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季某与强某为夫妻,结婚后,双方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但在强某怀孕后,感觉季某在慢慢地疏远自己,有一次无意中听到季某在打电话说卖房的事。心存疑虑的强某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看自己与季某房子的情况,竟然发现房屋的产权人就在两天前已经变更为另一名自己不认识的人,强某意识到可能季某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将房屋转卖。那么,强某究竟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强某来说,她应当通过提起异议登记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在十五日内起诉,超过十五天则异议登记无效。但异议登记失效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物权归属,异议登记失效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