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大宗淡水鱼养殖业发展现状和特点

我国大宗淡水鱼生产历史悠久,特别是自农村改革开放以来,技术进步、流通体制放开、市场需求等刺激大宗淡水鱼产业迅猛发展,为解决我国“吃鱼难”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宗淡水鱼产业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并不断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和模式改进,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区分布渐趋均衡,生产以池塘养殖方式为主,养殖技术趋于成熟。目前,作为我国鱼类生产的主体,大宗淡水鱼已成为全国性生产、跨区域流通、全国性消费的重要水产品种,近年来其加工业不断兴起,对外贸易量也有所增加。

一、养殖规模与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鱼苗培育、池鱼高产精养、饲料、鱼病防治、鱼种人工繁殖等多项技术的综合应用,我国淡水鱼养殖单产水平不断上升,同时,随着养殖面积的扩大,淡水养殖产量也在不断增加。淡水养殖总产量从1976年的74万吨,增加到2014年的2 935.76万吨,年均增长率超过10%,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淡水养殖大国。2014年,中国淡水养殖产量占到水产品总产量的45.4%,其中,淡水养殖鱼类产量达到2 603万吨(图1.3.1),占到淡水养殖总产量的88.7%。

图1.3.1 2006~2014年淡水养殖面积和淡水养殖鱼类产量

数据来源:《中国渔业统计年鉴》相关年份

从产业规模来看,大宗淡水鱼是我国淡水养殖业发展的保障性主导品种。2014年我国大宗淡水鱼养殖产量2 018.63万吨,占淡水养殖产量的68.76%,占全国水产品总产量的31.24%。其中,草鱼、鲢鱼、鲤鱼和鳙鱼的产量均在300万吨以上,鲫鱼的产量超过270万吨,青鱼和鳊鱼产量相对少。淡水养殖业已经成为区域经济的重要支撑。在淡水养殖业产值较大的江苏、湖北、广东、江西、安徽和湖南6省,2014年淡水养殖业产值占渔业第一产业产值的比重分别是63.0%、84.4%、48.9%、85.0%、79.3%和89.6%,淡水养殖业产值占渔业经济总产值的比重分别是36.2%、40.9%、23.1%、42.2%、48.9%和73.1%。由此可见,淡水养殖业在这些省份渔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图1.3.2 2004~2014年大宗淡水鱼产量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渔业统计年鉴》相关年份

表1.3.1 大宗淡水鱼产量及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渔业统计年鉴》相关年份数据计算

二、养殖品种结构与产业区域布局

我国地域辽阔、水网密布,形成了大宗淡水鱼在国内各省区基本上均有分布的产业布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大宗淡水鱼产业布局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发生变化。这除了取决于水资源状况和管理情况以外,水产饲料业发展布局、市场需求变化、劳动力成本、技术扩散、城镇化发展等多因素也会对我国大宗淡水鱼产业布局产生明显的影响。

目前,我国珠江流域和长江中下游地区虽然仍是大宗淡水鱼的主产区之一,但受成本收益变化和加工业发展需求影响,其生产将逐步向着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十一五”“十二五”以来,受科技进步、技术扩散加快的影响,我国西南、西北地区的大宗淡水鱼产业发展很快,大宗淡水鱼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总体上,我国大宗淡水鱼产业重心发生了由南向北、由东向西的逐渐倾斜。

首先,随着饲料业发展,各地均有了发展池塘养殖的物质条件;其次,随着“十一五”“十二五”大宗淡水鱼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步伐加快,西南、西北地区的大宗淡水鱼养殖出现蓬勃发展态势。如新疆、云南、内蒙古、宁夏等省区,通过体系建设,以点带面,促进了示范基地建设,辐射带动周边县区。目前甘肃省已在白银、靖远、永靖、临泽和肃州5个示范县区共形成10个示范片,35个示范户,示范面积达2 500亩。甘肃引进黄金鲫、团头鲂“浦江1号”、抗病草鱼等大宗淡水鱼优良品种1 200万尾,养殖效益明显,为优化甘肃省大宗淡水鱼养殖品种、促进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带动作用。银川综合试验站自2011年开始新品种引进、扩繁、养殖试验示范,2013年在全区8大苗种繁育场开展了福瑞鲤亲本置换,至2014年已成功实现福瑞鲤苗种繁育本地化,保障全区及周边省份主养鲤鱼的苗种供给,2014年累计繁育福瑞鲤苗种(水花)8 000万尾,并向内蒙古、辽宁提供苗种1 200万尾。该站2013年还成功繁育异育银鲫“中科3号”苗种(水花)2 000万尾。经过几年的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有效带动宁夏地区水产良种更新换代,实现当家养殖品种鲤鱼的更新换代。优良品种的技术支撑使非主产的边远省份的单产水平大为提高,显著提高了渔业生产效率,为渔业经济布局变化提供了动力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浙江、广东等东部沿海地区率先成为市场化、国际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区域。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大量农田转为工业和城镇建设用地,再加上外向型农业和高效经济作物的发展,使得这些地区的渔业生产受到影响。未来,这些区域淡水渔业生产格局将会进一步调整优化。另一方面,西南、西北等边远省份大宗淡水鱼生产发展潜力巨大。渔业生产更依赖于水资源的丰裕程度和气温,所以在水量充沛、温暖的南方地区大宗淡水鱼有着天然的发展优势。但品种改良、技术扩散、饲料业发展、机械装备、工程设施改进等客观上改变了区域之间的生产条件差异,使得缺水地区、寒冷、高海拔地区等也具备了大宗淡水鱼的生产条件,使得几乎全国各地都能养鱼,大宗淡水鱼生产的空间格局发生变化。2014年我国大宗淡水鱼养殖产量2 018.63万吨,占淡水养殖产量的68.76%。2014年淡水养殖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省份有14个,其中,产量在300万吨以上的省份有湖北、广东和江苏,湖南、江西两省的淡水养殖超过了200万吨,安徽、山东、广西、四川的产量达到百万吨以上水平。大宗淡水鱼的养殖地主要集中在湖北、江苏、湖南、广东、江西、安徽等省区。其中,湖北、江苏两省的大宗淡水鱼年产量超过了200万吨。这说明,在产地分布上,大宗淡水鱼养殖区域集中的特点更加突出。

