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因丈夫出轨而导致婚姻终结,妻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案例背景

李某与妻子田某结婚后,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做部门经理。最近,该公司正在开发一个项目,李某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经常带秘书出差。李某的秘书不但温柔漂亮,而且工作能力非常强,李某难免不为之心动。于是,李某经常以出差为由与秘书同居,对家里的事情很少关心。后来,田某发现了李某出轨一事,遂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学法有疑

田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田某向李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对该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1]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一句话说法

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并不均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对婚姻受害一方的保护,也有利于扶正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