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人公司的界定

一、一人公司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第57条第2款关于“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公司才属于《公司法》所说的“一人公司”:

第一,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并且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公司法》第57条第2款,只有自然人或法人才能设立一人公司或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非法人组织不能设立一人公司,也不能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根据《民法总则》第三章,《公司法》第57条第2款所说的“法人”,包括:一是,营利法人,具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以及既不属于公司制企业法人,也不属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其他营利法人;二是,非营利法人,具体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三是,特别法人,具体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目前主要指律师事务所)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此外,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属于非法人组织。根据《公司法》第57条第2款和《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和第四章,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非法人组织,因其既不属于自然人,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不能设立一人公司,也不能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

第二,一人公司有并且只能有一个股东。根据《公司法》第57条第2款,有2个或超过2个股东的有限公司,不属于《公司法》所说的“一人公司”,也就不能适用,也不应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但是,由于《公司法》第6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不属于一人公司,不适用《公司法》第58条至第63条的规定。

还需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关于“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8项关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规定,《公司法》第57条第2款关于一人公司的定义所说的“股东”,指的是作为有限公司登记事项的、其姓名或名称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的主体,而非其姓名或名称未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一人公司的股东的实际出资人或其他主体。

第三,一人公司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8条关于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现阶段,已经不存在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公司了。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对1993年《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时新增的内容,首次出现于2005年《公司法》,并沿用至今。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即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之前),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75条曾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也因此,历史上存在着经国务院批准、由一个发起人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情况,比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现已改制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5日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2月25日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8月26日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甚至,即使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即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之后),仍然存在由一个发起人独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比如,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

这些由一个公司法人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虽然也只有一个股东,但由于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也不属于《公司法》所说的一人公司。