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 吴香香
- 699字
- 2023-04-20 17:20:38
第一章 练习版请求权基础思维
——鉴定式分析法
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是德国早期案例课最著名的倡导者。为了给法科学生将来的法律实务工作做准备,1854—1855年冬季学期,耶林在吉森大学第一次开设案例课(Übung),1872年又将该课程引入哥廷根大学。[6]耶林为此还编有案例书《民事未决案例》(Civilrechtsfälle ohne Entscheidungen)与《日常生活中的法学》(Die Ju-risprudenz des täglichen Lebens)[7],两书对后世案例教学影响深远。
不过,德国法学院全面引入请求权基础教学,很大程度上却是因为司法考试的倒逼。由于司法考试仅考查案例分析能力,培训机构遂致力于钻研案例解析技术,并与法学院形成竞争态势。[8]20世纪50年代,阿茨勒(Paul Atzler)以请求权基础为线索编写的备考教材广泛流传,将请求权基础思维推至法律培训舞台的中央。[9]而梅迪库斯(Dieter Medicus)的代表作《民法:依请求权体系整理的备考资料》[10]及其简写本《民法学基础:请求权基础入门》[11]则正式确立请求权基础思维在民法教学与教义学研究中的核心地位。
受制于现实条件,法学院课堂教学无法面对原始案件事实,因此,教学中传授的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在给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训练学生寻找相应的规范依据,略去了对案件事实的裁剪与认定,属于简化版的请求权基础思维。不过,这种专注于大前提找寻的训练并不因其简版而减损意义,它是诉讼实战中法庭报告技术/关联分析法的基础。
练习版请求权思维借鉴诉讼中的攻防结构,将规范区分为请求权基础规范(主要规范)、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内在结构上,对每项请求权基础的检视均可分为三层(请求权成立→未消灭→可行使)四步(请求权成立要件→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利已消灭的抗辩→权利阻止的抗辩);外在结构上,存在多个备选的请求权基础时,须遵循特定顺序依次检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