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从《大清律例》到《大清现行刑律》

满清入关之初,为了有效地统治广大的汉族人民,一切典章,多承袭明制。顺治四年(1647),正式颁行《大清律例集解附例》。康熙十九年(1680),刑部编成《现行则例》,二十八年(1689),将则例分别载入正律。雍正五年(1727),颁行《大清律集解》436条,律后附例。此后,律文不再修订,只有对所附例则不断纂修。乾隆五年(1740),编成《大清律例》,附例1042条,清律的形式,至此已基本定型,律例并称。至同治九年(1870),律文数仍为436条,而附例多达1892条。事实上,清朝修律,依乾隆年间定章,律文不动,附例则五年小修一次,又五年大修一次,大致分为修改、修并、移并、编纂、删除等方式进行。[1]清朝末年,因政局动荡,迫于内外压力,处于风雨飘摇、内外交困帝国中的《大清律例》,也面临着时代的挑战,不得不作出适时的回应。

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廷下诏变法修律以后,清末修订律例的工作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为制定新律,一为删改旧律,这两方面的工作事实上是并道而行的。而删改旧律最重要的工作便是对《大清律例》的删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