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困境儿童”问题应通过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来解决
“婴儿安全岛”是基于弃婴这一社会现象采取的保护弃婴生命权的一项举措,从有关部门的出发点来看,用意是好的,也引发了全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这是其积极意义所在。但我们不得不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的社会后果。
毫无疑问,弃婴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容回避的,但我们必须用更合理有效的治本之策,努力走出正确的解决之道。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国情,要从根本上解决弃婴问题,关键还在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一,进一步完善儿童医疗救助等制度,扩大救助范围。从“婴儿安全岛”接收的弃婴来看,绝大部分为病残儿童,也就是说弃婴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婴儿的病残造成一般家庭无法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等困难。因此,妥善解决残疾儿童的医疗费用问题是从根本上减少弃婴的举措。我们要通过建立儿童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家庭扶持政策,对残疾和大病儿童的家庭提供支持救助,建立残疾儿童免费康复和特殊教育制度等途径,健全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可以推广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覆盖面,拓展儿童福利服务;通过发放补贴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加大政府对困境儿童和家庭康复护理补贴的扶助力度。从而为更多的“困境儿童”生活在家庭并得到政府、社会分类分级的救助创造条件。
第二,家庭是救助“困境儿童”的主体。家庭救助是“困境儿童”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场所。小平同志曾指出:“福利社会不是出路,家庭是个好东西。”“欧洲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没有家庭不行,家庭是个好东西。都搞集体性质的福利会带来社会问题,比如养老问题,可以让家庭消化。欧洲福利社会,由国家、社会承担,现在走不通了。老人多了,人口老化,国家承担不起,社会承担不起,问题就会越来越大。我们还要维持家庭。全国有多少老人,都是靠一家一户养活的。中国文化从孔夫子起,就提倡赡养老人。”[3]养老尚且如此,救助“困境儿童”的重心更应立足父母家庭。当然,必须根据不同家庭、不同疾患和各地条件,政府应尽量提供制度性救助。只有那些真正的孤儿、特殊残疾、困境和条件实在不合适家庭抚养的困境儿童,才能由孤儿院等政府福利机构收养。我们应逐步建立起以家庭为主体、社会为辅助、政府为主导的困境儿童救助体制。
同时,要加强孕前、孕期指导和检查,提高生育技术水平,通过源头治理,降低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
第三,加快出台儿童福利相关法令规章政策,依法治理弃婴行为。在完善困境儿童救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弃婴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四,动员社会力量,培育家庭儿童护理相关人才。调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专业的医务社工队伍和专门从事病残儿家庭支援的社会组织,上门为病残儿家庭提供培训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