在淡水养殖业产值较大的江苏、湖北、广东、江西、安徽和湖南6省,2014年淡水养殖业产值占渔业第一产业产值的比重分别是63.0%、84.4%、48.9%、85.0%、79.3%和89.6%,淡水养殖业产值占渔业经济总产值的比重分别是36.2%、40.9%、23.1%、42.2%、48.9%和73.1%。可见,淡水养殖业在这些省份渔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水产加工业围绕着原料基地而建立。淡水产品产量较大的省份往往也是加工业产量较大的省份。在淡水加工产品总量前十的省份中,湖北位于第一,其余依次是江苏、广东、江西、海南、安徽、广西、湖南、福建、浙江等省,前十位的省份占了淡水加工产品总量的96.41%,比之2008年(10省占93.4%)淡水加工业布局有所集中,广西发展特别快。

随着生产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增长,淡水鱼养殖的种类也不断增多。目前淡水、海水养殖鱼类70余种,其中淡水养殖种类50余种,海水养殖种类20余种,分别隶属于12个目,其中,鲤形目鱼类均为淡水种类,鲇形目鱼类绝大多数为淡水种类。在我国淡水养殖鱼类中,除了常见的大宗淡水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鲂)外,罗非鱼、乌鳢、鲶鱼、黄鳝、鲈鱼、泥鳅、黄颡鱼、鳜鱼、鱼、鳗鲡等淡水鱼的年产量均超过了20万吨。我国淡水鱼养殖品种日趋多元,养殖结构也在不断优化,近十年来鱼、黄颡鱼、鲑鱼、鳟鱼、河豚、池沼公鱼、鲈鱼、鲟鱼等特色品种的年产量增幅均在10%以上。

分品种来看,草鱼养殖产量最大,2014年草鱼产量占大宗淡水鱼养殖产量的26.8%,占淡水鱼养殖总产量的20.7%,近十年产量的年均增幅达到3.8%。2014年鲢鱼的养殖产量为422.60万吨,位居大宗淡水鱼的第二位。近年来,鲢鱼的地位已经被草鱼超越,近十年的年均增长速度仅2.0%,是大宗淡水鱼中增幅最为缓慢的品种,其价格也最为低廉。2014年,我国鲤鱼的养殖产量为327.24万吨,占大宗淡水鱼产量的16.2%,近十年鲤鱼的年均增长速度相对平缓,约为3.3%。2014年,鳙鱼的养殖产量为320.29万吨,占大宗淡水鱼养殖产量的15.9%,近十年来年均增速为4.4%。鲢鳙鱼都是滤食性鱼类,对水体有显著的净化作用,因此多数养殖户会选择将其作为配养品种。2014年,我国鲫鱼的养殖产量为276.79万吨,占大宗淡水鱼产量的13.8%,近十年其产量的年均增速为3.6%。2014年青鱼养殖产量仅55.73万吨,是大宗淡水鱼中产量最低的品种,占大宗淡水鱼产量的2.8%,但青鱼也是产量增长最为迅速的大宗淡水鱼,近十年年均增速达到6.5%。2013年,我国鳊鲂养殖产量78.3万吨,占大宗淡水鱼养殖产量的3.9%,近十年来年均增长速度为4.2%。

(一)青鱼

青鱼,俗称乌青、螺蛳青、青鲩、黑鲩、青根等,在全国各大水系均有分布,除新疆、青藏高原、内蒙古和黑龙江省外,其余各省区均有养殖。近年来随着配合饲料的广泛应用,养殖面积不断扩大,除了靠近江河湖泊的省份,北方地区也更多地开始养殖青鱼。青鱼是七个大宗淡水鱼品种中唯一的肉食性品种,常与鲢鱼、鳙鱼、鲤鱼和团头鲂等混养。目前长江中下游各省市是青鱼的主产区,湖北是最大的产区,2014年湖北省青鱼产量超过10万吨,湖南、江苏、安徽、江西产量在5万吨以上,广东、浙江、广西、福建和山东产量达到万吨以上。

