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战争的目的和手段

前一章表明,战争的性质复杂可变。现在,我打算探究它的性质怎样影响它的目的和手段。

如果为起头,我们探究任何特定的战争的目标,那在政治目的要得到恰当服务的情况下必须指引军事行动,那么我们发觉任何战争的目标都可以变化,正如它的政治目的和它的实际环境一样可变。

假如当下我们执着于战争的纯概念,我们就该说战争的政治目的与战争本身全然无关;因为,假如战争是一种意在强迫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暴力行为,那么它的目的就将总是只是打倒敌人和解除他的武装。这目的取自战争的理论概念;可是,许多战争真的实际上非常接近于实现这目的,因而让我们首先来审视这类战争。 

以后,当我们谈论战争规划论题时,我们将更详细地探究将一国解除武装是什么意思。然而,我们应当立即区分三件事,三个广泛的目标,它们在一起囊括了一切:军队、国土敌方意志

作战军队须被摧毁,即须被置于它们无法继续作战的状况。每当我们使用“摧毁敌方武力”这一短语时,我们所指的只在于此。

国土须被占领;否则敌人可以征集新的军队。

然而,这两件事都可以做了,战争——即敌对力量的敌对情感和互击效应——却仍不能被认为业已结束,只要敌人的意志还未被击垮:换言之,只要敌方政府及其盟国还未被逼到求和,或其民众还未被搞得俯首听命。

我们可以完全占领一国,但战事可以在内地重起,或许还有盟国援助。这当然在和约缔结以后也能发生,但这只是表明,并非每一场战争都必定导致一项终决和解决。然而,即使战事会重起,一项和约总是会熄灭大量火星,它们本可继续悄悄闷燃。不仅如此,紧张得以缓解,因为和平热爱者(任何情况下他们在每个民族当中都为数众多)那时会放弃任何进一步行动的想法。尽管如此,我们仍始终必须认为随着和约的缔结,战争目的已被达到,战争事务就此结束。

在上述三个目标当中,是作战军队保证国土安全,因而当然的顺序是首先必须摧毁它们,然后征服国土。达到了这两个目的并利用我们自身的实力地位之后,我们就能将敌人召到谈判桌前。作为一个通则,摧毁敌方军队趋于是个渐进过程,保证国土屈从也是如此。通常一事反作用于另一事,因为国土的丧失削弱作战军队;但是,这特定的事态顺序并非根本,因而并非总是发生。在它们严重遭殃以前,敌方军队可能退到遥远的地区,甚或撤往其他国家。在此情况下,当然,国土的大部或全部将被占领。

可是,解除敌人武装这目的(抽象战争的目标,实现战争的政治目的的终极手段,那将囊括其余一切)事实上并非总是在现实中遇到,而且作为一个和平条件不必充分得到实现。理论决不应当将它提升到法则高度。许多和约在交战一方能被称作无能为力之前——甚至在力量对比已被严重改变之前——已经缔结。更有甚者,对诸多实际案例的审视表明,有一整个范畴的战争,在其中打败敌人这想法本身就不真实,此即在其中敌人乃实质上更强的国家的战争。

为什么出自理论的战争目标有时并不适合实际的冲突?原因在于,可以有两类大不相同的战争——我们在第一章里论说过的一点。假如战争是纯理论假定的那种东西,那么一场在实力显著不等的国家之间的战争就会荒诞无稽,因而不可能。物质上的不等至多不能超过精神因素可以弥补的程度;而且,鉴于欧洲当今的社会状况,精神力不会太成功。但是,战争事实上老是在实力大不均等的国家之间打,因为实际上的战争往往大不同于理论假定 的纯概念。坚持进行战争的能力之缺乏能在实践中由其他两个媾和理由弥补:第一是不大可能得胜,第二是它的代价高得不可接受。

