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如何确定?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由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享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中,宅基地占了主要部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也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确定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重要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土地征收时,农村村民应当持有宅基地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对于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各地具体措施有所不同,但一般均是尊重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而对于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的处理,不能一棒子打死。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应考虑历史因素与实际使用情况予以确定。

首先,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次,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最后,在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后,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