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报告技术/关联分析法的构造

法庭报告技术/关联分析法的母版可追溯至罗马法上法律审(in iure)与裁判审(in iudicio)的二阶构造。首先审查原告的诉请是否存在相应的诉权(actio)规范依据(请求权基础),被告的抗辩是否存在诉讼上的抗辩(exceptio)规范依据,并就此撰写裁决。若原告无诉权,则在此阶段案件即终结。若存在相应的诉权规范与抗辩规范,则转由法官主持质证,并检视诉权与抗辩的要件是否满足,作出最终判决。[33]

运用法庭报告技术/关联分析法写就的案件分析报告(Relation),通常由案情(Sachbericht)与鉴定(Gutachten)两部分组成。[34]与法律鉴定相对应的审查过程,并非同时处理原告与被告讲述的“两个故事”,而是划分不同阶段依次审理,原则是程序先于实体、法律先于事实、原告先于被告。[35]第一阶段是程序阶段(Prozeβstation),检视原告起诉是否符合程序要件(Zulässigkeit)。第二阶段是原告阶段(Klägerstation),对原告陈述进行法律审查(而非证据审查),检视原告诉请的法律合理性(Schlüssigkeit),即针对原告诉请预选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并审查原告陈述(而非经质证的事实)是否满足请求权规范的适用前提。第三阶段是被告阶段(Beklagtenstation),对被告陈述进行法律审查(而非证据审查),检视被告防御的法律合理性(Erheblichkeit),即被告陈述(而非经质证的事实)是否满足防御规范的适用前提。第四阶段是证据阶段(Beweisstation),仅双方有争议且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才需要举证,一方主张且另一方认可的陈述则视为真实。[36]第五阶段是裁判阶段(Entscheidungsstation),形成证据认定建议与裁判建议。

其中最关键的是原告阶段与被告阶段(对应罗马法上的法律审)。这两个阶段的审理纯粹是法律审查,仅检视双方陈述是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可支持其法律主张,而不涉及陈述的真实性,事实认定是证据阶段的任务。[37]因而,也有将这两个阶段并称为陈述阶段(Darle-gungsstation)者[38],实质是以请求权思维引导事实萃取,以请求权规范、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分别审查原告与被告的陈述是否具有法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