如我们在第一章里见到的,战争,如果被当作一个整体对待,必定移离内在必然性的绝对法则而趋向或然性。引发冲突的环境越是导致它这么做,它的动机及其引起的紧张就将越是纤弱。这使得一种关于或然性的分析怎能导致和平本身变得可以理解。并非每一场战争都须打到一方崩溃为止。当战争的动机和紧张实属纤弱时,我们能够想象最不明显的战败前景也可足以导致一方屈从。如果从一开始另一方就觉得这颇为可能,那么它显然将集中于招致这或然性,而非绕远追求彻底打败敌人。

对决定媾和影响更大的是一种明确的意识,意识到已做的所有努力和尚待做的努力。战争不是一种盲目激情行为,而是受其政治目标控制,因而这目标的价值必须决定为之要做多大的多久的牺牲。一旦努力的花费超过了政治目标的价值,这目标就必须被放弃,和平必须随之而来。

因而我们看到,如果一方不能将另一方彻底解除武装,那么双方的媾和欲望就会随进一步成功的或然性和这些成功将要求的努力量而上下起伏。如果这样的激励在双方力度均等,双方就会通过迎面各走一半路程去解决它们的政治争端。如果激励在一方那里增强,它就当在另一方那里减弱。只要它们总量足够,和平就会实现,虽然感到较小媾和冲动的那方自然将获得较优的讨价还价结果。

有一点此刻被有意忽视,那就是政治目的的肯定否定性质在实践中必定产生的差别。如后所述,这差别至关重要,但在此阶段我们必须采取一种较宽广的视野,因为初始的政治目的能够在战争进程中大大改变,并且可能最终全然变更,因为它们受到事件及其大概会有的后果影响

现在出现一个问题:怎样可以更有可能成功?一种办法当然是选择那些会意外地招致敌方崩溃的目标——摧毁其军队和征服其领土;然而,如果我们的真正目标是彻底打败敌人,那么这两者都将颇为不同。当我们进攻敌人时,倘若我们意在一仗接一仗,直到所有抵抗都已被击破为止,那就大不同于倘若我们的目的仅在于取得单单一次胜利,为的是令敌人不安全,使他对我们的优势力量留有深刻印象,并使他怀疑自己的未来。如果那是我们的目的所及,那么我们将使用的兵力就决不会超过绝对必需的。同理,如果敌方崩溃并非目标,那么征服领土就是另一回事。如果我们意欲取得彻底胜利,摧毁其军队就是最合适的行动,占领其领土仅是个后果。在其军队被打败以前占领领土应被认作最好也只是一种必要的弊害。如果另一方面,我们并非旨在摧毁对方军队,如果我们确信敌人并不追求残酷的决胜,相反却害怕它,那么夺取一个掌控乏力或防守单薄的省份就其本身而论便是个好处;而且,要是这好处足以令敌人害怕最后结局,它就可以被认作是通往和平之道上的一个捷径。

然而,有另外一种办法。有可能增大成功可能性而不击败敌军。我指的是有直接的政治影响的作战行动,它们首先意在打破敌对同盟或使之瘫痪,使我们获得新的盟友,有利地影响政治形势,等等。倘若这样的作战行动有可能,那么显而易见,它们能大大改善我们的前景,能构成一条与摧毁敌军相比短得多的达到目标的路径。

第二个问题是:怎样影响敌人的努力耗费?换言之,怎样使战争对他来说代价更高?

敌人的努力耗费在于他的兵力浪费——我们摧毁之,还有他的领土损失——我们征服之。

较仔细的研究将分明地显示,这两个因素都能随目标的变动而有其意义的变动。作为一项通则,差别甚微,但这不应误导我们,因为在实践中,当没有强烈的动机时,最小的微妙差别也往往决定对武力的不同使用。眼下,重要的只是表明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目标的不同途径是可能的,而且它们既非自相矛盾荒诞不经,亦非甚而错误

