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印度仲裁法的法律渊源

印度是受英国法影响深远的普通法系国家,如第一章第一节所述,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被英国镇压之后,英国终结了通过东印度公司管理印度的体制,将印度置于英国直接统治之下,英国议会在1858年通过了《印度政府法》(The Government of India Act of 1858),正式建立起在印度的英国式统治架构和治理系统。因为印度需要在短时间之内建立起新的英国式法律体系,加之其受到19世纪法典化运动的影响,因此在移植英国法的时候大量采用了成文法的形式。而且因为成文法系议会立法,所以在三权分立的印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作为成文法的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就是印度仲裁成文法领域的最权威法律。此外,1963 年印度《时效法》(The Limitation Act 1963)也对仲裁整体适用,因此,《时效法》也是印度仲裁领域不可忽视的成文法律渊源。

虽然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庭不受1908年《印度民事诉讼法典》或者1872年《印度证据法》的约束,但实践中这两部成文法还是具有比较高的参考价值的。

在成文法没有规定、规定不清楚或者机械适用成文法可能导致不公正的情况下,则需要依靠判例法来进行说理。这时首先需要看印度本国的争议解决法实践产生的司法判例。[8]印度专门对以往的案例进行汇编,用专门的案例汇编(Report)进行刊载,目前在印度影响最大的是《全印案例汇编》(All India Reporter),另外,印度最高法院也有自己的案例汇编。[9]

此外,虽然印度已经脱离英国而独立,但到目前为止印度司法界和实务界仍然较多地引用英国法的经典判例。印度1950年之前因为历史的原因,最高法院实际上是英国的枢密院(Privy Council)。在印度取得独立后不久的1949年,印度制定了 《废除枢密院管辖权法案》(The Abolition of Privy Council Act),并于1950年建立了印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India),但英属时代的判例和法学教育[10]及司法系统和传统都得以保存。

另外,印度《宪法》也是印度商事立法的重要渊源。与中国《宪法》是具有指导性的原则不同,印度《宪法》并不只是抽象的原则,其条款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按照印度《宪法》的规定,印度为联邦制国家,因而就立法权力而言,分成了专属联邦立法的事项(Union List)、专属地方立法的事项(State List)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立法的事项(Concurrent List)三种。

1.专属联邦立法的事项:属于这一类的事项都是诸如国防、外交、原子能、银行、邮政等具有全国重要性的事项。针对这一部分事项,中央政府可以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定。目前印度中央政府针对97项事务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力。

2.专属地方立法的事项:属于这一类的事项是诸如警察、地方政府、贸易、农业等具有地方影响性的事项。针对这一部分事项,地方政府可以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定。目前印度地方政府针对66项事务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力。但是,在国家或者地方处于紧急状态下,印度议会将接管这些权力,进行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

3.中央和地方共同立法的事项:目前印度有47项事务,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事务诸如刑事及民事法律制度、婚姻、教育、经济发展相关计划制定以及工会等。但是,为了避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针对同一事务制定的法律出现相左的情形,印度宪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制定的法律优先适用。1976年之前,教育事务的法律制定本来是地方各邦的权力,但是在1976年宪法修正案中,将此权力变更为中央和地方共管的事务。

除了以上列举的三种权力分配机制之外,还有一种叫作“剩余权力”(Residuary Power),即没有包含以上三种权力分配列表之中的权力。针对这一部分权力,目前印度宪法授权中央政府来具体执行。

印度宪法中有专门条款对仲裁作出了规定。第51条指出,“国家鼓励通过仲裁解决国际争议”,虽然这一条更多的是国际关系层面,但其存在也直接为印度加入《纽约公约》等多边性国际争议解决公约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1] Law Commission of India Report 76,November 1978,P.4.

[2] 见1908 Civil Procedure Law of India,Schedule II,Section 89.

[3] 印度立法委员会在2001年发布的第176号报告中,“英国仲裁法”这个关键词出现达69次之多,Law Commission of India Report 176,September 2001。

[4] 李来孺:《印度当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1页。

[5] Law Commission of India Report 76,November 1978,p.6.

[6] AIR 1981 SC 2075- 76.

[7] SIAC Annual Report 2019,p.4.

[8] 印度作为联邦制的共和国,政府体制为二元化,即分为中央邦和地方邦两个层级,但其法院体系却是一元的。印度法院判例的基本运行规则为:下级法院受到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但在高等法院之间,一邦的高等法院不需要受到另外一邦的高等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另外一邦的高等法院的判例具有“有说服力的价值”(Persuasive Value)。此外,印度最高法院不受其自身已经作出的判例的约束。

[9] 参见印度最高法院网站,http://supremecourtofindia.nic.in/scr.htm。

[10] 比如印度目前还保留有与英国一样的法学学士学位(LL.B)作为法学第一学位,但反观现在的美国已经没有本科阶段的法学学位。另外,印度很多知名的法学院开设五年制的本科项目,学生毕业时可以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以及文学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