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应当划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背景

李先生在婚前个人出资30万元购买A房,不久他与刘某结婚,二人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A房里。一年后双方又购买B房,于是从A房搬入B房居住生活,并将A房出租收取房租每月2500元。最近,市政府对A房所处的地区进行整体开发,拆迁安置方案如下:按比例等面积置换到市区环线处的C房并补偿差额5万元。现双方因感情问题决定离婚,李先生与刘某别无争议,但就A房及房租收益1万元以及补偿差额5万元的分配问题出现了分歧。

学法有疑

上述情况该如何处理?

法律讲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3]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房系李先生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A房的出租收益属于从原物A房中所衍生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孳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李先生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A房及房租收益1万元应归李先生所有。

对于差额补偿款5万元,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4]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本案中补偿款5万元应视为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法进行分割。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5]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6]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句话说法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婚前和婚后,婚前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而不是住房公积金的全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