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问法律百科:征地安置补偿必知130问
- 申屠良瑜
- 816字
- 2022-08-01 19:30:53
20.集体所有农用地的使用权人如何确定?
集体所有农用地,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根据《宪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对上述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换句话说,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作为发包人,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对于集体土地农用地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或者农户要获得承包经营权,应当与该幅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发包人是作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承包人则是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发包人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承包人有权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别,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可相应延长。
为维护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确保农村村民的土地权益,法律对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人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报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