图1.3.3 青鱼主产区

数据来源:2015《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二)草鱼

草鱼,俗称鲩鱼、草青、白鲩、油鲩、草根鱼等,除新疆和青藏高原无自然分布外,中国各大江河水系均有出产,全国各省区也都有养殖。草鱼的主产省份是湖北、广东、湖南、江西、江苏、广西、安徽、山东、四川、福建和河南,其养殖年产量均在10万吨以上。草鱼常与青鱼、鲢鱼、鳙鱼、鲤鱼和鲫鱼等混养。不论餐饮消费还是家庭消费,草鱼一直以来有着稳定的消费群体,近些年随着“水煮鱼”等餐饮形式的发展,草鱼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草鱼产量由2004年的369.84万吨增长到2014年的537.68万吨,年均增幅达到3.8%。草鱼由20世纪初与鲢鱼产量相当的地位,已逐步成为大宗淡水鱼类的龙头老大,近十几年来草鱼养殖产量一直稳居大宗淡水鱼首位。除鲜活销售外,草鱼加工正在逐步开展。

图1.3.4 草鱼主产区

数据来源:2015《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三)鲢鱼

鲢鱼,俗称白鲢、鲢子、边鱼、水鲢、跳鲢、小头鲢子、苦鲢子等,在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系均有分布,全国各省区均有养殖。长江中下游各省市是主要产区,2014年湖北、江苏、湖南、安徽、四川、江西、广西、山东、广东、河南、浙江和辽宁的产量均在10万吨以上。20世纪80年代以前,鲢、鳙鱼是主要水产养殖品种之一,进入90年代,鲢鱼的经济价值下降,虽然一些地方仍有养殖,但主要是粉碎后拌入商品鱼饲料,投喂青鱼、龟、鳖等。近十几年来,其地位被草鱼超越,近十年的年均增长速度仅为2.0%,是大宗淡水鱼中增幅最为缓慢的品种,其价格也是最为低廉的品种,近几年批发价一般在每公斤7~8元。不过作为池塘混养的搭配品种,近年来鲢鱼经常被作为江河湖库的增殖放流品种,其在改善水生生态环境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图1.3.5 鲢鱼主产区

数据来源:2015《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四)鳙鱼

鳙鱼,俗称胖头鱼、花鲢、雄鱼、黑鲢、麻鲢、大头鱼等,在中国东部平原各主要水系均有分布,除青藏高原外,其余省区均有养殖。鳙鱼常与鲢鱼、青鱼、草鱼、鲤鱼和团头鲂等混养。2014年,湖北、广东、江西、湖南、安徽、江苏、广西、山东、四川、河南和浙江省的鳙鱼养殖产量均在10万吨以上,其中湖北省产量超过了40万吨。鳙鱼因其头部肉质鲜嫩,风味独特,深受消费者欢迎,饲养量一直保持上升势头。鲢鳙鱼作为滤食性鱼类净化水体的作用显著,因此多数养殖户会选择将其作为配养品种,不过近些年随着鳙鱼价格的提升,现在正研究怎么开展主养。随着鳙鱼养殖量的上升,其大有超过鲤鱼产量的趋势。

图1.3.6 鳙鱼主产区

数据来源:2015《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五)鲤鱼

鲤鱼,俗称鲤拐子、毛子等,在各水系均有分布,全国各省区也均有养殖。作为主要养殖鱼类之一,常与青鱼和草鱼混养,有些地区还把鲤鱼作为网箱或流水高密度养殖的对象。鲤鱼是大宗淡水鱼中品种选育做得最好的品种,也是北方地区比较受欢迎的种类,养殖地也主要集中在北方地区。相比其他大宗淡水鱼品种,鲤鱼养殖的产区分布相对均衡,2014年山东、辽宁、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四川、江苏、江西、河北、云南、广东、天津和安徽等15个省市区的产量都在10万吨以上。

图1.3.7 鲤鱼主产区

数据来源:2015《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六)鲫鱼

鲫鱼,俗称河鲫、土鲫、喜头、鲫瓜子、鲫子、鲫壳、鲫拐子等,除青藏高原无自然分布外,各江河水系均有分布,目前全国各省区均有养殖。鲫鱼在池塘养殖过程中一直属于配角,通常与青鱼、草鱼、鲢鳙等混养在一起。鲫鱼的变异性很大,金鱼就是鲫鱼的变种。目前通过杂交等手段,我国培育了方正银鲫、异育银鲫和彭泽鲫等优良品种。鲫鱼和鳊鲂鱼的大小适中,是适应城市化而快速发展的品种。2014年,江苏、湖北、江西、安徽、湖南、四川、山东和广东的产量在10万吨以上,其中江苏省产量甚至超过了60万吨,江苏盐城地区是鲫鱼的主产区。