此外,还有三种别的办法,直接旨在增大敌人的努力耗费。其中第一是入侵,即夺取敌方领土,目的不在于保持它,而是为了榨取财政贡赋,甚或为了蹂躏毁坏它。这里的直接目的既非征服敌方国土,亦非摧毁其军队,而只是造成广泛的损害。第二种办法是将优先地位赋予那会增大敌人的痛苦的作战行动。容易想象两个选择:一个远为优越,如果目的在于打败敌人;另一个更加有利可图,如果那无法做到。第一个选择倾向于被说成较为军事性,第二个则较为政治性。然而,从最高视点看,两个都是军事性的,而且其中没有哪个适当,除非它适合特定的状况。第三种办法,从它使用的频度去判断乃最重要的办法,在于磨损敌人。这说法不止是个标签;它精确地描述了过程,不像乍看来的那么类同隐喻。在一场冲突中磨损敌人意味着利用战争的持续去导致他的物质和精神抵抗逐渐耗竭

倘若我们打算比我们的对手坚持得更久,我们就必须满足于尽可能最小的目的,因为显然大目的比小目的需要更多的努力。最小程度目的是纯自卫;换言之,战斗而无积极目的。有这么一种政策,我们的相对实力就将达到其顶点,因而取得有利结局的前景将最大。然而,这否定性能被推得多远?显然不能被推到绝对消极处,因为完全的耐久等于全不战斗。可是,抵抗是一种行动方式,旨在够多地毁坏敌人的力量,以致他废弃自己的意图。我们的每一单项的抵抗行动都只指向那行为,而且正是它使得我们的政策成为否定性的。

无疑,假定它成功,单独一项行动有助于达到否定性目标的程度较小,小于它会有助于达到肯定性目标的。然而,这正是差别所在:前者更有可能成功,因而给你更多安全。对它在眼前有效性方面缺乏的东西,它必须在时间的利用方面予以弥补,即依靠延长战争。因而,否定性目标——它寓于纯抵抗的本质之中——也是旨在比敌人经久、旨在磨损敌人的天然准则。

支配战争整体的那个差别的来源就在于此:进攻防御之间的差别。我们现在不去追索这个问题,然而让我们宣告如下:战斗的所有裨益、它的所有更有效形态都出自否定性目的,而且在其中,成功的大小与其可能性之间的能动关系被表达出来。这一切将在以后论说。

如果一个否定性目的——亦即为纯抵抗而使用每一可得的手段——给出战争中的一项有利条件,那么这有利条件只需足以平衡对手可能拥有的任何优势:到头来,他的政治目的将看似不值它耗费的努力。他因而必须废弃自己的政策。显然,这方法即磨损敌人适用于大量案例,在其中弱者努力抵抗强者。

弗雷德里克大王本将永不能在七年战争中打败奥地利,而且假如他试图用查理十二的方式打仗,他肯定会毁了自己。然而,历时七年,他始终精巧地节省兵力,最终使盟国确信需要做比它们预料的大得多的努力。结果,他们媾和。

我们现在能见到,在战争中,有多条通往成功之道,并非全都涉及对手彻底失败。它们排成系列,从摧毁敌军、征服其国土,到暂时占领或入侵,再到持直接的政治目的的用兵规划,最后到消极等待敌人进攻。这些当中任一种都可被用来制服敌人的意志,究竟选择哪种取决于情势。还有一种行动、一种达到目标的捷径需要提到:或可将其称作“对人不对事”(adhominem)。难道有哪个人类事务领域全不讲个人关系,它们迸出的火花全不跃过一切实际考虑?国务家和军人的个性是那么重要的因素,以至于首先在战争中不低估它们实属至关紧要。提到下面一点就足够了:企图搞个系统的分类将是迂腐透顶。然而可以说,这些个性和个人关系问题无限地增多了达到政策目的的可能途径。

将这些捷径认作难得的例外,或将它们能给战争操作带来的变化贬到最小程度,乃是对它们的低估。为避免这错误,我们只需记住能导致战争的政治利益何等多样,或者只需思考片刻那将一场歼灭性战争——力争政治存在的斗争——与一场勉强宣告的战争隔开的鸿沟何等宽广,后一场战争出自政治压力,或出自一个看来不再反映国家真实利益的同盟。在这两极之间有着众多等级。如果我们依据理论上的理由拒斥其中一个,我们就也可以拒斥它们全体,从而完全脱离现实世界。

