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场建制的治理努力与创制条件

中国历史上既发生过建立和维系自然经济秩序的制度变革和治理改革,也经历过国民经济公有制改造、建立计划体制的重大变革,以及正在进行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制与发展。制度性变革尤其是治理性改革事件并不罕见,但能够成功的改革尤其是成功的制度性变革案例却屈指可数,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和内在的逻辑规律。

持续影响中国传统社会生活的制度性变革,众所周知的或许是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进行的经济制度改王室国有制为土地私有制,政治制度改贵族分封制为中央集权制,或叫“周秦之变”。后来也经历过多次局部性的体制反复和几十上百次各种治理维系性变法,包括周期性发生的战乱分合后的制度修复。至于与之相适应的从“百家争鸣”到“儒家一统”的意识形态重建,大体上又延宕了二百余年的时间。历史地看,由于这种经济上的私权制和政治上的集权制适合传统农耕时代的中国国情,直至遭遇近代西方工业文明及其制度挑战面临败北之际,中华民族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当然,由此也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透视制度性变革的极端重要性。

另一场决定当代经济制度色谱的制度性变革,是20世纪50年代前半期初建的新中国通过“改革”或“改造”,疾风暴雨般地进行的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场改造,一改千百年来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继而建立计划经济体制,与新中国建政所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单一制主导的集权制与分权制相结合的政治国体及其社会意识形态一起,成为改革开放的历史、逻辑起点和建制枢纽点。中国的改革开放,实际上是“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进行的治理改革和市场建制,并展现其制度性变革趋势和规律。[1]

农村改革沿着产权深化之路,由各种形式的承包制逐步过渡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模式,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没发生改变。城市国有企业改革沿循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以及产权多元化之路,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如同劳动分工的深化能提高生产效率一样,产权分工的深化会优化资源配置效率,进而催生新的市场主体发育和部分制度性变革,城乡非公有制经济便由“必要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体系、财税金融、公共服务、政府规制等各领域的治理性改革或制度建设。

全面深化改革中加强各类产权平等保护制度建设,以及随人力资本重要程度的提高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自古而今财产权利相对弱化的中国式体制环境中,对已经细化、深化的产权形态进行有效保护,使财产权利及让其受平等保护的法规制度乃至价值理念渐成共识和制度需求。顺应治理改革及市场建制的历史趋势和逻辑规律,全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认知,并推动其建制成型,既有利于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全社会所关注甚至不无迷茫的理论、道路、制度、文化等建制成型和认同、自信问题。

政治体制特性为市场化改革及其建制提供了创新空间或制度性的市场公共品。由于党的领导和中央政府职能而具有单一制、集权制的制度底色或中国特色,便于集中民智、统筹规划,通过试验实践循序渐进推动改革开放,为经济转轨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建制提供不可或缺的内外部政治条件等广义社会公共品;由于分权制特征甚至“联邦制”光谱,“适当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充分尊重、激发群众和基层的创造精神,产生了经济增长和市场建制的动力、活力与创造力。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党政治理模式或其他市场公共品供给方式,都不会一成不变或一劳永逸,也在通过治理性改革,与时俱进地“改进和完善”,进行必要的制度性变革,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制、规制治理,并形成持久的生命力。

在传统体制多维一体、利益格局盘根错节、社会构成丰富多元、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的大国经济体中以治理改革实现市场建制,其矛盾特性、变革路径和建制前景,往往难以事先预料,经常使人瞠乎其后。

面对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计划经济体制,当初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等发展阶段为依据的判断上的“降级”,包括此后既不走“老路”也不走“邪路”的承诺,规避意识形态风险,取得改革共识以抓住机遇推进改革。在这种理论定位和意识形态语境下,经过几十年的治理改革,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取得了经济发展的骄人成就,使改革开放获得了实事求是、实践标准等现实主义基础上的价值依据。但无论是改革的实践者还是理论家,因为突破正统理论和体制或“离经叛道”,都把自己最薄弱的环节、最柔软的部位充分地暴露在反对者面前。

相对于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包括正统理论在内的制度文化的创造性转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都非短期内可以完成,需要几代人的努力。这种改革实践、市场建制与理论价值意义上的期限与结构错配,易导致改革者信心不足或挑战者的藐视、敌视以及否定与反对改革。一些正统理论家可以完全无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执政党与国家宪法意义上的制度定位,有足够的“底气”与“勇气”,随时随地重提“阶级斗争”,要求“民营经济退场”甚或“消灭私有制”,并因“理论正确”而“正气十足”,毫无妄议、违法之虞,以致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政策预期及制度取向。[2]