图1.3.8 鲫鱼主产区

数据来源:2015《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七)鳊鲂

渔业统计中的“鳊鲂”是鳊属和鲂属鱼类的统称,我国常见有三种:一是鳊,俗称长春鳊、长身鳊、鳊花、草鳊、油鳊、鳊鱼、牛屎鳊、山鳊、白鳊、假鳊鱼、扁鱼等,在东部平原各水系均有分布,该种以草为食,个体较小,一般作为搭配品种养殖,天然水域中产量较多;二是鲂,俗称三角鳊、乌鳊、鳊、平胸鳊、鳊花鱼、法罗鱼等,在东部平原各水系及海南岛均有分布,该种肉细嫩、味鲜美,是优质食用鱼,曾是我国淡水养殖传统养殖对象之一;三是团头鲂,俗称鳊鱼、团头鳊、草鳊、武昌鱼,自然分布较少,仅在长江中下游一些大中型湖泊如湖北梁子湖、花马湖、武昌东湖和江西鄱阳湖等有分布,除青藏高原外,其余各省区均有养殖,团头鲂属草食性鱼类,是建国后才开发的淡水养殖重要对象,由于疾病少、易于饲养和捕捞,生长快,养一年即可上市,目前已成为鳊和草鱼的替代和补充。江苏、湖北两省的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上,两省产量占到鳊鲂总产量的47.9%,江苏的常州、无锡等地是鳊鲂的主养区。

图1.3.9 鳊鲂主产区

数据来源:2015《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除了养殖传统品种,近年来在国家大宗淡水鱼产业技术体系的支持下,异育银鲫“中科三号”“福瑞鲤”“松浦镜鲤”“芙蓉鲤鲫”等新品种推介活动成功开展。养殖新品种推广进展显著,科技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通过体系各综合试验站的示范养殖,加速了新品种在全国的推广应用。例如,2012年全国渔业科技促进年活动深入开展,活动以“科技进塘入场到户、助推健康安全增收”为主题,以促进实现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渔民持续稳定增收为目标,开展向广大渔民送科学、送技术、送知识、送文化、送信息、送服务活动。各地组织水产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以及学会、协会、水产企业和渔民专业合作社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渔业科技促进活动。在全国渔业科技促进年的推动下,水产养殖科技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三、养殖方式和养殖技术

按水域划分,池塘养殖方式在大宗淡水鱼各类养殖方式中所占的比重最高。2014年,我国池塘养殖淡水产品产量为2 090.26万吨,占淡水养殖总产量的71.2%,养殖面积为266.2万公顷,江苏、湖北两省的淡水池塘养殖面积均在35万公顷以上,广东、湖南和安徽省的面积均超过20万公顷。水库养殖产量377.1万吨,占淡水养殖总产量的12.8%,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等省份的养殖面积在10万公顷以上。其他各类养殖方式的比重则均在6%以下。湖泊养殖产量为164.6万吨,占淡水养殖总产量的5.6%,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和湖北是主要生产区域。稻田养鱼产量虽然仅占淡水养殖总产量的5.0%,但稻田养鱼在中国分布广泛,养殖面积仅次于池塘养殖和水库。在南方山区,稻田养鱼形式普遍,其中四川养殖面积最大,其次为湖北,近些年在北方的辽宁等地稻田养殖也有了很大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网箱、围栏和工厂化形式为代表的养殖模式迅速发展。2014年淡水围栏、网箱和工厂化养殖分别达到了24.2亿平方米、1.4亿平方米和0.33亿立方米。

图1.3.10 淡水养殖产量分布(按水域分)

数据来源:2015《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从养殖技术来看,无论是人工繁殖育种、鱼苗培育,还是增养殖技术、饲料生产、鱼病防治技术均获得很大发展,为我国大宗淡水鱼养殖业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大宗淡水鱼鱼苗培育技术、繁殖育种技术以及池塘、湖泊、水库养殖技术得到明显提升。特别是在种苗技术方面,21世纪以来,我国成功培育出了团头鲂“浦江1号”、异育银鲫“中科3号”、长丰鲢、津鲢、福瑞鲤、芙蓉鲤鲫、松浦镜鲤和松浦红镜鲤等一批良种,建设了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的大宗淡水鱼类良种扩繁基地,明显提高了大宗淡水鱼类良种覆盖率。在养殖技术上,除了传统的单养、混养模式,鱼菜共生、循环水池塘养殖等生态养殖模式日益受到推崇。人工配合饵料技术方面,科研人员对各种淡水养殖鱼类的基本营养需求、饲料配方以及某些饲料添加剂等方面进行了系列研究,并在各类养殖模式中大力推广配合饲料的使用,为大宗淡水鱼养殖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鱼病防治方面,对各种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病毒性疾病、真菌性疾病和非寄生性疾病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并相应开展了病原生物学、寄生虫学、鱼类免疫学、病毒学、病理学、药理学和肿瘤等基础理论的研究,对控制大宗淡水鱼病害和促进淡水渔业的发展起到重大保障作用。在养殖机械方面,增氧机、渔用颗粒饲料机械得到大力推广和发展,自动投饲机、溶氧测定仪、电加温器、活鱼运输装置、水质净化机等机械设备也逐步得到发展和应用。

