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法律看图一点通(案例插图版)
- 维权帮
- 1082字
- 2022-08-02 15:28:00
2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偷偷借款的,另一方是否有偿还义务?
案例背景
去年,黄某的表弟吴某想借5万元购买汽车。黄某将此事告知妻子洪某后,洪某坚决反对,认为吴某人品有问题,借给他的钱十有八九还不上;但黄某此前已经答应了吴某借给他钱。无奈之下,黄某只好找到好友孙某借钱,为了不让妻子洪某得知此事,黄某告知孙某,这钱是自己借的,妻子洪某并不知道此事。借款到期后,吴某没有将钱还给黄某,以至于黄某没钱还给孙某。无奈之下,孙某找到了洪某,要求洪某偿还5万元借款,但洪某称借款是以黄某名义借的,自己没有义务偿还。
学法有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偷偷借款的,另一方对此是否有偿还义务?
法律讲堂
本案中,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孙某借钱,当时声明此借款系个人行为,其妻子洪某并不知道此事,且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孙某对此也知情。换言之,黄某已与孙某将该笔借款明确为黄某的个人债务,洪某事后没有表示追认,也没有享受该笔借款的利益,因此,该笔债务是黄某的个人债务,洪某可以不偿还孙某的借款。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仅在以下情况下成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下所负的债务;其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时仅有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黄某所负债务不属于前述情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句话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是一个共同体,理应共同承担对外的债务。但是夫妻另一方如果能够证明他人知道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一方与他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的,可以不偿还对外债务。当然,如果该债务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该债务是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欠的,对于第三人的主张,法院将不予支持,夫妻另一方可以不予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