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监察御史传
- 浙江监察御史研究课题组编著
- 4920字
- 2024-03-25 17:26:56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坚持发扬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有益做法,也需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宝贵遗产。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深入推进清廉浙江建设之际,深入研究浙江监察御史,了解他们的事迹,学习他们的精神,对于新时代长足推进清廉浙江、清廉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监察御史是指从古至今担任过御史等相关职务的浙江籍官员,也包括部分举家迁居浙江或曾在浙江地方任职,又担任过御史之职的外省籍官员。他们是忠君爱国、敢于直谏、肃整朝仪、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查究奸宄、忠实履职的一个官员群体。从古至今,浙江涌现出一大批热爱国家、忠于职守、解民危困、造福地方、反腐倡廉、执法如山、为民请命、平定倭乱、反抗侵略的监察官员,如:有许多在浙江地方任过职的历史文化名人,后又担任过监察御史;台州市仙居县历代共出过御史51人,号称“御史故里”;嘉兴市平湖市还出现过“屠氏一门五御史”“当湖二马御史”;拥有“江南第一家”之称的金华市浦江县郑义门,从宋元到明清,郑氏一族有173人为官,郑氏子孙没有一个因贪墨而罢官者,其中不少担任过御史。他们的事迹广为流传,他们是值得人们学习的榜样。
御史,是中国古代执掌监察的官员的一种泛称。约自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作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负责监察朝廷官吏,一直延续到清朝。历代御史台有时还设“里行”“内供奉”等职,他们行使监察御史的职权,但其身份又不是正式的监察官员,官品更为低下。从御史台的构成看,其中既有品级高、声望重的官员,又有一大批品级低、权力大的官员,这样既保持了监察制度“以卑察尊”的原则,又提高了监察机构的威慑力,使监察机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先秦时期,天子、诸侯、大夫、邑宰下属皆置“史”,是负责记录的史官。战国时期,监察官御史见诸文献,《周礼·春官·宗伯》记载:“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当时,国君置御史,《史记·滑稽列传》载:“执法在旁,御史在后。”大夫置御史,《史记·孟尝君列传》曰:“孟尝君待客坐语,而屏风后常有侍史,主记君所与客语,问亲戚居处。”邑宰置御史,《战国策·韩策三》云:“安邑之御史死,其次恐不得也。”总之,御史本为史官,如《廉颇蔺相如列传》所记:“秦御史前书曰”,“相如顾召赵御史书曰”,但由于掌管记录、收受和保管文件,往往成为国君的耳目,带有监察性质,秦汉时期的御史大夫即由此职发展而成。
约自秦始,秦置御史大夫,职位仅次于丞相,主管弹劾、纠察官员过失诸事。秦时如派御史出监郡县,则称“监御史”。御史的官制和监察制度的最初形态,得到了湖北云梦睡虎地的秦简的确证。如《秦简·尉杂》规定:“岁雠辟律于御史。”意为每年岁终,廷尉要到御史处核对律文的变通之处,说明御史掌管国家的法令。《秦简·传食律》还记载了御史的属官出巡的物质待遇:“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至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这说明从秦朝开始,御史已逐渐被重视,负有掌管国家法令、进行巡察等重要职责。
到了汉代,御史官制出现了一些变化。《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御史台长官作为高级监察官员,包括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秦及汉初,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府长官,秩中二千石。成帝时御史大夫改称大司空,掌水利,御史中丞遂成为御史府的实际长官。御史中丞秩千石,东汉时由于其位要权重,故号称“三独坐”之一。御史留守中央执行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指派之公务,则一般皆称御史,或侍御史。
两汉侍御史皆可简称御史,西汉御史府、御史大夫抑或简称御史。西汉时御史秩六百石,东汉卫宏的《汉旧仪》记载:“员四十五人……其十五人衣绛,给事殿中……余三十人留寺,理百官事也。”给事殿中的15人称侍御史,由御史中丞率领,在宫廷中随侍皇帝,从事监察工作;其余30人,则在御史府办公,负责举劾百官的非法行为,监督行政、军事、财政等事务。御史的名称按其职务划分可分为:监郡御史(监察地方行政)、监军御史(派遣至军队监督军政)、督军御史(派赴军队督促、督率军事)等。
东汉末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中丞成为御史台的长官,权力甚大。汉御史因职务不同有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汉朝御史统归御史台领导,按职掌分为侍御史和治书侍御史。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之前,汉朝的刺史亦是监察官,也是御史的一种。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则为侍御史、治书侍御史、督军粮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国侍御史之简称。又有禁防御史、检校御史,虽隶御史台,不居台中,不入宿,不带“侍”字。三国时,曹魏于殿中省置殿中侍御史,掌记录朝廷动静,纠弹百官朝仪。西晋,御史名目很多,开后代专门职务——御史的先河,有督运御史、符节御史、检校御史等。北魏、北齐沿设检校御史。北周御史为春官府内史上大夫所辖御史上士、中士、下士的简称。
隋唐时期,御史大夫重掌御史台,官品从正四品至正三品。隋唐以来,御史又成为对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官的统称。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始设,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隋又改殿中侍御史为殿内侍御史。隋炀帝省殿内侍御史员数,增监察御史员数,又一度增设从九品的御史。
唐代是监察制度开始定型的朝代。帝王都重视御史,逐渐明确其职责。唐高祖即位时,明确表明御史官是“清而复要”的重要官职。唐睿宗在《令御史录奏内外官职事诏》中强调:“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唐玄宗在《饬御史刺史县令诏》中进一步指出:“御史执宪,纲纪是司。”对于违法官吏,“按其有犯弹奏”。唐代御史台分为三院,其监察御史属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品秩低而权限广。唐有侍御史(从五品到从五品下)、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下)、监察御史(正八品下),分掌台院、殿院和察院。《新唐书·百官志三》:“监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莅焉;知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然品级仅正八品下,无出入朝堂正门的资格,只能由侧门进出,非奏事不得至殿廷。唐开元初才取消限制。但因内外官吏均受其监察,权限甚广,颇为百官忌惮。中唐以后,御史常为外官所带宪衔。
