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予立案通知书

【制作说明】

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制定。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时,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或移送单位时所制作使用的文书,属于通知类文书,也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不进行立案侦查的法律凭证。

2.该文书适用于有控告人或者移送单位的案件,如果案件属于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或者是其他公民自己自首、扭送或者举报的,如果不立案,则不需要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分为正本、副本和存根。其中正本由公安机关送交控告人或者移送单位收存,是控告人或者移送单位申请复议复核的依据。副本是公安机关将不予立案结果及原因已通知控告人或移送单位的凭证,由办案部门存入侦查卷。存根是公安机关签发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凭证,由公安机关留存备查。

4.不予立案通知书正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控告人姓名或移送单位名称、提出控告或移送时间、案件名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原因、申请复议的具体期限及受理机关、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内容。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案件名称”时,如果不能确定案件名称时,根据实际情况简要写明案件的事实内容即可。

(2)在填写“不予立案的原因”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填写具体,如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等内容的规定填写具体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李××已死亡”。

(3)在填写“申请复议的期限及受理机关”时,需注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要对“三日/七日”作出正确选择。

5.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填写注意事项与正本相同,但同时也应注意,该副本作为公安机关将不予立案结果及原因已通知控告人或移送单位的凭证,需要由被通知人在文书“本通知书已收到”处签字捺印。

6.不予立案通知书存根按照固定格式依次将文书字号、控告人姓名或移送单位名称、住址、单位及职业、控告事由、不予立案原因、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人、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等内容填写完整即可。但要注意保持文书的一致性,即控告事由、不予立案原因、批准时间等内容要与文书正本内容保持一致。

7.不予立案通知书制作完毕后,办案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三日内送达被通知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八十一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文书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