写注意事项与正本相同,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即可。

6.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存根按照固定格式依次将文书字号、要求立案事由、不立案原因、送往单位、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人、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等内容填写完整即可。但要注意保持文书的一致性,即要求立案事由、不立案原因、批准时间等内容要与文书正本内容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文书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