五代时,御史各官依唐代旧制。到了宋代,御史制度变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御史大夫无正员,只为兼官;二是御史中丞除正员外,多以他官兼权,而三院多出外,任风宪之职常用他官兼领;三是以御史兼言事,开“台谏合一”的先例。《宋史·官职志》记载:“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中丞一人,为台长;侍御史一人,掌二台政;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仪法纠百司之失;监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检法一人,掌详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发辰,勾稽簿书。”宋因唐制,御史员额由唐时的十五人减为六人,分察六部百司,品级为从七品。其职权有所扩大,扩大为“可风闻弹事”。
元代承继了辽、金的御史制度。元代御史制度特点在于抬高御史品位。《元代·百官志》载:“御史台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殿中司殿中侍御史二员,正四品。凡大朝会,百官班序,其失宜失列,则纠罚之。察院秩正七品,监察御史三十二员,司耳目之寄,任刺举之事。”元代还有一种特殊的制度,就是行御史台。行御史台分道设立,“统制各道宪司,而总诸内台”。元沿设监察御史,员额很多,除内台三十二员,尚有江南行台二十八员、陕西行台二十员。元代虽然仍别设谏官,但御史承宋制,得兼官职。
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通掌弹劾及建言,仍保留监察御史。明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改置都察院。都察院设置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作为都察院长官,本正三品,旋改正二品;其次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本正四品,旋改正三品;再次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本正五品,旋改正四品;掌纠劾百司,提督各道御史,为皇帝耳目风纪之臣。皇帝派往各地的总督、提督、巡抚、经略、总理等大员,皆兼都御史衔,以便行事,但不理都察院事。都察院所属监察御史分道负责,各冠以地方名称,即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山东、湖广、贵州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各道人数不等,总数一百一十人,均为正七品官。十三道设十三布政使司,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
清代专设监察御史,隶都察院,以监察御史分道纠察,员额甚多。清左都御史,满汉二人,正二品,雍正八年(1730),改从一品;左副都御使,满汉二人,正三品;原有左佥都御史一人,乾隆十三年(1748)省。右都御史为总督加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督、漕督加衔,不理都察院事。乾隆时于都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下设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及监察御史,清末增至二十道。其职掌为“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审核刑名,纠察典礼”等事。清代派遣监察御史巡察各地者,分任各种任务,如巡按御史(清顺治后不设)、巡盐御史、巡漕御史、巡城御史(明代有御史巡行京城之制)、巡漕御史(清有监察御史督察漕运),等等。清代监察御史初为正七品,乾隆时提高为从五品。清朝灭亡后,监察御史这一官职被正式废除。
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纠正官邪、弹劾非违、维持纲纪,以确保官僚队伍的基本素质,通过“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充分实现国家的职能。监察御史制度对于古代政治权力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制衡作用。无论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在监察范围之内。这都说明监察御史制度在国家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监察立法也相应地有所发展,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法典化,内容广泛,形式多样,使得监察活动有法律根据。但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君主专制,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监察机关作用的发挥。尽管如此,古代的监察御史对于纠弹违法官吏、监督国家政务的实施、贯彻政策与法令、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历代重视。历代选拔监察御史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首先是道德品质,要热爱国家、刚正廉洁、忠于职守、不徇私情,敢于触犯贵族、高官;其次需科举出身,以保证其文化素养;最后一定要有地方工作的经验。历代出现了许多敢于谏诤、严于执法、忠于职守、不畏权贵的监察御史,他们严格依法监察,纠弹拥有实据,惩处准确有力,为维护国家法律与统治秩序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定的政治勇气和担当精神,奋力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着力从严从细抓管党治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严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着力从作风建设这个环节突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力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全面强化党内监督,着力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着力遏制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势头,惩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党中央既发挥各级党委的主体作用,又充分发挥各级纪委监察委的监督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巡视组是中央直接派的,要当好‘钦差大臣’,善于发现问题,发挥震慑力。”“中央给了巡视组尚方宝剑,是‘钦差大臣’,是‘八府巡按’,就要尽职履责,不能大事拖小,小事拖了,对腐败问题要零容忍。”并引用唐代御史韦思谦的话来强调,“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这不但是对中央巡视组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所有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要求。学习和借鉴浙江乃至中国古代监察御史的优秀品质、责任担当和有益做法,对于新时代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