总之,改革开放以后,无论是人工繁殖育种、鱼苗培育,还是增养殖技术、饲料生产、鱼病防治技术均获得很大发展,推动了大宗淡水鱼养殖业持续快速发展。

四、我国大宗淡水鱼产业链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大宗淡水鱼类生产和消费大国。改革开放后,我国淡水渔业在经历了一个时期的快速发展以后,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基本上实现了供应充裕,使“吃鱼难”问题得到解决。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淡水渔业发展仍面临基础条件薄弱、支撑体系薄弱、产业内各环节发展不平衡、产业化程度不高、社会化服务水平低、生产经营方式与管理体制等不适应现代渔业发展需要等问题。这些对淡水渔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形成了明显制约。

(一)发展基础条件薄弱

发展基础条件薄弱,是我国淡水渔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国地域辽阔,水面较多,但从相对巨大的人口数量来看,人均资源占有量较低。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吃改革开放以前的“老本”,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渔业发展的需要,使渔业生产能力受到影响。

1.资源环境制约

我国淡水养殖模式众多,根据各地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形成一定的养殖品种和模式发展的区域性格局。在发展方式上,目前大部分地区仍属于主要依赖扩大水面资源规模来实现产量增长的模式。随着国家耕地保护、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水土资源短缺的形势趋于严峻。未来,受政策、质量安全、水资源保护等影响,水库、湖泊、稻田、河沟等的养殖均会受到限制。提升单位面积水域的产出率,是未来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唯一道路。

目前,我国水域环境污染较严重,并继续呈恶化趋势,对水产养殖构成严重威胁。在内陆重要渔业水域,污染物超标现象突出。近岸、江河、湖泊中氮、磷含量不断升高,水域处于富营养化状态。我国池塘水质也日益恶化。根据2013年产业经济研究室的调查,79.51%的养殖户认为投放饲料、鱼药对池塘的水质造成污染,而对水质的评价以中性居多,认为水质一般的比例为56.8%,认为水质好的养殖户比例为28.8%,认为较差的比例为10.4%。

总的来看,在资源环境约束和外部环境改变的双重挑战下,现有水产养殖模式必须适应节地、节水、减排等多方面的迫切需要而进行转型。

2.基础设施条件落后

淡水养殖基础设施主要涉及池塘及配套的水电路涵桥闸等附属设施,也包括陆地工厂化养殖车间土建及其配套设施等。目前,基础设施条件薄弱,是我国淡水养殖业面临的重大制约。我国有3 700多万亩养殖池塘,目前有2 000万亩出现不同程度的淤积坍塌、灌排不畅等老化现象,其中急需改造的主要承担大宗淡水鱼类养殖的池塘近1 000万亩。一些标准塘原来水深2.5~3米,目前水深只有1~1.5米,基础设施建设的局面不容乐观。养殖场池塘老化、设施落后、进排水不合理导致病菌滋生、病害多发,综合生产能力显著下降,落后的池塘设施系统已经不能为集约化的健康养殖生产提供保障。水产养殖户认为渔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落后制约了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很多省份都开展了池塘改造工作,但与大宗淡水鱼养殖的整体设施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缺口,大部分养殖池塘还没有得到有效修整,进排水设施、渔业机械配套等不能适应健康养殖方式的需求。与此同时,近年来大宗淡水鱼产业效益下滑,养殖户没有闲散资金投入,也严重影响了池塘改造进度。

其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近年来,水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一定进步,但建设投入水平仍较低,市场的水电路、场地、排污等基础设施落后,批发市场普遍达不到环保要求,影响了市场功能充分发挥。城乡零售市场“以街为市、以路为集”的特点明显,农村市场硬件条件更为落后,缺乏政府投资。目前,我国农村人均商业面积仅约为城市的十分之一,场地面积限制了市场发展。多数水产市场只有保鲜、贮藏设施,没有或缺乏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设备仪器。此外,水产市场的信息化建设比较滞后。根据调研,批发市场缺乏现代电子技术手段,没有电子化记录台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仍以市场公告栏为载体。使用电子显示屏的,也做不到信息实时更新。总的来说,现有的水产软硬件配套水平满足不了信息采集、传播、共享的需要。

第三是物流条件有待改善。国外保鲜产业是以高度发达的工业为基础的,生鲜产品从采收—商品化处理—运输—贮藏—销售整个过程基本在冷链(冷藏库或气调库)中进行,物流成本可以控制在销售成本的10%左右,超市生鲜农产品经营的毛利在20%左右。我国水产品仓储、冷链运输系统不发达,仍以常温物流或自然物流为主,未能形成统一运作的物流网络体系。目前,我国进入冷链系统的水产品仅为20%左右,水产品在流通环节成本高、损失大。经纪人调查显示,目前的淡水鱼运输方式以活鱼运输为主,占95.3%,冷链运输的比例仅为2.37%,鲜活水产品流通成本占销售成本的60%,直接影响经营利润。

第四,推广机构基础条件差。据产业经济研究室调查,省以下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病害防治机构、良种场等机构建设都存在急需投入的情况。服务手段不足直接影响基层的品种改良、病害防控、适用技术培训和品牌建设等工作开展,使得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在优良品种和生态高效养殖模式的推广方面工作滞后,技术服务对大宗淡水鱼养殖的促进作用不足。

3.品种繁育体系尚不健全,种质退化问题严重

优质种苗是大宗淡水鱼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水产品质量和养殖效益。但与淡水渔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育种及繁育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对渔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形成了重要制约。