改革开放的先驱领导层固然可以审时度势、顺乎民心地推动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寻求认识论基础和真理标准,突破此前依据理论信条和外来体制示范所建构的计划体制,但终究摆脱不了来自各方面的疑虑、拒斥包括不时发生的激烈反对,最终不得不以邓小平著名的“不争论”的政治决断方式,把最具争议的“计划”与“市场”等体制形态再次进行“降级”处理,一律视之为工具、手段,大大节约了具有“交易费用”性质的制度性成本,适时、持续推进改革开放,领导者个人在重大历史关头的关键作用也由此表现得淋漓尽致。[3]理论上的“便利化”处理虽然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预期进展,并通过建制修法取得了合法性直至合理性基础,但思想理论和价值理念的分歧并未解决甚至“压而不服”,一有机会便“旧话重提”,似乎要一夜间返回改革开放初期或之前的话语环境。而新旧体制转轨时期以及市场经济本身不可避免的各种矛盾,又使其“言而有据”,引起一定范围内的“共鸣”,干扰改革开放的实践探索乃至挑战其法理基础和价值意义。

指导思想及其理论基础的继承与创新,是治理性改革无从回避又难以解决的重大难题。为避免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治理性改革不仅要进行市场建制,而且还必须最大限度地保留此前建立和维系计划体制的指导思想及其理论基础,至多是将一些不合时宜的提法或观点予以适当修改或暂时搁置起来。这种排斥扬弃的“继承性”,虽然减轻了思想意识形态冲突,但也明显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创新空间,极大地增加了后来者理论建设的难度或高度。新的领导集体和新任领导人既要有时代担当、提出指导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思想理论和政策主张,又要以“继承和发展”的名义极其审慎地善待此前的“指导思想”。

在加长了的理论链条或扩围了的“指导思想”中,既有经典作家早年的制度构想、未来社会理想以及计划体制理论和思想观念,也有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实事求是、实践标准提出的改革理论和政策取向;既有在价值信念意义上不可以有任何质疑的美好愿景,也有在求真务实层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制度工具设计和发展模式创新。在信奉价值信念优先、意识形态占支配地位的中国社会,指导思想及其理论基础的多元表达包括辩证统一,势必产生厚今薄古还是厚古薄今之类的理想的冲突。[4]市场经济理论语境中本来具有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作用的意识形态,会因内容各异、表述多元而被各执一端,造成时常可见的思想混乱,增加社会摩擦成本。统一思想以及向何处统一思想,便成为社会生活的经常性话题或难题。此外,随着市场建制和对外开放,与先行市场经济体在产权保护制度、企业微观体制、公平竞争原则、商业伦理精神、政府规制方式、市场经济理论等方面的吻合与趋同,也时常会受到来自传统意识形态的质疑与挑战,大大增加市场改革的阻力和社会成本。

治理改革与市场建制的价值性维护,既需要创造改革红利增进经济福利和社会支持,又必须尽可能少地触动既得利益或给予利益受损者足够的补偿以减少改革阻力,也包含着必要时以延缓或牺牲改革为代价保持发展速度。市场化变革的理想状态是帕累托改进[5],退而求其次是卡尔多改进[6],但这只是改革开放初期或部分领域发生过的故事。多数时候必须聚焦发展、“做大馅饼”,求得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程度的某种均衡,以赢得改革共识直至取得价值性基础。

任何利益关系的调整都是艰难的。计划体制的市场化、治理性改革,在起步阶段,必须尽可能地兼顾至少不过多地触动各级管制者(往往也是改革的推进者或实施者)的既得利益,否则改革将举步维艰、变形走样甚至根本无法启动。当改革涉及劳动就业、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公平权利等大众切身利益时,对具有相对优势条件的经济社会组织成员,必须给予相应的照顾或补偿,现实生活中长期存在、社会广泛诟病的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体制双轨由此而来。较之一般竞争性领域和普通商业类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环节、公共服务性质和经济规制地位的领域或部门,其既得利益及保护意愿和能力相对较强,以技术性、公共性、公益性等理由延缓改革,则成了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或攻坚难点。

治理性改革中市场新政与既得利益的反复博弈,延缓了改革进程并使之前行艰难而长期化,渐进式改革与其说是经验,不如说是时势使然的客观现实和无奈现象。改革过程的渐进化,会因改革红利的非均衡分布产生新的利益格局,其中一部分具有特定条件的群体甚至可以在政府与企业、权力与市场之间上下其手、左右逢源,获得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利益,他们对继续改革尤其是全面深化改革可能丧失部分利益而心存疑虑、形成改革阻力。随着渐进式改革迟滞、延长,各类既得利益者有可能形成利益保护合力,削弱或丧失改革动力以及调整利益关系的政治、组织基础。治理性改革的渐进性、迂回性乃至不时产生的妥协性,还会造成破旧与立新、改革创新与依法治国之间的脱节或不同步,滋生权力寻租、非法牟利等违法违规和“市场原罪”现象,无论是原有体制内还是市场新制中,都有一部分人对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建立民主法治社会心存天然恐惧。

