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请求权基础方法

民事纠纷以原告“请求”被告为某种给付为典型,据以支持原告“请求权”的实证法规范或法律行为,称为“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1]寻找请求权基础,构成民事法官找法作业之根本,由此体现的法律思维,则可称为请求权基础思维(请求权思维)。

请求权思维肇始于德国,汉语法学最早系统引入这一思维的,是王泽鉴教授首版于1982年的《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2]该书虽早在2001年即已出版简体字版,但对法学院课堂教学似乎并未产生即时影响。法学院较为正式将请求权基础思维作为教学法运用,迄今不过10年时间。[3]

法学课堂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训练的基本程式是,在给定小前提(案件事实)的框架下,通过请求权基础的搜寻锁定大前提(法律规范),从而运用司法三段论得出适用结论。对此特点,有批评者认为,处理真实案件的难题,不仅在于寻找大前提,更在于确定小前提,请求权基础方法虽是寻找规范的利器,却无力面对案件事实的萃取。[4]这一批评未必公允。作为请求权基础思维策源地的德国,其民事法院早在19世纪就已发展出一套严谨的“法庭报告技术/关联分析法”(Rela-tionstechnik)[5],核心技术正是借助请求权思维引导裁判者获取案件事实、确定法律适用的小前提。

为了展示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全貌,本书上篇试图对“请求权基础思维是什么?”这一问题作出回答。该问题可进一步拆解为:课堂训练中的请求权思维是什么(第一章)?诉讼实战中的请求权思维又是什么(第二章)?或者也可以从反面提问:请求权基础思维不是什么?限度何在?这又需要借助它的对手予以澄清(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