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在德国民法文献中,法律行为通常被定义为:基于法秩序,依当事人意愿发生所表示之法律效果的行为[93];或者被定义为:旨在发生当事人所欲之法律效果的行为[94]。我国《民法典》第133条将法律行为定义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上述法律行为定义皆强调法律效果与意思的关联性。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就在于:法律效果由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创设规则,此项规则决定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及其变动,在当事人之间如同法律规则那样发生效力,当事人据此实现私人事务的自我治理。

为了全面理解法律行为概念,需要厘清如下问题: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法律行为与其他部门法上行为的关系问题;法律行为与其他社会交往行为的关系问题;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