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道堤防建设与运行管理要务
- 王文毅等编著
- 2850字
- 2024-04-17 15:16:41
第四节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式、方法完全等同于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方式、方法,为了增加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的法规依据性,本书以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为例进行说明。
一、法规依据
水利部2011年12月8日颁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011〕627号)(二)规定:“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三)规定:“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十一)规定:“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项目法人组建机构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011〕627号)(四)规定:“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要点: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如果是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应该有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文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应有正式文件证明材料。
三、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011〕627号)(五)规定: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拟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主要规章制度;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
四、项目法人构成
(一)机构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011〕627号)(七)规定:“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
(二)人员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011〕627号)(六)规定: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参加过相应培训。
基本条件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基本条件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
基本条件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三)制度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011〕627号)(七)规定: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特点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与其他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一样,但中小河流治理建设强度大、时间紧、责任重,因此,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主要特点体现如下:
(一)管理责任明确
为保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顺利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与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相比责任更加明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1〕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治理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应明确项目建设行政责任人,成立协调组织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地方资金落实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有关协调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治理的工程遇标准内洪水出现溃堤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管理模式集中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规模小、等级低、技术较为简单、工期短,其建设管理模式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1〕1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机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行政区域内项目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对于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多、任务重的县(市)或地(市),推行集中建设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即将本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以打捆方式组建项目法人,管理全县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虽然规模小,但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事业具有重要作用,工程建设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做好,保证万无一失。
(三)人员培训严格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组成人员实行全员业务培训,是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的主要特点。项目法人应组织主要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法人代表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相关知识培训,尽快提高业务水平,利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