一是优质种苗供应不足。一段时间里,我国对大宗淡水鱼优质水产种苗的生产和开发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加上大宗淡水鱼成熟周期长,育种工作耗时长,科研人员盯着经济价值高的鱼类,导致“四大家鱼”良种生产能力不足,亲本数量过少,严格选择不够,长期近亲繁殖,造成种质退化,种苗质量不齐,直接影响养殖产量,造成养殖成本增加。

二是没有建立和完善大宗淡水鱼原种、良种、繁殖场等三级体系。种苗场准入条件过低,更没建立完善的种苗准入制度。不少种苗场缺乏严格的科学管理,操作规程不规范,造成苗种质量低和种质退化。种苗质量不高,在高密度养殖过程中极易爆发疫病。大多数水产种苗生产采用传统孵化方式,很多品种一直处于自然繁育的野生状态,品种提纯复壮工作滞后,直接影响水产种质资源储备与改良。

三是野生种质资源面临威胁。随着过度捕捞、水域污染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等人为原因,我国野生种质资源的生境被破坏,一些鱼类的产卵场消失,自然界中的水生动物种类与种群数量减少,天然淡水种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并日渐衰竭,种质退化问题直接影响了亲本质量和遗传多样性。

4.水产饲料供应不足,饲料质量难以保障

在我国,随着人口增加、消费结构的改变和饲料工业规模的扩大,饲料粮短缺已经成为常态,豆粕、玉米等原材料将越来越依赖进口,资源缺乏是困扰我国饲料工业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我国水产配合饲料使用率较低,作为饲料重要蛋白源的鱼粉年产量不高,且质量不稳定,鱼粉来源紧张,需要大量进口。已做饲料源使用的各种饼粕类以及肉骨粉、羽毛粉、肝末粉、血粉等的开发技术储备不足。由于蛋白质来源严重不足,水产饲料业发展受到根本性制约。

鱼类饲料质量在健康养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几年随着蛋白原料价格的上涨,有些饲料生产商为了追求利益,故意以次充好,加上缺乏有效的饲料监管机制,市场上饲料质量参差不齐,养殖户难以判断饲料中蛋白质含量及饲料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大宗淡水鱼类生长。

5.病害多发,专用性、绿色鱼药匮乏,用药不规范现象普遍

随着气候和水体环境的变化,大宗淡水鱼各类病害呈多发态势,特别是水域污染日益严重导致鱼类暴发性疾病难以控制。从武汉综合试验站开展的调研情况来看,草鱼、鲢鱼等暴发病毒性出血病传播快、死亡率高、危害大,施用鱼药后效果不明显且不容易控制,目前该病的有效预防及治疗措施较少,以口服敏感抗生素为主,但用药成本较高,治愈率较低。从示范县经济信息采集与监测系统的数据来看,8月份是大宗淡水鱼养殖病害高发期,2014年8月,288个监测户中有89个监测户有鱼病发生情况,占样本户数的30.9%。

目前,我国鱼药市场上品种混杂,但专用性产品很少。不同地区养殖用水与土壤的含氧量、酸碱度、矿物质含量等理化指标差异对药效影响明显,因此,要求鱼药必须具有针对某类鱼病和某些区域水质的专用性品种。养鱼户希望鱼药高效、低残留、具有针对性、价格合理,也希望鱼药易于使用、符合当地养殖水质与渔业生产习惯。

目前,化学药物在防治水生动物病害中仍是使用最广泛、效果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但化学药物的毒性和残留问题需要审慎对待。目前,水产养殖中用药不科学、不规范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我国在制订残留限量、休药期、给药剂量及用药规范等方面的资料缺乏,是导致鱼药使用存在盲目性的一个原因。

(二)产业体系尚不健全,整体发展水平亟待提高

实践表明,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和产业组织方式的创新,对促进淡水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提高科技水平、优化结构、促进农民增收等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我国淡水渔业仍然带有明显的传统农业特征,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特点,即养殖业产业规模大,但饲料业、加工业等发展滞后,市场流通体系不完善、产业化整体水平较低、组织化程度低、政府对饲料、鱼药、产品质量等监管力度不够等,制约着产业体系作用的发挥和效果的显现。

1.产业链各环节分割,利益联结机制未建立

围绕着淡水养殖业的其他关联产业在进入21世纪后都获得了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行业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发展很不平衡,产业之间的断裂问题越来越严重,已影响到淡水渔业的持续发展。

目前,淡水渔业产业链条已经形成制种、供种、饲料、生产、加工、流通等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环节之间目前多为纵向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联系比较松散,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不多见。由于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均沾”的利益联结机制,产业链条各环节不能共同承担市场风险,产业化组织优势难以发挥。因此,饲料价格攀升、品种品质不稳、加工产品不适应消费市场需求等等问题的出现就会随之传导到水产养殖业环节,供求问题随之产生。水产饲料业目前面临的原料短缺问题,淡水加工业面临的开拓市场难,产品以初级加工为主,精深加工、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少,产品附加值和利润率低的问题,以及鱼药行业的研发能力不足、产品专用性不够和滞后于鱼病防控形势,乃至淡水渔业的社会化服务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充分表明淡水渔业内部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迫切需要提高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以保证发展的持续性、稳定性。

