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决依据及结果

2019年12月31日,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任某某、王某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2019)豫1626刑初690号〕: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867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任某某违法所得220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