就战争中要追求的目的说了这么多,现在让我们转而说手段。

只有一个手段:战斗(combat)。无论战斗采取怎么多不同形态,无论它可以怎么远离一场肉体冲撞的仇恨和敌意的兽性发泄,也无论怎么多本身并非战斗组成部分的因素侵扰进来,战争概念的一个固有含义就是发生的一切必定源出于战斗

容易表明总是如此,不管现实表现为多少不同形态。战争中发生的一切都源于武装力量的存在;然而,每逢武装力量亦即武装起来的个人被使用时,战斗这一观念必在。

战争由每件与作战部队相关的事情——每件与其创设、维持和使用相关的事情——构成。

创设和维持显然只是手段;它们的使用构成目的。

战争中的战斗并非个人之间的较量。它是由许多部分合成的一个整体,而在此整体内有两种因素可被区分开来:一种由主体决定,另一种由目的决定。一支军队中的大量战斗者无休止地构成新鲜因素,它们本身是一个更大结构的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中间每个的作战活动构成一种被多少清晰地界定了的因素。不仅如此,战斗本身因其意图、因其目的而成为战争的一个要素。

在战斗进程中变得分明的那些因素中间,每个被称为一项交战(engagement)。

如果说战斗这一观念构成作战用兵的基础,那么它们的运用只意味着规划和组织一系列交战。

整个军事活动因而必定直接或间接地与交战相联。一名士兵为之被征召入伍、穿着制服、配备武装和经受训练的目的,他的睡眠、饮食和行军的整个宗旨,只是他应当在合适的地点和合适的时候战斗

如果说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都导向交战,那么如果我们控制交战,我们就囊括了它们所有。它们的结果出自我们的命令和对这些命令的执行,从不直接出自别的状况。由于在交战中一切都集中于摧毁敌人,或宁可说摧毁他的军队,那是它的概念本身内在固有的,因而摧毁敌人的军队始终是手段,据此交战的目的得以实现。

在此所说的目的可以是摧毁敌军,但不一定如此;它可以颇为不同。如前所述,摧毁敌人不是达到政治目的的唯一手段,在有战争为之进行的种种其他目标的时候。因此,这些其他目标也能成为特定的军事行动的目的,从而也是交战的目的。

甚至在附属性交战直接意在摧毁敌军的时候,这摧毁仍然不必是它们的首要和直接的关切。

记住一支军队的复杂的结构,连同决定其使用的众多因素,就能明白这样一支军队的战斗活动同样受制于复杂的组织、职能划分和多方结合。各分立单位显然往往必须被赋予本身与摧毁敌军无关的种种任务,那确实可以增大它们的损失,但只是间接地如此。如果一个营受命将敌人逐离一座山丘或一座桥梁等,那么真正的目的通常是占领那地点。摧毁敌军只是服务于一个目的的手段,是次要的事情。如果单纯显示武力足以令敌人放弃其阵地,那么目的就已达到;可是作为一个通则,夺取山丘或桥梁只是为了能对敌人施加更大损害。如果战场上的情况如此,那么在战区将更是如此,那里并非仅仅两支军队彼此面对,而是两个国家、人民和民族彼此面对。可能的情势种类,因而选择种类,大大增多,部署的多样性亦如此;而且,在各不同指挥层次上的目标等级将使初始手段进一步远离最终目的。

因此,有许多原因导致一项交战的目的可以不是摧毁敌军,即与我们直接对抗的部队。摧毁可以仅是服务于某个其他目的的手段。在这样的一个场合,彻底摧毁已不再是目的;交战只是一种实力较量。它本身没有价值;它的意义在于较量的后果。