2.加工业发展薄弱

我国水产加工企业整体实力不强,加工水平较低,带动农户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不强,影响“龙头”导向作用和带动作用发挥。目前,我国淡水加工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不多,加工淡水产品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规模不大。在有些主产县,甚至没有水产加工企业。我国淡水产品的加工率低,基本上是以鲜销为主。2014年用于加工的淡水产品为548.6万吨,占我国淡水产品总量的17.3%,比2012年提高了3.2个百分点;但大宗淡水鱼加工品仅占总产量的3%左右。大宗淡水鱼加工多以传统型加工工艺为主,一些符合我国消费者饮食习惯和深受欢迎的传统特色水产品多采用小规模的手工制作,技术装备落后。整体上看,我国大宗淡水鱼缺乏工业化生产技术,产品以初级加工为主,精深加工、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少。此外,大宗淡水鱼加工后产物的综合利用程度不高,大多数下脚料被废弃,有些综合利用技术还会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目前,淡水鱼加工的产学研结合薄弱。大宗淡水鱼缺乏工业化生产技术,产品单一,加工工艺和技术需要更新和升级,企业希望获得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食用方便、营养和风味独特的淡水鱼系列产品,但是不知道技术来源;一些企业缺乏研发力量,“拿来主义”意识严重,如何实现传统特色淡水鱼产品的工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是个问题。此外,受消费者收入水平、营养保健知识、传统习惯等影响,对水产加工品的接受度仍不高。很多加工企业反映,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市场因素是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淡水鱼加工技术落后,利润薄,产品主要在国内销售,出口很少。

3.流通现代化程度较低,交易方式落后

虽然水产品流通配送、连锁经营、拍卖交易、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在我国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这些交易方式还处于起步阶段,所占比重不高。整体上来看,我国水产品交易方式仍比较落后。大宗淡水鱼仍主要采用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小规模、大群体的特征比较明显。而水产品批发市场基本都采取对手交易方式,网上交易、拍卖交易、标价交易、委托代理交易等现代交易手段基本没有使用。在发达国家,生鲜产品主要通过连锁超市销售。如在美国和德国,农产品的95%通过超市或食品店销售,日本的这一比例达到70%。我国水产品连锁经营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且主要在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在多数小城镇和乡村,这种新型的农产品经营方式尚未充分发育。

目前批发市场的结算手段和物流配送落后。所有的交易目前仍是现金结算,结算手段比较落后。因经营的全部为活鱼,几乎都采取活鱼运输形式,第三方物流配送的意识和手段都比较落后。

4.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我国淡水养殖户大部分为小规模农户,客观上需要健全的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完善的服务。根据产业经济研究室的调查,养殖户对各类社会化服务均有着紧迫需求,排序分别是:养殖技术服务、鱼病防治服务、市场信息服务、鱼苗或饲料服务、渔机服务、信贷保险服务,各占92.16%、92.05%、89.58%、89.58%、77.81%和69.71%。养殖户对技术专家现场指导的需求较大:希望“进行具体的养殖技术指导,随时诊断”的占35.49%,希望“提供好的鱼种信息”和“提供市场上卖得价钱高的品种”的各占22.21%和17.29%,希望提供“池塘改造技术”的占9.71%。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能进村到户、到达塘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仍很少。作为技术的供给方,科技人员能够真正深入养殖一线,直接进行技术指导的情况不多。与养殖户最贴近的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受经费、人员、体制等多重因素影响,其作用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难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是当前我国水产科技体系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5.养殖户组织化程度不高

对小规模养殖户来说,参加合作社是其适应大市场的根本出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目前大宗淡水鱼养殖合作社少,养鱼户组织化程度不高,生产和销售中缺乏组织和指导,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养殖技术水平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亟待提高许竹青、陈洁.对水产养殖户对信息沟通技术的采用情况以及手机使用与渔民收入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兰州学刊》2012年第3期.。一些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规范的章程,宗旨模糊,职责不清,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氛围不够,致使内部缺乏活力。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有章程,但不按章程办事,处于放任自流状态。现有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低、带动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在鱼苗、饲料、鱼药供应和产品销售方面,水产养殖户高度依赖于经销商和鱼贩。据产业经济研究室在湖南开展的案例调研表明,一斤淡水鱼从渔民手中出售到城市零售市场,渔民养殖环节利润占总利润的28%,运销环节占66%,批发环节占到6%。生产者在整个产业链中分享的利益过低。养殖户自我组织的直接参与流通环节的中介组织还不多。养殖户不了解市场行情,产品只能依赖鱼贩再出售给个体商贩、流通企业、饭店等,谈判能力很弱。在水产品价格上涨的时期,往往大部分利润被中间商拿走;在水产品市场价格低迷时期,又成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目前,我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中从事水产品运销的商人90%~95%是个体商贩。但鱼贩在购销关系中的地位也不高。调研显示,批发商与供货方有稳定购进关系的占78.95%,而与购货方有稳定关系的只占一半,而且这种购销关系大多以口头协议形式确立,94.74%的批发商在交易价格上要随行就市,有最低收购价的仅占7.89%。

