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有什么异同?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仅有一字之差,两者之间有众多共同点,但更有许多的差异,不能混用。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作为我国基本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部分,两者有以下4个共同点:(1)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仅仅是为了某些部门、单位或者个人的私人利益、商业利益,不能征收、征用土地。(2)两者都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土地征用虽然都会听取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但仍以国家意志为主,若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征用土地的,无须征得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可以强制实施。(3)两者均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相关单位与个人不能滥用职权,肆意侵害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4)两者均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征收或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都限制甚至剥夺了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土地原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然而,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土地制度,存在明显差异:(1)法律后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完全转移,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则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征用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这是两者本质的区别。(2)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则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3)实施程序不同。土地征收因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实施程序上较土地征用要严格很多。(4)土地用途不同。土地征收后被征收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土地征用后土地只能用于临时性的施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建设施工材料堆场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且在使用期满后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5)补偿标准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完全转移,而土地征用仅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要高于土地征用,补偿的类目也要多于土地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