当一支军队大大强于另一支时,作个估计即可足够。不会有战斗:弱方将立即退让。

交战并非总是旨在歼灭敌军,它们的目的往往能被达到而全无战斗,仅是依靠评估形势:这事实解释了为何往往整个战役可被大力操作,但实际的战斗在其中起的作用却不重要。

战争史上数以百计的例子显示了这一点。在此,我们只关心表明这是可能的;我们不需要问规避战斗较量有多么经常地是恰当的,亦即符合总的目的,也不需要问所有在此等战役中建立的声誉是否将经受得起关键的检验。

我们已经表明,摧毁敌军是战争中能够追求的多种目的中间的一种,同时我们撇下了一个问题,即相对于其他目的它的重要性如何。在任何既定的场合,答案都取决于环境;它对一般战争的重要性仍然有待澄清。我们现在应当探究这个问题,并将见到怎样的价值不可避免地必须被赋予摧毁这目的。

战斗是战争中唯一有效的力量;它的目的在于摧毁敌军,作为一个服务于进一步的目的的手段。即使没有实际战斗,这依然成立,因为结果基于一个前提,即倘若进至战斗,敌人就将被摧毁。因此,摧毁敌军构成一切军事行动的基础;所有规划都最终基于它,有如一个拱门基于其拱座。结果,一切行动都因下述信念而着手进行,即倘若应有最终的武装考验,结果就将是有利的。对战争中的所有大小军事行动来说,武力决胜恰如商业交易中的现金支付。不管两方之间的关系如何复杂,不管最终解决如何难得实际发生,它们决不能全然缺乏。

如果战斗决胜是一切规划和军事行动的基础,那么推论便是敌人能够经过一场成功的会战挫败一切。这不仅会在这场冲突影响了我们计划的一个本质因素的时候发生,也会在赢得的任何胜利有足够规模的时候发生。因为,每一项重要胜利——即摧毁敌军——反作用于所有别的可能性。有如液体,它们将落定在一个新的水平上。

因此显而易见,摧毁敌军始终是优越的、更有效的手段,别种手段无法与之竞争。

可是当然,只有在我们能够假定所有其他条件相等时,我们才能够说摧毁敌军更为有效。要从这项论辩演绎说迎头猛冲必定总是优于精巧审慎,就会大错特错。盲目大力进取将毁掉进攻本身而非防御,而且这不是我们正在谈论的。更大的有效性不是与手段相关,而是与目的相关;我们只是在比较不同的结果的影响。

当我们谈论摧毁敌军时,我们必须强调,没有任何事情责成我们将这理念局限于物质力量:精神要素也必须得到考虑。这两者始终互相作用:它们不可分离。我们适才提到一项重大摧毁行动——重大胜利——必不可免地对一切其他行为行使的影响,而且正是在这样的时候,精神要素可以说是所有要素中间最流动不定的,因而最容易蔓延开去影响其余一切。摧毁敌军对其余一切手段拥有的优越性被它的代价和危险抵消;只是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其他政策才得到运用。

可以理解,摧毁一法不能不代价高昂;如果其他情况等同,那么我们越是意欲摧毁敌军,我们自己的努力就必须越大。

这个方法的危险在于,我们追求越大的成功,我们在自己失败的情况下受到的损害就会越大。

因此,其他方法如果成功就代价较小,如果失败就损害较轻,虽然这只有在双方同样地行事、敌人实行与我们一样的方针的情况下才保持真确。如果他要经一场重大会战谋求决胜,他的选择就会迫使我们不得已地同样行事。如此,会战的结果将是决定性的,但显然——如果其他情况再次等同——我们将处于总的劣势,因为我们的规划和资源一向部分地意在达到其他目的,而敌人的却非如此。两个目的,其中没有哪个是另一个的组成部分,彼此排斥:一支军队不可能同时为了双方而被使用。因而,如果两位统帅中的一位决心经过大会战一决胜负,他就会有一个绝佳的成功机会,只要他确信他的对手正在实行不同的政策。反过来,希望采用不同手段的那位统帅只有在他假定对手同样不愿诉诸大会战的情况下,才能合乎情理地这么做。