(三)支撑体系和管理薄弱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明确了水面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群众投入淡水渔业的热情高涨,在短时间内就建起一批商品化鱼池。此后,淡水渔业基本上是在市场推动之下来发展的,政府扶持很少。近十年,国家财政支农力度明显加大,但渔业获得的支持不多。与其他农业行业相比,大宗淡水鱼养殖户尚未获得与农民平等的惠农政策;养殖户普遍存在资金缺乏问题;渔业保险补贴政策覆盖范围有限。

1.财政支持体系不完善,对渔业投入有限

总体而言,渔业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往往都是作为特定时期中央或地方农业政策及其他短期宏观目标的配套措施出现的,因此缺乏长远性、整体性规划,体现在渔业主管机构几经变迁;在法制上,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和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渔业经费年际间存在波动并一直在绝对量和相对量上都很低。

首先,渔业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支持政策体系。多年来,我国对渔业的支持主要是补贴方式,而在综合开发、水产科技、病害防治、技术推广等生产发展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以2002年为例,中央对渔业的财政投入,仅有7.69%用于综合开发,4.59%用于水产科技,0.36%用于病害防治,0.19%用于技术推广,四者加起来所占比例也仅为12.83%。目前,财政支渔资金占国家财政支持农业资金的比重不足3%,与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的10%很不相称。水产养殖业在国家支渔资金中的比重更低,还不到10%,而养殖产量占渔业总产量的比重将近70%。财政支持不足,使得淡水渔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薄弱,许多制约渔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人散、线断、网破”;大规模的渔民科技培训工作未真正开展,渔民科技文化素质相对低;渔业病害防治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尚不健全等。

其次,我国渔业补贴制度本身不完善。现行渔用柴油补贴政策是渔业内资金规模最大的补贴,针对机动捕捞渔船和养殖船。而池塘养殖、稻田河沟养殖、其他小水面养殖的养殖户则享受不到任何补贴政策。近年来,我国淡水鱼养殖的成本收益率有所下降。导致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宗淡水鱼价格下滑和饲料价格上涨是主因。市场供过于求后,养殖户面临转型难题,他们看到农民有种粮直补、看到捕捞渔民有柴油补贴,产生了不平衡心理。反观我们的现行渔业补贴制度,在良种化、规模化、池塘改造、环境友好的技术措施使用等方面仍然存在大量应该进行补贴而得不到补贴支持的问题。

第三,渔业市场发展政策扶持缺乏,没有运营建设方面的政策优惠。在水产品市场建设方面,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的资金来源排序应为:财政支持—银行贷款—合伙集资。而资金投入应以水产品质量检测系统为先,其次为卫生系统。政府资金投入应重点向这两个公共领域倾斜。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最急需的则是仪器设备投入和水电价优惠政策。

2.监管制度不健全

总体来说,我国大宗淡水鱼的安全性是有保证的,但污染和质量安全问题在供应链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需要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管。

一是对小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难。我国淡水渔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小规模分散的农户和个体经营者,他们对污染物残留、微生物污染等引起的后果和问题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指导,单凭政府部门对其进行全程监管和控制存在困难。

二是溯源管理难。在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由于技术不过关、设施条件不足、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二次污染、使用违禁药物的现象也有发生。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投入品记录”“养殖记录”“加工记录”“销售记录”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对“质量回溯信息系统”建设缺少强制性的法律支持,对养殖户和企业建立记录缺乏必要的硬性约束,客观上使得溯源管理难以实现。

三是水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的整体水平落后。我国已经初建水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体系,但低水平重复建设情况普遍。标准体系建设面临科学依据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一些企业反映,现行鱼药GMP与GSP认证规定缺乏对鱼药有别于其他兽药特殊性的考虑,国家标准不准确,造成市场上仿冒劣药横行。此外,认证机构多头管理、多重标准、专业人才匮乏、权威性不够。

四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目前,缺乏一套有效、系统的信息收集制度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广大消费者获取、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缺乏,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五是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由于大量操作层面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使得一些法律法规在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有待改善,存在执法能力弱、处罚轻等问题。

(四)渔业权制度不完善,部分渔民缺乏长期预期

经过长期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渔业养殖权的基本制度框架,但稳定这一基本制度的基础尚不牢固,制度本身仍需完善。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确,部分水域、滩涂权属存在争议。按现行法律,我国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均为集体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明确,部分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权属存在争议,各地操作比较混乱,容易出现真正产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集体所有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其法律属性是用益物权,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二是土地及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待规范。一些乡村组织出于利益动机,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等名义收回养殖户承包经营权。有些流转给外商、企业的农户承包地或水面的租期过长。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和完善的流转服务,水面流转不规范的现象较多,造成纠纷增多。

三是各地渔业水域、滩涂占用补偿中存在的征用程序不透明、补偿标准较低、分配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仍比较常见,难以实现养殖户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

四是管理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权证发放不统一,核发养殖使用证的主体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养殖使用证的内容、申领的条件和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具体,养殖证制度执行不够得力和违规发放现象并存,仲裁制度不完善等。管理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不利于水产养殖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