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4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警示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从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定义的角度分析,虚开发票的定性依据主要是开票行为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关键在于“虚”。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现在虚开发票的问题主要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公布的虚开案件显示,常见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三是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和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主要发生在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销项税额时,纳税人通常会以注册多家空头公司的方式为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以逃避纳税;或利用农产品等税收优惠政策自己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通过虚增进项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四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或介绍有富余增值税开票额度的企业给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对改善营商环境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本书选取近年来公开披露的典型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以案情介绍和点评的形式进行展示,以期达到警示、普法的双重目的。

虚构销项端,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典型常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