已就指向其他用途的规划和兵力说了的话只是涉及在战争中可追求的种种肯定性目的,唯摧毁敌军除外。它不以任何方式涉及谋求磨损敌人兵力的纯抵抗。纯抵抗全无肯定性意图;我们只能为挫败敌人的意图而使用我们的兵力,不将它们转用于其他目的。

这里我们必须考虑摧毁敌军的否定性一面,亦即保存我军。这两种努力总是携手并进,总是彼此作用。它们是单独一个目的的内在组成部分,我们只需要考虑倘若如果其中一种或另一种主宰的将有什么结果。旨在摧毁敌军的努力有个肯定性目的,导致肯定性结果,其终极目的在于敌人崩溃。保存我军有个否定性目的;它挫败敌人的意图,亦即等于纯抵抗,其终极目的只能是延长战争,直到敌人筋疲力尽为止。

持有肯定性目的的政策招致摧毁行动;持有否定性目的的政策等待摧毁行动。

这样一种等待态势可以或应当被维持得多远?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联系进攻和防御理论来研究,其基本要素在此涉及。此刻,我们只需说,等待政策决不能变成消极忍耐,其中涉及的任何行动可以像任何其他目的一样,也追求摧毁敌军。一种主要是否定性的努力当然可以导致这种选择,但总是冒一个风险,即它并非恰当的方针:它取决于不由我们而由对手决定的种种因素。避免流血因而不应被当作一种政策行为,如果我们的主要关切是保存我军。相反,如果此种政策不适合特定的形势,它就会将我军导向灾难。许许多多将领由于这错误的假定而遭到了失败。

主要是否定性的政策将有的一个确定的效应,在于延迟一决胜负。换言之,行动被转换为等待,以待决定性时刻。这通常意味着在时间和空间上行动被推延,延至空间恰当、环境允许的程度。如果时候到了进一步等待将招致过分不利,那么否定性政策的好处就耗竭了。摧毁敌军——直到那时为止一直被推迟但是未被别样考虑取代的一个目的——现在重现。

我们的讨论已经表明,虽然在战争中有许多路径可以通向目标,即达到政治目的,但战斗是唯一可能的手段。一切都由一个最高法则支配,那就是靠武力决胜。即使对手不寻求会战,也决不可能使他得不到这一依靠。偏好另一种战略的统帅首先必须确保他的对手要么不会诉诸最高裁决者——武力,要么在他诉诸它的情况下将被判失败。总而言之,在战争中的一切可能的目的中间,摧毁敌军总是显现为最高目的。

在以后的一个阶段,并且逐渐地,我们将见到在战争中能实现何种其他战略。此刻我们需做的一切是承认总的来说它们可能存在,承认在特殊环境的压力下有可能偏离战争的基本概念。然而,甚至在这点上,我们也决不可不来强调危机的暴力解决,歼灭敌军的意愿,是战争的头生子。倘若政治目的小,动机弱,紧张程度低,一位审慎的将领可以寻求避免重大危机和决胜行动的任何途径,利用对手的军事战略和政治战略中的任何弱点,最后达到和平解决。倘若他的假定正确,并且保证成功,我们就没有权利批评他。但是,他必须时刻不忘自己正在偏道上行进,在那里战神可能冷不防抓住他。他必须时刻提防自己的对手,以便在后者拿起了利剑的情况下,不至于只持纯属装饰的轻剑上前去接近全副武装的他。

上面这些论断涉及战争的性质,连同它的目的和手段的功能;涉及在实践中战争不同程度地偏离其严格的基本概念,以这种或那种形式,但总是从属于这个基本概念,就像从属于一个最高法则。所有这些论点在我们随后的分析中都必须被牢记在心,如果我们要认识战争的所有各方面之间的联系和每个方面的真正意义,如果我们希望避免不断跌入与现实、甚至与我们自己的论辩相隔的最大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