经济市场化的创制路径依赖,造就了市场主体发育条件和成熟程度的显著差异。自然成长的市场经济,尽管也伴随着剧烈的社会变革,但其市场主体发育及其社会治理参与,通常成就于潜移默化、细雨润物的漫长过程并获得主导地位。治理性改革中成长起来的民营经济,则是因建设高级社会条件尚不具备、作为初级阶段的补充成分至多是重要组成部分而“特许”发展的,即使赋予其平等地位,自身乃至社会的疑虑始终是存在的。至于“根正苗红”的主体经济成分,则既要迎接市场竞争、面对优胜劣汰压力,又要承担边界不清、随时变化的社会责任,当然也会借此索要各种优惠政策或超经济、超市场地位,其市场机体发育不全,或亦商亦官、官商两利(其实也是两弊)。如果不在制度理念、体制建构和法治建设上正本清源、成样定型,而满足或止步于各种超经济、超市场因素大量存在的制度理念和过渡体制,市场主体的发育成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成型,仍有可能关山重重、遥遥无期。

效率与公平[7]的矛盾是始终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存在的基本矛盾。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或制度背景下,其表现形式、存在程度和冲突性质会有所不同。治理改革和市场建制的国情特性有可能使其较早地显现出来、严重起来。因市场要素的禀赋基础、改革政策的普惠速度、重要领域的改革进度、体制创新的市场深度、利益调整的维度力度以及改革开放的努力程度等差异,不同地区间的发展速度和不同社会成员间的收入水平势必出现较大差距。资源配置结构、公共管理政策、政府行为方式以及公众意见进入决策视野、纳入治理体系的路径与时长,都是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社会阶层分化,以及效率与公平的对立泛化、固化和长期化的重要因素,历时已久的治理改革也将面临传统体制弊端尚多、市场新制矛盾凸显的两难困局。全面深化改革除需要加快革除旧制弊端外,更需要及时调整攻坚重点,转向公平取向改革,促进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协调,并适应治理改革的趋势与规律,深化市场建制与上层建筑领域的制度创新,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制度及其优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制度价值目标。


注释

[1]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及十四届、十六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标志,展现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路建制的目标探索、框架构建、制度完善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

[2]典型现象之一是,2018年下半年,在全党全社会隆重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庄严承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之际,居然一时间“民营经济退场”“消灭私有制”沉渣泛起,需要中央给民营经济“出台站位”“吃定心丸”。

[3]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也不能判定为“个人专断”,因为计划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本身就是前无古人的事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当时还处在摸索阶段,理论的简单化源于实践的探索性甚至缺失性。

[4]社会价值观念和人生理想的冲突在任何国家、社会和时代都会发生,当然也不会是基于伦理道德标准的简单判断与选择。或许适应变化着的自然、社会和人类心理发展趋势和规律,适时调整、创新包括制度形态在内的价值伦理标准和人生理想追求,缓解社会不断变化着的价值观念和人生不时发生的“理想的冲突”才是正途(参见L.J.宾克莱.理想的冲突:西方社会中变化着的价值观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5]帕累托改进又称帕累托效率,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redo Pareto)命名的,并基于帕累托最优基础之上。帕累托最优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福利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增加另外一方的福利;而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的福利时,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帕累托改进可以在资源闲置或市场失效的情况下实现。在资源闲置的情况下,一些人可以生产更多并从中受益,又不会损害另外一些人的利益。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一项正确的措施可以消减福利损失而使整个社会受益。帕累托最优被认为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

[6]卡尔多改进,也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由约翰·希克斯1939年提出,以比较不同的公共政策和经济状态。如果一个人的境况由于变革而变好,因而他能够补偿另一个人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那么整体的效益就得以改进。此为福利经济学的一个著名准则。

[7]“公平”是一个社会学概念,也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J.S.Adas)1965年提出的“公平理论”(equity theory)实际上是一种激励理论,认为人的工作努力不仅与个人实际报酬多少有关,而且与人们对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为密切。“平等”是指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发展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人格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经济学中的“公平”是指收入分配相对平等,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广义的公平还包括起点、机会、程序、过程和权利等平等因素。“效率与公平”中的“公平”,首先是收入分配相对平等,进而包括广义的公平,在表达上时而与“平等”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