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道堤防建设与运行管理要务
- 王文毅等编著
- 833字
- 2024-04-17 15:16:41
第六节 河道治理项目法人组建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组建项目法人的机构不合法
有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组建项目法人的机构不具备组建资格,不是国家规定的组建机构。
主要体现在:有的项目法人组建单位不具有组建项目法人管辖权,出现越级发文组建项目法人现象,组建文件未由具有组建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发出;有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未下达委托组建文件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发布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既不符合规定,也有超越权限的嫌疑,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代替政府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发布机构组建文件,这样的文件无效,组建的机构也不合法。
二、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
有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法定程序和条件组建项目法人,使得项目法人有名无实,不是真正的独立法人,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中不具备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
主要体现在:有的工程未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有的工程项目法人形同虚设,招标投标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指挥)机构甚至地方政府包办代替;有的工程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未明确该机构作为项目法人,未任命法定代表人,也未明确其建设管理的职责,有的用 “启用公章通知”、“成立机构通知”来代替组建文件;有的工程未按照立项或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组建项目法人;有的项目法人为内设机构、协调议事机构、领导(指挥)机构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规定;有的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其非主要领导人担任;有的项目法人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质量责任网络;有的项目法人成员人数过少,结构不合理,缺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内部未设置质量、安全、技术、财务、合同管理等机构;有的项目法人与监理、质量监督等机构职责划分不清,人员混岗;有的项目法人与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层次不清,职责分工不明确;有的重点小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按分项目组建若干个项目法人,并划分出 “大项目法人、小项目法人”、“总项目法人、分项目法人”、“一级项目法人、二级项目法人”等,未按打捆办法组建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